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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宣扬问答 1,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何时起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2,问:什么是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答: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确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期、确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
2、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根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方法第六条规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问:哪些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方法第三条规定,本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4,问:哪些个体工商户要求设置账簿?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到达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
3、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第四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 (一)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二)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状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5,问:个体工商户自己不会记账怎么办? 答: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托
4、付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代办有关建账事宜。聘请财会人员建账应填报个体工商户聘请财会人员代为建账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实施。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理建账人员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培训考试,合格者准予代理建账记账;对在代理建账记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或者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代理建账记账资格,不准代办账务。 6,问:个体工商户建立了账簿后,是否按账簿记载交税? 答:对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按账簿记载和申报数进行纳税。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的个人所得税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但对账目混乱,本钱、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征收的,
5、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或者根据销售(营业收入)额按规定的带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问: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不要进行记账了? 答:方法第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好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8,问:定额如何核定? 答:(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依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
6、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状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实行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依据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看法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状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状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7、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9,问:定额核定后,在一年内是不是每月按定额缴税? 答: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
8、缴清税款。 10,问:申报定额或核定的定额与实际经营额相差太大,该怎么办? 答:方法第十九条规定,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1,问:对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或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确定幅度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怎么处理? 答:方法其次十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检查觉察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
9、加收滞纳金,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12,问: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该怎么办? 答: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供应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状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干脆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
10、政复议确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13,问: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该怎么办? 答: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复原经营的,应当在复原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税务机关实行适当方式对纳税人的停复业状况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监督。 14,问:定期定额户应如何申报纳税? 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11、 接受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定期定额户可以托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托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15,问: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答:方法其次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篇:个体工商户税收
12、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2023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 2023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 规章确实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允税负,爱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确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期、确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根据,确定其
13、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 内按行业、区域选择确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状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终一个纳税期。 第六条 税务机
14、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同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接受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依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依据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依据盘点库存状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依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依据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状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 生产、经营状况核定; 七依据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加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依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
15、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状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实行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依据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看法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状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
16、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状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好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接受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托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17、。 凡托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刚好足额入库、便利纳税人、降低税收本钱的原则,接受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
18、,具体方式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依法委 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需签订托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担当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托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终一个纳税期。 第十六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托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实行邮寄送达,或托付有关单位送
19、达。 第十七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 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觉察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
20、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其次十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复原经营的,应当在复原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其次十一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 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其次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
21、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供应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状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干脆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确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其次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22、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四条 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其次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2023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公布时间:2023-8-30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已经2023
23、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允税负,爱惜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方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确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期、确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根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4、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据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协作,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内按行业、区域选择确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状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
25、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终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同等因素 核定定额,可以接受以下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依据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依据本钱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依据盘点库存状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依据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依据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状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核定; 七依据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
26、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加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依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状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实行本方法第七 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依据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
27、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看法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状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状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好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 关的检查。 第十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数据电文申
28、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托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托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以下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
29、税 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刚好足额入库、便利纳税人、降低税收本钱的原则,接受简 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依法托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需签订托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担当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托付代征证书。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 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终一个纳税
30、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托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状况实行邮寄送达,或托付有关单位送达。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 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 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
31、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 关确定。 其次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觉察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确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 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其次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复原经营的,应当在复原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
32、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 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其次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其次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供应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状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 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干脆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确定 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确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其次
33、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 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五条 对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处理。 其次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并报国家 税务总局备案。 其次十八条 本方法自2023年 1月 1 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 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
34、方法同时废止 第四篇: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其次条定期定额户应当于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无证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有关定额申报文书,并自领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定额申报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定额,并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定期定额户未依据规定自行申报的,主管税务
35、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及管理方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第三条根据管理方法第五条的规定,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定期定额户依据行业、区域选择确定数量具有代表性的业户进行典型调查。一个内,典型调查面应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主管税务机关对初次进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定期定额户应当进行实地调查,采集核对定额核定工作需要的信息。 第四条经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考典型调查取得的参数,运用定额核定软件等方式进行定额核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选择在办税服务
36、厅通过电子显示屏、税法公告栏、网站以及在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地张贴公告等方式公示和公布定额。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定额核定过程中,应当依据公开办税的要求,通过定额公示、公布定额、设置看法箱、发放调查表等方式,广泛听取定期定额户以及社会公众对定额核定和调整的看法。 第七条定额公示期间纳税人提出异议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视状况再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重新核定定额。 第八条对按程序核定到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对按程序核定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下发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对批量调整定额的,也应送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未达起征点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定期定额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核定
37、调整定额通知书之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照实办理纳税申报。 2第十条根据管理方法第六条的规定,定额执行期应在一个季度以上、十二个月以内。具体期限由县级含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二月度内税控装置记录数据与核定定额比对后,销售营业额超过定额的。 第十二条根据管理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应
38、缴纳的税款另行核定。第十三条根据管理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每月实际发生的销售营业额。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月发生的销售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30%含,未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根据管理方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的销售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定额。 主管税务机关觉察定期定额户的销售
39、营业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30%含的,应当重新核定定额。 第十五条主管税务机关觉察定期定额户发票开具金额超过同期核定定额的,应当按超过定额的实际经营额补征税款。 第十六条对销售营业额未到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一般发票。 国税机关不得为未到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对经核定未到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其当月实际销售营业额未超过起征点的,其当月开具发票的销售营业额不征税。 第十八条定期定额户停业前要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封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未运用完的发票。定期定额户停业时简并征期尚
40、未到期的,应当依据实际经营的纳税期结清税款。 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报告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 定期定额户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正常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复原生产经营,实施正常的税收管理。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报告而复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条定期定额户申请办理停业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其当月实际经营天数和核定的定额折算
41、销售营业额。 折算后的销售营业额缺乏起征点的,免征当月税款。其次十一条定期定额户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核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其次十二条在定额核定工作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亲热协作,刚好交换有关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联合开展对共管定期定额户的税额核定工作。税务机关不得托付其他单位核定税额。 其次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分析,规范管理,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进展相适应。 其次十四条本实施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
42、29日省地税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第五篇: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 安徽省地税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 征收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允税负,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税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确定经营地点、确定经营时期、确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
43、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根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方法所称的定期定额户是指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定额: 一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和县以上含县级,下同地税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方法规定设置帐簿标准的; 二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 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本钱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四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供应纳税资料的; 五能精确计算收入,但不能正确核算本钱、计算盈亏的; 六虽能供应本钱费用的证明材料,但不能供应精确收入证明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依据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八申报的计税根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值理由的。 第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据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负责地税部门所管辖税种定额的核定工作。 第五条 地税机关应当加强与国税、工商、街道、乡镇等单位的协调协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刚好驾驭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漏洞。 第六条 地税人员在核定定额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