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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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令 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3第 3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个人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方法,经2023年6月16日第11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其次篇:中国人民银行令 中 国人民银行令 2000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 长 戴相龙 二年六月三十日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方法 书目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机构设立及变
2、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风险限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行为,促进财务公司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供应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缺
3、乏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 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干脆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第四条 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其次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需是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全部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3、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
4、、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4、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阅历,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方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四)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限制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安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财务公司依法注册登记后,不得以任何
5、形式抽减资本金。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
6、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探讨报告,其内容包括: 1、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进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三)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四)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五)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六)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七)筹建
7、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八)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到达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状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
8、,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二)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三)财务公司章程; (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具体履历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五)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六)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七)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限制制度; (八)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财务
9、公司凭该答应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值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撤消其答应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
10、换答应证。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风险限制 第十九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财务公司可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汲取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二)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三)同业拆借; (四)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五)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六)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的托付贷款及托付投资; (八)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九)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十)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誉鉴证及其他询问代理业务; (十一)对成员单位供应担保; (十二)境外外汇借款;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
11、业务。 其次十条 企业集团规模较大、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经济往来亲热、且结算业务量较大的财务公司,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内部转账结算业务的,应另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其次十一条 财务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及限制,业务经营遵循以下资产负债比例: (一)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不低于10%; (二)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总负债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不高于100%; (四)对集团外的全部负债余额不高于对集团成员单位的全部负债余额;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高于30%,且对单一企业的股权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注册资本的50%; (六)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产品融资租赁金额均不
12、得超过相应产品售价的70%; (七)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其次十二条 财务公司对股东融资逾期1年后未归还,人民银行可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其次十三条 财务公司应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授信业务,并要求受信方依法供应担保。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行业自律 其次十四条 财务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其贷款利率及各项手续费率。业务涉及外汇及外债管理的,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次十五条 财务公司必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编制并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检查指标考
13、核表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干脆经办人员应对所供应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担当法律责任。其次十六条 财务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金,并冲销呆坏账。 其次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平安防范制度。 其次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对各项业务的稽核、检查制度,并设立独立于经营管理层的专职稽核部门,干脆向董事会负责,以加强内限制度的建设。 其次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实行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
14、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日常监管中觉察的问题,可以向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财务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托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财务公司实行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人
15、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第五章 整顿、接管及终止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状况时,应马上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务公司实行必要的救助措施。第三十六条 财务公司出现以下状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形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峻支付困难;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三)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需整顿的状况。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实行以下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
16、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变更股权结构; (五)责令财务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复原正常营业: (一)已复原支付实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订正。 整突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九条 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峻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财务公司实行必要措施,复原财务公司的正常经营实力。被接管的财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转变。 接管
17、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财务公司出现以下状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确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存在的。 第四十一条 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峻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可干脆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觉察财务公司的资产缺乏以清偿其债务时,应马上停止清算,并向
18、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凡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惩处方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惩处。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适用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公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须按本方法进行规范,过渡期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原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方法、关于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及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第
19、四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 第三篇: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 人民币图样运用管理方法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方法 2023年9月5日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 人民币图样运用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图样运用的管理,维护人民币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人民币图样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贵金属纪念币除外的完好图案或主景图案。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运用人民币图样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在宣扬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运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
20、。 第四条 人民币图样的运用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是运用人民币图样的审批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运用人民币图样申请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运用人民币图样,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二宣扬人民币防伪学问,展示人民币生产工艺和设计艺术,促进钱币文化健康进展。 第六条 申请运用人民币图样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运用单位名称、目的、图案式样、材质、数量、制作方式、制作厂家及出版单位等有关内容。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依据本方法有关规定对
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看法报总行。对符合本方法规定的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其核发人民币图样运用的批准文件。第八条 运用人民币纸币含塑料钞图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运用与人民币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必需加盖“图样禁止流通的非隐形文字字样,字样大小应覆盖图样幅面的1/3以上。 二运用放大和缩小的人民币图样,放大和缩小的比例必需不低于25。第九条 获得运用人民币图样答应的法人,应将运用人民币图样样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在宣扬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运用人民币图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四条进行惩处。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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