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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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23 第一篇: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2023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 2023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意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的组
2、织实施。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关心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激励和推广 本市激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激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其次章
3、 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限制性具体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连接。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限制性具体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 第七条用地限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变更用处。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
4、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运用。 第十条补建 以下公共建筑未按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
5、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消遣等经营性场所。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全部人应当向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专家技术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审查 本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进行审查。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的规划方案和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看法。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 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程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当通知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管理 第十三
6、条经营登记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5日内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变更运用性质的审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库挪作他用。 变更公共停车场库运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停放车辆服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设置醒目、统一的停车场库标记牌和市交通行
7、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停放车辆规则,公布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平安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计时收费设备;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执行停车收费规定,在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第十六条驾驶员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库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第四章 道路停车场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原则和方案 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严格实行总量限制。 道路停车场的
8、设置方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以下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限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实力相适应; 三区分不同时段、不同用处的停车需求。 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公共停车场库300米服务半径内设立道路停车场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听证。 第十八条管理者确实定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确定的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计费方式 道路停车可以实行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停车费。 道路停车实行按时计费的,可以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的方法计费。 其次十条收费方
9、法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可以接受电子仪表方法或者人工方法,收取停车费。其次十一条收费管理 道路停车场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批准的预算核拨。 其次十二条撤除 道路停车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经征求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看法后,应当刚好予以撤除,并通知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转变,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库已能满意停车需求。 道路停车场撤除后,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刚好复原道路设施原状。其次十三条道路停车服务规范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遵守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五、六项规定以及以下服务规范: 一在道路停车
10、场划设明显的车位标记,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三接受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运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齐、完好。 其次十四条道路停车行为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本方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依据规定支付停车费; 三在限时停车的道路停车场不得超时停车。 机动车驾驶员在接受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的,应当将交费凭据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的明显位置,以备查验。 第五章 其他相关管理 其次十五条收费价格管理 本市停车场库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整价、政府指导价、政府
11、定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应当区分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依据同一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六条票据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运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道路停车场管理者收取停车费,应当运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或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不按规定开具统一发票、收费票据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其次十七条信息化管理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应当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
12、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并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的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其次十八条统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道路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依据规定,向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照实报送统计资料。 专用停车场库的全部人或者其托付的管理人应当依据规定申报停车场库的泊位数。 申报专用停车场库泊位数的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九条专用停车场的调用和开放 本市实行重大活动
13、期间,公共停车场库不能满意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库的全部人或者其托付的管理人应当依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满意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在公共停车位缺乏的区域,应当实行措施激励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开放。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惩处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背本方法的行为,依据以下规定予以惩处: 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背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二、三、四、六项和其次十三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员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补缴停车费;对拒不缴纳停车费或者超时停车的,可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
14、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违背其次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违背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道路停车场管理者、专用停车场库全部人或者其托付的管理人违背本方法其次十八条规定,可处以警告或者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背本方法有关规划、建设、价格、票据、道路、交通平安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托付行政惩处 市、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本方法规定的行政惩处。 第三十二条阻碍公务的处理 拒绝、
15、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赐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临时停车场管理 利用闲置空地开设经营性临时停车场,以及为为期30日以上重大活动临时开设经营性机动车辆停放点的,参照本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专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 专用停车场库向公众供应经营性停车服务的,依据本方法有关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方法有
16、关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立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 二道路停车场:指在道路路内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23年1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其次篇: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沪府令85号)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沪府令85号 (2023年9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85号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8月27日市政府第
17、1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2023年8月31日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方法 2023年8月3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根据 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调整停车供需关系,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方法
18、的组织实施,并对市管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定职责,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停车场库的监督管理。 本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房屋、财政、价格、工商、税务、消防、绿化市容等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方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 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关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激励和推广 本市激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激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等建设公共停车场库,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库。 其次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六条规划编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由市交通
19、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国土、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第七条用地限制 公共停车场库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库用地属道路广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变更用处。 第八条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本市停车场库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配套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 新建
20、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根据本市综合客运交通枢纽规划,配套建设公共交通换乘停车场库。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运用。 第十条补建 以下公共建筑未依据国家和本市停车场库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库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机场、火车站、港口客运站、省际道路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机动车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消遣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客观环境条件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库的,公共建筑全部人应当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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