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23 6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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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23 61 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2023 61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及案件分类 的通知 银监发202361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干脆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近年来案件信息报送中遇到的问题,经广泛征求看法,银监会确定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23111号)中案件定义进行修订,并对案件进行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件定义及
2、分类(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扰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a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b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其次类
3、案件。 c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236号)其次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2327号)。 (三)案件分类中其次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
4、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状况统计归类的说明(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损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平安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
5、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运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 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其次类案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6、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状况发生转变时,要刚好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三)胜利堵截的案件或事务,接着以案件风险信息(胜利堵截)格式上报,不纳入案件统计。 (四)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 2023年12月31日 其次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2023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 银监发111号
7、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干脆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0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将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三项制度不一样的,以三项制度为准。 附件: 一、案件风险信息快报 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三、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实施
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形成协调有序、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过程的规范和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机关各部门及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处置工作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的资金、财产为侵扰对象的,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事务或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外部诈骗、盗窃、抢劫等侵害,依法
9、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务。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包括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案件调查、案件审结和后续处置。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处置工作负干脆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案件处置政策和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 第六条 银监局负责有关案件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指导、催促或干脆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催促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责任人实施问责,催促、跟踪及评价后续整改状况,对本辖区的案件处置工作负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对案件处置工作负督导和稽查责任。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和案件稽查部门依据分工协作、各有侧重的原则,指导和催促银监局开展案件处置
10、工作,必要时可以干脆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处置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通过召开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方式,形成部门问的协调机制。 第八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针对每个案件指定相应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的调查实行专案负责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生案件后,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由相应层级的管理人员负责的专案组,担当案件的调查工作。 银监局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组成相应专案督导检查组(以下简称“督查组),负责指导、催促或干脆参与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工作。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金额确定是否组成督查
11、组。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确定督查组的组成,实行专案督查,负责指导、催促或参与案件调查工作,协调相关办案部门。 银监会督查组的组成原则是: (一)只涉及单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机关相关机构监管部门牵头组成督查组,必要时案件稽查等部门参加。 (二)涉及多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由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牵头组成由机构监管部门参加的督查组。案件稽查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机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其次章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 第九条 案件信息报送及登记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执行。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初步确认案件的同时,应当
12、马上依据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成立专案组,负责案件调查工作。 专案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启动应急预案,清查账目,刚好实行风险化解措施,保全资产。 (二)调查涉及人员,刚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关心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舆情限制,维护发案机构正常经营秩序,主动协作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初步确定案件性质。 (三)查清基本案情,确定案件性质,刚好向银监局书面报告。 (四)查找内部制度和执行状况存在的问题,厘清案件有关责任。 (五)总结发案缘由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有关责任人处理看法。 第十一条 银监会机关相关部门及银监局接到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后,应当依据本规程第八条的规定,确定成立
13、督查组,确定主办人员。 督查组在案件调查阶段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催促并跟踪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案件应急处置与调查工作,刚好驾驭案件调查和侦办状况,协调做好跨行资金核查,必要时可以干脆介入调查或延长调查。 (二)催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刚好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或者依据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刚好移送案件,开展相应工作。 (三)上报案件调查和督查报告。 (四)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的案件性质提出明确看法,根据案件反映的问题,提出有关责任追究、整改措施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惩处和强制性监管措施等方面的看法和建议。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督查报告的路径是: (一)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案件
14、稽查部门单独派出的督查组向本部门报告案件调查状况,并视案情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二)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案件稽查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督查组向联席会议报告案件调查状况,由牵头部门向分管会领导报告。 (三)银监局案件调查的进展状况,应当刚好报送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专案组应当在明确案件性质、确定涉案金额、初步判定风险的基础上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报送银监局。 第十四条 案件调查和督查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合法、客观,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禁止以非法手段获得证据。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调查、监管部门案件督
15、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披露有关状况。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完好保存案件调查、督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和工作记录,存档备查。第四章 案件审结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总结案件教训、分析存在问题、确定问责方案和整改措施后,向银监局提交案件审结报告。 第十七条 银监局应当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审结报告、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看法报送银监会案件督查牵头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审结后,应当刚好向银监局报送案例材料,银监局负责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例材料,其中应当包括对案件发生和案件处置的阅历、教训总结。银监会案件稽查部
16、门负责对案例材料进行整理。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坚持专案专档制度。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局应当分别建立档案,做到每案立卷,专人管理。第五章 案件后续处置 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定相关人员责任和整改方案后,应当尽快进行责任追究和整改,并将进展状况刚好向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或银监局报告。 其次十一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下阶段案件防控工作支配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状况,进行跟踪催促和评价。 其次十二条 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及银监局应当将案件发生状况、案件处置、风险化解状况、整改效果、责任追究等内容作为对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17、评级、市场准入审批、监管支配制订的重要参考。 其次十三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应当对整个案件处置工作过程进行评价,有关状况通过联席会议反馈给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 其次十四条 司法机关对案件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司法机关对案件性质和涉案金额的认定填报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案件报表相应内容,作为有关案件的最终统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 本规程由银监会负责说明与修订。 其次十六条 本规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
18、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觉察,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案件事实的风险事务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缘由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缘由账户资金发生异样;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状况;其
19、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状况。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刚好、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 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务,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其次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 案件风险事务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马上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刚好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
20、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务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务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务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依据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务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务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务概况;涉及人员及状况;风险状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实行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
21、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马上对报送的风险事务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 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马上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 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统计系统。 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 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干脆确认为案件的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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