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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约效力案例合约效力案例 某旅行社组织20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但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去长城,游长城计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但旅行社只愿意原价退还长城门票,并拒绝赔偿。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做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高速行程的权利。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都有高速行程的权利,而且团队出发前已被告知,游客已经知情;况且游长城的取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这则声明是否具有法律问题:这则声明是否具有法律
2、效力?效力?分析:旅行社和游客作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在民事活动中各自拥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旅行社和游客不能将自己的这则声明成立的话,旅行社就拥有随时调整旅游行程的权利,按照民法、合同法关于公平、平等原则的精神,那就意味着旅游者同时拥有随意变更行程旅游行程的权利。假如真的是这样,旅游合同肯定难以得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因为旅游者和旅行社一样,也会出于各种考虑,随时提出变更旅游行程,旅游合同就在随时变更中得到艰难的履行,旅行社和游客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完全实现,那么双方订立旅游合同还有什么意义?事实上,游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拥有此项权利,一旦游客提出变更行程,旅行社会以执行旅游计划为由予以拒
3、绝。如果旅游者在旅游途中单方变更行程,通常意味着旅游者放弃某些旅游项目,而旅游者主动放弃权利既不能退团款,也无法得到赔偿。我们不难看出,旅行社这则声明在给自己增加变更合同权利的同时,剥夺了游客的变更权。旅行社这样的声明本身就是公平精神的违背,看上去很严谨但未奏效,自成立之时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因而,该合同条款对旅游者不具备约束力,对旅行社合法权益的保护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合约订立案例合约订立案例2001年暑假,刚满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他们背着父母从家里拿了钱来到T旅行社欲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
4、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认为H旅行社在未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和黄某签订旅游合同的做法是错误的,孩子外出旅游,父母不在身边,孩子安全无法得以切实保障,绝不同意旅行社私自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此要求退还团款,并希望旅行社改进工作。问题:问题:12龄童能否独立签订龄童能否独立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答案 :是否定的。我国民法通则以公民辨认自己行为的能
5、力为根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条件,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3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年满18周岁、精神健全的自然人,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如签订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只能进行和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和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如接受赠予、奖励、报酬等行为),其他的民事活动则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自然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完全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在本案中,
6、黄某刚满12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不能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可从事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签订“武夷山3日游”旅游合同,意味着小孩较长时间脱离父母的监护外出旅游,他无法充分预见到旅游活动隐藏着极大的人身、财产风险,旅游中也无法充分保护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签订合同已经超出黄某的年龄、智力所及范围,就是说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黄某不能独立完成,必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合约违约案例合约违约案例某旅行社组织20人去北京旅游。按照行程计划,到达北京的第二天游长城,但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擅自将游长城的行程改为第三天。但在第二天晚上,一场突如其来的大雪使旅游车无法去长城,游长城计
7、划被迫取消。游客返回后,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双倍赔偿长城门票,但旅行社只愿意原价退还长城门票,并拒绝赔偿。理由是旅游合同中已经做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高速行程的权利。就是说,旅行社和导游都有高速行程的权利,而且团队出发前已被告知,游客已经知情;况且游长城的取消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没有过错,所以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游长城计划的取消究竟是不问题:游长城计划的取消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合同法规定,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此规定,从表面上看,游长城计划被取消的直接原因的确是由于不期而至的大雪,属于不可抗力。但实际情况是,这场大雪固然属不可抗力,但只要导游按照原计划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该团队本来完全可以在大雪到来前完成游长城的计划,避免这起纠纷的产生。所以,导致游长城计划的被行之有效取消是导游违反约定,是人为造成的。没有导游的随意变更,就不会产生旅游行程取消的后果,违约与取消行程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旅行社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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