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组土地法案例.ppt
《第二组土地法案例.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二组土地法案例.ppt(2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征地征地补偿补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一、案件概况一、案件概况v二、法院判决二、法院判决v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 小小组成成员:郭子:郭子龙、王山海、刘超超、王山海、刘超超、王安琦、刘景雅涵。王安琦、刘景雅涵。案情概况案情概况1996年1月5日,原告陈某代表全家四口人,以被告甲村一组村民(户别为农业户口)的身份与甲村一组签订农业承包合同,承包了该组村民所有的旱地1.16亩、水田0.38亩,共计1,54亩。1998年12月31日,S市T区人民政府给陈某发放证号为No066277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了陈某一家与甲村一组之间的农业承包合同关系。v2002年1月21日,陈某一家迁往T区D镇乙村居住,
2、户别为转为非农业户口。2002年7月23日,包括陈某一家原来承包的1.16亩在内的甲村的69.8亩旱地被征收。2002年7月24日,陈某将全家户口从D镇乙村迁回甲村,户口类别仍为非农业户口。2002年9月1日,征收方支付了土地补偿款、安置款及青苗补偿款。在土地被征收前,被告曾以新乡村征地表决书一份,逐户征求在征地范围内有承包地的村民对征地的意见,原告陈某在该表决书上签字同意征地。甲村村委会和甲村一组按比例将补偿款以每亩1.5万元分发给被征收土地的各户村民,但未分给陈某一家,因此引起纠纷。2003年3月11日,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给付相应的补偿款。【法院判决法院判
3、决】v S市T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v原告陈某一家原来虽是被告甲村一组的村民,但因其一家已于2002年1月21日迁往D镇居住,户别也转为非农户,故已丧失了作为农业人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甲村一组依法收回陈某一家承包
4、的土地,是合理的。陈某一家承包该地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随之消灭。此后,该承包土地于2002年7月23日被征收。陈某一家虽于2002年7月24日回迁甲村,但仍保留非农业户的性质。故陈某请求甲村一组及被告甲村甲村村委会给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款,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v一审宣判后,原告陈某不服,向福建省S市中级仍民法院提起上诉。S市中级仍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甲村一组、甲村村委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支付上诉人陈某土地补偿款17400元。v 二审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v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的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二 土地法 案例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