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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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考试在线 公务员考试在线 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案例解析 案例 1 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 9 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 10 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 36 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2、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 2 1 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 16 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ll 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
3、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 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 500 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 3 1 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 7 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
4、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8 条第 2 款的规定:“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教唆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当然,如果萧某没有教唆。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案例 4 1 我国民法通则第 17 条规定:无
5、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周某是刘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刘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刘无权要求监护。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此案中周某对刘某照顾得很好,小刘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2周某与刘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
6、涉。小刘既然不是刘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刘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公务员考试在线 公务员考试在线 理 案例 5 1.民法通则第 20 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
7、离婚。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案例 6 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7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2关于贯彻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38 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案例 7 1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 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
9、,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 59 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该行为的效力待定。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因此,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案例 8 1 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10、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69 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2陈某可以要求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民法通则第 58 条第 3 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公务员考试在线 公务员考试在线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这种无效自始无效。也就是说,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
11、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案例 9 1 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 63条第 2 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p*O B q m)f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2 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
12、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案例 10 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 F.A a1F e 1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本案中合同既约定由赵某创作全部 20 副对联,同时书法创作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是不得代理的行为,赵某无权委托他人代为履行。*o?S0u P8t 2赵某儿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但是不得代理的法律行为是不能
13、由他人代理的行为,即使有合法的委托也不行。这些行为主要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行为、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不得代理的行为。3p0Y0t5u3 l3a N/q j5a3f 1T F x7I2 k j w-k$O$5P!O8p 案例 11 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 g:T8Q)C%i f z 1 A 的行为是一种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Y 委托 A 将草药带到上海去卖,而 A却将草药卖于 B,这本身就违背了被代理人的意思;而且 A 还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让草药,更是直接损害了 Y 的利益;A 在出让草药的过程中,私下收受了 B 给予的好处费,将草药以低价卖给 B,并相约共
14、同欺骗 Y,这就是相互串通,共同损害被代理人 Y 的利益。5d z Z$F jM 2 2我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第 3 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 A 与第三人 B 应对 Y 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 u5?pg*x V4Y 9X 案例 12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 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因为王某夫妇只授权刘某租房,并没有要求他买房,刘某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但是王某在后来以汇款和委托他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对刘某的行为予以了追认。王某的追认应该不仅仅对王某本人有效,对华某也同样有效。因为王某与华某是夫妻,刘某有理由相信其妻同
15、意买房,而且华某在事后并没有表示反对,而是与王某一同回家以此房经营饭馆,其行为已经是对王某表见代理的默认。(O|V Q RY b 2华某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此房是王某与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某购房款是其父的遗产,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王某的个人财产。V/p H7?/X+A$k B w v O*案例 13 企业合并后的债务转移 1 债务应该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来承担。我国民法通则第 44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本案中安电制造厂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已没有
16、独立的财产,也不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因此已无力偿还以前所欠的债务;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取公务员考试在线 公务员考试在线 代它成为原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也是原有债务的债务人。/j W;L T P P+_,c:_ 2南昌建筑安装公司应以合并后的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被告,原安电制造厂已成为电力公司的一个分厂。不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f G q c0F e6k j!V9K.2_ v k|z8h-L&K y 案例 14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d$B*A7l0D v7L/j t 1 国民法通则第 29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17、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判断是个人投资还是家庭投资,应审查两方面:一是投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家庭财产;二是个体工商户经营中的收益是仅用于经营者个人享用还是用于家庭共同享用。%7U g h U I N2t g7p5D 2本案中,王某必须承担陈某的债务。我国夫妻财产制是夫妻所得共同制和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间没有对整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财产作特别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43 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本案中陈某与王某仅对个别财产
18、作出约定,即他们仅对经营收入作了约定,所以王某仍要以他的收入对陈某的债务负责。案例解析 15-26 C/U*D j O 0Y 案例 15 地下埋藏物的所有权归属 r)I k s H/J l7Y 此元宝应归许成所有。对于地下埋藏物,我国民法通则第 79 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上交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但本案中元宝并非是所有人不明,许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其曾祖父所埋,故上述规定不适用此案。另外,虽然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93 条规定
19、:“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可见,法律允许私人拥有文物。案中有人提出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能被证明属于许成曾祖父遗留,因此应判归许成所有。根据我国文物法,作为限制流通物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买卖。本案中,房屋虽然卖给侯田,但此元宝仍归许成所有,侯田属不当得利,应归还许成。8S%2N%a8f-X e d2E6O h%)b z 案例 16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0 c E A Q 1 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所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
20、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扶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p.y0I m-q!h 8x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8 O:a5;W3*G 案例 17 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
21、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 1987 年 12 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 1990 年 10 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公务员考试在线 公务员考试在线 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i O l4|0 2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1 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
22、义务不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胡某 1990 年 10 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3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R?+H:f N O j8ZY X&w!X L 案例 18 孳息的归属-_ E%C s$L5R l7o o k 1 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 40 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 牛黄归某甲所有。牛
23、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4e$S A O f+P O.b 3某甲有权要回 2800 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 2800 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2)J$v-p?)l8(O J(c _ X k D6h6h)u M 案例 19 动产所有权的交付和风险承担 1Y E#o9G(1 料的所有权应当认定尚未发生转移。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涉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动
24、产所有权的转移应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尽管某甲和某乙已经就财产的转让达成协议,但由于木料仍在某乙的占有之下,并未交付给某甲,因此应认定所有权尚未转移。2本案中由于双方买卖的木料因洪灾而灭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何方承担就是风险负担的问题。由于木料尚未由某乙交付给某甲,其所有权亦未发生 转移,因此该风险理应由某乙承担。o&D+J&J#k4y 0Y C%h2n.r0c-fN 案例 20 动产善意取得 1 某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25、。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钱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孙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依法应取得该所有权。z&c c D$V z0m v 2武某不能取得对手表的所有权。动产的善意取得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占有人所转让的必须是动产;第二,转让人的占有必须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第三,善意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转让人处取得占有;第四,第三人必须是善意取得占有。本案中,由于手表是被所有权人遗失,原物不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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