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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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 第一篇: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 为什么人民法院不敢立案 2023-08-10 17:30 星期三 核心提示:为什么法院不敢立案,律师经常被告知此案不予受理。无法立案已经成为常态,尤其在基层人民法院。但是,很少有律师敢于挑战,敢于提出异议、敢于要求书面裁定,敢于就此提出上诉。 立案,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审判的第一关。然而,这扇门似越来越难以敲开。 专家指出,中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缺陷主要在于,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而立案难深层的缘由是:由于法院受到外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导致法律执行中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背离。特别是在现行司法体制中,法院拒不立案,也不说
2、明理由,谁谁拿它也没辙。 本期编发两篇关注立案难的稿件,旨在引发对此类普遍现象的特别关注。 “我们别无他求,只求依法收回我们应有的合法财产。由于一家法院不受理三家案外人关于执行回转立案的申请,致使三家案外人的合法财产,被法院超范围强制执行走3年多,照旧无果。 立案,是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审判的第一关;诉讼,是最终的救济途径。然而,这扇门似越来越难以敲开。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中国人民高校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告知法治周末记者,此次修法的核心为强化对当事人的诉权保障,比方解决当事人起诉难、收集证据难、申诉难等问题。带着公证人员去立案 2023年6月19日,某法院下
3、达对某小区物业管理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当年7月15日,原告方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在9月9日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在判决未提及、也未做调查的状况下将第三人三家案外人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9月12日,三家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同年12月3日,法院下达裁定,分别驳回三家公司的执行异议。12月8日,三家公司即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上级法院相关人员两次前往现场考察之后,于2023年5月20日下达裁定,撤销了这家基层法院的裁定和执行行为。 三家公司依此裁定,于2023年5月2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立案。但法院立案人员不予立案,也不说明不能立案的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4、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规定: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假如法院不受理关于执行回转立案的申请,意味着三家案外人无法取回自己的财产。 北京理工高校司法高等探讨所主任徐昕教授认为,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这一做法属明显违法行为。 三家公司的一位当事人对法治周末记者说,法院既不立案,也不愿说明理由,无法让人接受。 此后,三家公司在2023年5月至9月期间,每周派人前往法院申请立案;同时,每周向法院邮寄执行回转材料。但并未有任何消息。 2023年9月8日,在向律师询问后,三家公司派人和公证处工作人员以公证方式,向法院递交执行回转材料申请立案。 随后,三家公司又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
5、,向法院立案庭邮寄了执行回转材料申请立案,并进行了证据保全。 “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对执行程序缺乏监督,对执行错误所造成的公民权利损害爱惜不够。中国政法高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纪格非认为,在当前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执行程序的错误只能由上级法院来订正,比方立案问题,假如发生本案中上级法院对此无能为力的情形,一审法院在诉讼程序上就处于无制约的状态。法院不立案很难监督 2023年,上海市民马骋向上海市二中院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上海市黄浦区法院赔偿其行政诉讼状邮寄资费3.80元,起因是黄浦区法院没有受理马骋状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涉嫌违法行政一案,且没有出具裁定书。 华东政法高校司法探讨
6、中心主任游伟表示,诉讼权利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爱惜公民合法的诉权是法院的义务。法院对于民事起诉行为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也不解除有地方利益的影响。 对于一些敏感案件,法院系统内部还有一套“三不原则,即不收材料、不立案、不裁定。 2023年,广西高院曾下发一件内部文件,该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 按法律说,法院受理案件,所根据的是三大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条文,唯一的考量是法律,而不是内部文件。 但游伟认为,对于法院不立案,目前很难监督。 上述“内部文
7、件出炉的深层缘由是,法院受到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这也是法院设定“三不原则的主要缘由。 假如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判决往往无法执行,不如不予受理。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时考虑的除了法律效果之外,还有社会效果,这使得法律本身变得模糊。 出台类似内部通知,也是法院的自我爱惜之举。因此,在一些敏感案件中,法院以所谓上级指示或内部规定,拒绝受理案件。 游伟认为,很多事情法律解决不了,并不能成为法院躲避的理由。当然,法院调动资源的实力有限也是问题之一。 垂范久远的拿破仑民法典(即现仍生效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明确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这一条款所确立的原则
8、已经成为法治国家的司法常识。 徐昕说,目前法院的“立案难主要源于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主要包括:受案审查过严甚至擅自拔高起诉门槛、为追求结案率有意搁置诉状、利用立案审查权拒绝受理敏感案件、甚至拒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以及个别刁难当事人而不予立案等。不立案或导致暴力维权多发 有专家指出,起诉属于当事人权利事项,而非法院的裁量范畴。 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起诉案件应当依法受理,使案件依法进入司法程序,救济权利。这不仅是法理和职业伦理的要求,也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法院是最终的司法救济途径,假如法院把老百姓拒之门外,将会导致大量社会问题。主持修订“民事诉讼法修订专家建议稿的中国人民
9、高校法学院教授江伟指出。 徐昕认为,法院应当成为社会正义的最终防线,尽可能扩大诉权。但这并不等于要包揽一切纠纷。目前,法院解决冲突的实力不强,有时还可能引发新的冲突,导致法院本身卷入纠纷,他把这种现象称作“法院或国家的当事人化。 法院的工作质量不高,是引发涉诉信访最重要、最根本的缘由。 “法院是解决纠纷的地方,如今又关起门来,把本应在体制内循环的冲突,赶到体制外去了。干脆导致了信访的大量产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军说,老方法不管用,新方法又没有,老百姓便自创解决途径:通过信访的方式转到法院;或通过媒体加以监督。 然而,将应受理的诉讼拒之门外,纠纷照旧存在。 “本来合理的要求,假如不被受理,很简
10、洁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绝大多数案件都有法律根据,假如法院主动一点,可以化解这些冲突、纠纷。游伟说。 前述执行立案中另一位当事人告知法治周末记者,如今公司接近停业或破产,造成员工失业和百余户人家生活无着,公司员工只能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解决。 在当下中国的转型期,各种冲突大量出现,冲突错综困难,化解纠纷因此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 转型时期更是暴力的多发期。 徐昕介绍:“在征地纠纷、拆迁冲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物业纠纷、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冲突中,当事人相当普遍地诉诸暴力维权。暴力维权已成为转型中国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特征。 暴力维权何以普遍化?徐昕认为,除了社会利益格局的严峻失衡、贫
11、富差距的不断加大、社会冲突的错综困难等转型时期种种因素的综合外,当今中国缺乏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也是重要缘由之一,这其中也包括法院不立案。根源在司法实践对法律的背离 中国现行的立案审查制缺陷主要在于,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设定的起诉条件过高,用词模糊,弹性极大,易被滥用。法院在审查时把关过严,在立案阶段便进行实质审查,致使很多纠纷被解除在法院大门外。 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立案审查制的立法建议,近年来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这个建议的提出,旨在应对中国所面临的“立案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被认为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它意味着法院对于原告的诉状,不必再进行审查,而应先履行受理程序。 关于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
12、的争论由来已久,焦点在于,立案登记制由于门槛低,简洁导致“琐碎之事诉诸法院,诉讼权利或被滥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探讨所探讨员刘作翔撰文指出,所谓“滥诉一说是不成立的。只要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且符合诉讼条件,就都是合法权利的行使。 但徐昕认为,目前学者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实质上是起诉状的登记,此后仍需进行“立案审查。立案登记制确实有助于爱惜诉权,但只是爱惜程序意义的诉权,当事人因此受益多少需要进一步探讨。而且,需要警惕,诉权的概念不应当神圣化,因为诉权的启动会导致他人被动地进入诉讼程序和强制接受裁判。 徐昕表示,作为必备的配套制度,需要设计一套防止诉讼权利滥用的具体规则。 事实上,立案登记制只是解决
13、“立案难的表象,深层的缘由是法律执行中,司法实践对法律规定的背离。这种背离,缘于目前我国法院在整个权力体系框架中的地位。 虽然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设置是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但是,地方法院在许多实际问题上依靠地方政府,导致地方法院在遇到涉及政府利益时选择避开。 中国的法院体系也表达了“上下级的行政位阶意味,法院层级与行政层级相对应。正是在这种等级森严的行政层级下,为避开公权力瑕疵在司法程序中的公开暴露,法院宁可选择不立案。 而法院内部的考评制度也造成了立案难。比方,法院内部惯用的上诉率、调解率、判决率、发回重审率、结案率等考评制度,这些比率的大小、凹凸干脆关系到法院自身工作业绩、部门业绩、
14、法官业绩以及因业绩所连带产生的物质、精神利益。名义上的监督并未起到作用 游伟认为,纠纷游离于司法程序之外,这是法院不勇于担当法律职责的表现。 如何防止以立案审查来限制一些涉及权贵利益的诉讼;如何防止立案审查成为过滤公众维护自身权利的工具? 这被寄望于此次民诉法的修改:遇到不立不裁的状况,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之后,确属可以立案而不立案的,向法院发检察建议或看法,要求按民诉法规定予以立案。 汤维建认为,审判权到哪里,监督权就应当到哪里,否则独大的审判权必定导致腐败。 但是,在民诉法大修过程中,检察院的监督权与法院的审判权之间的界限如何认定,成为一个难题。法院系统反对全程跟踪式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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