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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篇:企业环境信誉评价方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08 阅读次数: 5 来源: 作 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立环境爱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催促企业持续改良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爱惜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协作,推动环境信誉体系建设,根据环境爱惜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2317 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爱惜重点工作的看法国发2023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信息收集、信誉等级评定、
2、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企业环境信誉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依据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誉评价,确定信誉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方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托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誉评价范围。 以下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誉评价范围: 一环境爱惜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
3、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峻的行业; 四产能严峻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的企业; 七运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
4、发环境事务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誉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誉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工作。 第六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应当公开、透亮,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方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誉评价。 激励未纳入本方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
5、愿申请参加环境信誉评价。 参加环境信誉评价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评企业。 第七条 环保部门和进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亲热合作,共同构建环境爱惜“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记录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建设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誉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章 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十一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爱惜、环境管理、社会监督四个方面。 企业环境信誉
6、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试行附后。 第十二条 企业的环境信誉,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表示。 第十三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实行评分方式。 环保部门根据参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依据企业环境信誉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得出参评企业的评分结果,确定参评企业的环境信誉等级。 评定环保诚信企业,依据前款和本方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信誉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遵守环保法规标准并且各项评价指标均获得总分,同时还自愿开展以下两种以上活动,主动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参评企业,可以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一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
7、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与总量限制指标的基础上,自愿与环保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并取得协议商定的减排效果的; 二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的; 三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认证的; 四根据环境爱惜部为规范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行为而制定的国家标准,即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23,全面、完好地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 五主动加强与所在社区和相关环保组织的联系与沟通,就企业的建设项目和经营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听取看法和建议,主动改善企业环境行为,并取得良好环境效益和社会效果的; 六自愿选择遵守环保法规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商,优先选购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主动构建绿色供应链,提
8、倡绿色选购的; 七主动举办或者主动参与环保学问宣扬等环保公益活动的; 八主动接受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家先进的环境标准与环保实践惯例的; 九自愿实施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其他活动的。 第十五条 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推翻,干脆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用的; 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接受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
9、运用的;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限制指标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答应证或者超出经营答应范围的单位或个人供应或者托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八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九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爱惜区、自然爱惜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爱惜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十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峻生态破坏的; 十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务的;
10、十二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 十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十四违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 第三章 评价信息来源 第十七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应当以环保部门通过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重点污染物总量限制核查,以及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活动制作或者获得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为基础。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对用于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数据来源和采集频次等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环保部门在评价企业环境信誉过程中,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自行监测
11、数据、排污申报登记数据。 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供应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根据。 环保部门可以要求参评企业关心供应有关企业环境管理规章制度、企业环保机构和人员配置等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的信息,该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根据。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环保部门,可以向有关进展改革部门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信息,也可以向有关银行业监管机构查询和调取参评企业申请和获得信贷资金方面的信息。 第四章 评价程序 其次十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期间原则上为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
12、境信誉状况。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在每年4 月底前完成。 省级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状况,对评价周期、评价期间和完成时限作出调整。 其次十一条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确定纳入本年度环境信誉评价范围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同时报送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其次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规定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誉评价,就企业的环境信誉等级,提出初评看法。 初评看法应当刚好反馈参评企业,并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其次十三条 有关企业对初评看法有异议的,应当在初评看法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
13、部门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看法的,视为无异议。 其次十四条 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看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发布公示的环保部门提出异议,并供应相关资料或证据。 其次十五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对初评看法的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看法告知异议人。 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其次十六条 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看法提出异议,环保部门对异议人的告知,可以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 第五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共享 其次十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
14、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 其次十八条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务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誉等级下调一级,并向社会公布。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出现第十五条所列“一票推翻情形的,环保部门应当将其信誉等级干脆降为环保不良企业,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九条 在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警示企业或者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在其环境行为信息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环保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实。 对经核实的整改信息,环
15、保部门应当将其记录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中,并在核实后的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在环保部门和进展改革、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共享。 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将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纳入本地区社会信誉信息公共平台。 第三十一条 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将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通报给以下部门或者机构: 一同级进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商务、人民银行等有关主管部门; 二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 三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构; 四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 前款所列部门或者机构,可以结合工作职责,在行政答应、公共选购、评先创优、
16、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支配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专项资金中,充分应用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结果,并向环保部门刚好反馈评价结果的应用状况。 第六章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环境爱惜守信激励机制。 对环保诚信企业,可以实行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答应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答应证以及其他行政答应申请事项,予以主动支持; 二优先支配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三优先支配环保科技项目立项; 四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制指标时,纳入调剂依次并予以优先支配;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选购名录时,将其产品或者服务优先纳入名录;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
17、活动中,优先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主动的信贷支持; 八建议保险机构予以实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举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三十三条 引导环保良好企业持续改良环境行为。 环保良好企业应当保持其良好环境行为,并逐步改良其内部环境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激励环保良好企业改良其环境行为,引导其主动开展本方法第十四条所列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活动,推动其向环保诚信企业目标努力。 第三十四条 对环保警示企业实行严格管理。 对环
18、保警示企业,可以实行以下约束性措施: 一责令企业按季度向组织实施环境信誉评价工作和干脆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信誉评价中觉察问题的整改状况; 二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答应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答应证以及其他行政答应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四从严审批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申请; 五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暂停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六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 七建议保险机构适度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八将环保警示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警示企业及其负责人暂停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
19、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九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约束性措施。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环境爱惜失信惩戒机制。 对环保不良企业,应当实行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支配或者承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誉评价管理和干脆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誉评价中觉察问题的整改状况; 改善环境行为的支配或者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整改失信行为,增加自行监测频次,加大环保投资,落实环保责任人等具体措施及完成时限。 二结合其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从严审查其危险废物经营答应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答应证以及其他行政答应申请事项; 三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20、四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五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选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六环保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七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誉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状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八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九将环保不良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十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有关地方环保部门已经制定企业环境信誉评价管理规范性文件
21、的,可以接着适用。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其次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试行方法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试行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养,营造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2317号、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建市20239号、市建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方法。 其次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22、、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和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誉主体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日常监管状况,结合基础信誉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测定其管理水平和履行实力程度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誉主体信誉评价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平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誉主体信誉评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筑安装管理处受市建设委员会托付,具体负责信誉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信誉信
23、息审核录入、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建立信誉信息共享机制。 其次章 信誉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誉主体的信誉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誉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誉信息、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誉信息及其他相关部门供应的信誉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誉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人员资格、经营业绩、管理人员配备、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建筑行业内奖惩记录、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在施工现场的质量平安、文明施工、民工学校
24、、劳务用工等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相关部门供应的信誉信息主要包括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誉信息。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誉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誉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的信誉评价。 第三章 信誉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誉主体评价标准按信誉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誉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誉主体的基础信誉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誉
25、信息和相关部门供应的信誉信息,干脆进行量化评分;对信誉主体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信誉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誉主体的全部工程项目按倒权重计分法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五条 同一评价指标按最高分进行评分,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觉察信誉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扣分单项累加。 第十七条 根据信誉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每日信誉评价分和信誉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信誉评价分是对评价周期评价周期是按评价日向前倒推一年时间,其中奖惩记录评价周期按评价日倒推两年时间计算内的信誉主体信誉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 信誉评价
26、等级是取评价内每日信誉评价分的平均值,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较差D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优秀A:信誉主体信誉评价分的平均得分到达95分以上; 二良好B:信誉主体信誉评价分的平均得分到达75-95分不含本数之间; 三一般C:信誉主体信誉评价分的平均得分到达60-75分不含本数之间; 四较差D:信誉主体信誉评价分的平均得分到达60分不含本数以下。 其次十条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相关信誉信息的信誉主体,若该信誉主体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誉记录,且获得过一次鲁班奖或两次以上钱江杯的,暂定信誉评价分为85分,信誉评价等级为良好B;近三年无地市级以上不良信誉记录,暂定信
27、誉评价分为67分,信誉评价等级为一般C;近三年有地市级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暂定信誉评价分为59分,信誉评价等级为较差D。 第四章 信誉评价结果的应用 其次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誉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根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誉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管理时,每个月最终一个工作日的信誉评价分和信誉评价等级作为下个月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根据。 其次十二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优秀A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投标申请或中标资格可不受标段的限制;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如在内未发生
28、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零; 三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其次十三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良好B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 二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其次十四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一般C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不得承接国有投资项目和政府重点工程项目;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如在内未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 三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半年; 四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其
29、次十五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较差D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一年内本地企业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从业人员暂停承接业务一年; 三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12%,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200%; 四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创优评先。 第五章 信誉评价体系的管理 其次十六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市场反馈状况刚好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其次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誉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
30、检举。 其次十八条 信誉主体对其评价状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各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状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刚好修正。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投诉,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后觉察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马上订正。 其次十九条 参与信誉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试行方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
31、试行方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誉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养,营造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23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23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试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宁波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试行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32、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誉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素养,营造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进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誉体系建设的若干看法国办发2023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建市20239号等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我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建筑市场信誉主体适用于本方法。 第三条 建筑市场信誉评价是指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建筑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各
33、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日常监管状况,并结合其基础信誉信息和其他相关信誉信息,利用信誉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信誉水平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工作;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誉评价管理工作,其中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由市建管处、市建设工程招标办、市安质总站、市建设房产监察支队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与市级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系,归集相关信誉主体的信誉信息,并予以记录。 其次章 信誉评价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信誉主体的信誉评价内容包括基础信誉信息、市场经营
34、活动信誉信息、工程项目管理信誉信息及其他信誉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誉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经营状况、纳税状况等。 第八条 市场经营活动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企业管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记录等。 第九条 工程项目管理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在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业务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记录。 第十条 其他信誉信息主要包括奖罚记录、社会责任以及纪检、监察、司法、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在日常服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良好或不良信誉信息。 第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根据
35、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信誉信息的归集和记录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誉信息管理平台,对归集和记录的信誉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评估,形成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的信誉评价。 第三章 信誉评价方法和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市场信誉主体的信誉评价标准按信誉主体的性质、类别,分别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将相关信誉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对信誉主体的基础信誉信息、市场经营活动信誉信息和其他信誉信息,干脆进行量化评分;对信誉主体的工程项目管理信誉信息,先就单个工程项目进行评分,然后对信誉主体的全部工程项目进行算数平均。 第十五条 同一信誉评价指标或同一信誉信息按最高分进行评分
36、,不得重复累加。 第十六条 在同一工程项目复查中觉察信誉主体仍未有效整改或存在类似行为的,从重扣分。 第十七条 根据信誉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信誉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形成日信誉评价分和季度信誉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日信誉评价分是在信誉评价周期内对信誉主体信誉信息进行综合评分,并每日自动更新。 第十九条 信誉评价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每季度评价一次。其中A、B、C三个等级按上季度最终一天的信誉评价分计算所得,D级依据企业当前信誉等级及监督状况即时综合评价所得,且应保持三个月,其中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务的至少保持六个月。 一A优秀:所在
37、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前10%含本数; 二B良好:所在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在10%-60%含本数; 三C一般:所在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60%以下; 四D较差: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平安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务的,信誉等级干脆降为D级;信誉等级为C级的企业,被行政惩处、不良行为公示、重点监管或市级及以上通报指责的,信誉等级降为D级。 其次十条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一年内无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誉信息的信誉主体,信誉等级为C级。 其次十一条 信誉评分周期一般为一年,工程获奖信息追溯二年,不良行为公示以及表扬表彰等追溯时间按其文件规定文件无规定的,追溯一年。 第四章 信誉评价结果的应用 其次十二条
38、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誉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招投标管理、市场准入、资质资格、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根据,实行差异化监管。 信誉评价结果与工程招投标挂钩的管理方法另行制定。其次十三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A优秀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5%,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均为A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50%如在季度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按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每个季度信誉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誉主体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上每个季度信誉评价等级均为A的信誉主体在各类创优评先中有优先权。
39、其次十四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B良好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7%,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B且均为B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80%如在季度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按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B且均为B及以上等级的信誉主体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其次十五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C一般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工程履约担保额度为10%,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C且均为C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为100%如在季度内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的,按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C且均为C及以上等级
40、的信誉主体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其次十六条 信誉评价等级为D较差的信誉主体差异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两个及以上D的信誉主体,本地企业一年内暂停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外地企业取消其在甬备案资格,两年内不予受理进甬备案手续; 二工程履约担保额度调整为12%,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D的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额度调整为200%; 三对上季度信誉评价等级有D的信誉主体实施重点监督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上季度信誉等级有D的信誉主体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其次十七条 建筑业各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较低频率、适度频率、较高频率、高频率检查的企业或企业所承接
41、的工程项目数量比例原则上为1:2:3:4。 第五章 信誉评价的管理 其次十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反馈状况刚好调整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完善本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差异化监管机制和档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收集、整理、记录的信誉信息负责,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第三十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兼顾长效监管与专项整治的需要,根据信誉评价等级制订监督检查支配,监督检查支配应包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次数、检查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建筑业管理部门在进行扣分时应有相应的行政惩处确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监督看法书、通报指责或其他按规定制发的监管文书为根据。 第三十二条 信誉主体对其评价状况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书面申诉,相关建筑业管理部门应当检查有关信息记录状况并予以答复,如有错误,应当刚好修正。信誉主体对相关部门的答复不服的,可向市建设委员会投诉,市建设委员会经调查后觉察确有错误的,要求相关部门马上订正。 第三十三条 参与信誉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有关规定赐予指责教化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方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篇:深圳市排污企业环保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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