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级伤残鉴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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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10级伤残鉴定标准 第一篇: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0级伤残鉴定标准。 1、划分根据: a.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实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限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变更;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
2、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别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
3、%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丢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丢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
4、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裂开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裂开修补; b.胆囊裂开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裂开修补; e.肾裂开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裂开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裂开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峻狭窄; g.膀胱裂开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5、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丢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丢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丢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6、;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丢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外表积4%以上。 二、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 劳动实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23 工伤职业病 1、划分根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靠,无护理依靠。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冷静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
7、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度及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
8、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丢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丢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脸蛋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9、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伤残鉴定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三、医疗事故伤残评定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 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伤残等级为十级。 (五)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略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靠,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以下情形之一的: 1、脑
10、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10或旋转10。 2.10.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2.10.55一侧髌骨切除。 2.10.56一侧半月板切除。 2.10.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2.10.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2.10.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2.10.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丢失25%以上。 2.10.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丢失25%以上。 2.10.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2.10.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外表积5%以上。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军
11、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十)具有以下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样,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伴脑电图异样(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4.颅内异物; 5.全身瘢痕占体外表积5%; 6.面部瘢痕2%; 7.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8.双眼矫正视力3根并胸廓畸形; 23.肺内异物存留; 24.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25.异物色素冷静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1/4。 其次篇: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 1.人体略
12、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23年12月1日实施);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23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23年9月1日实施); 6.事故损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
13、2023国家技术监督局2023年5月1日实施); 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丢失劳动实力程度鉴定标准(2023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23年4月14日实施); 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残疾人好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标准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
14、B18667-2023) 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1、划分根据: a.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实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实力轻度受限。 2、评定标准: 4.10.1 颅脑、脊髓及四周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实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限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变更;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复原;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别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
15、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变更)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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