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共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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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共5篇) 第一篇: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的通知 发稿时间:2023-11-13 9:31:48 阅读次数:9547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中价协021号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 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23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方法中价协013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为了进一
2、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状况的基础上,我协会对暂行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69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
3、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接着教化、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依据本方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 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经 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 价协备案。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学问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 价。 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学问培训教材。 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
5、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 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依据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守法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一般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第十二条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 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 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
6、试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基础学问: 一一般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如觉察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 考试成果。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
7、能以造价员的名义 从业。 第十七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询问、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询问或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方法第十九条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登记,逾期未申请登记的,须符合接着教化要求后方可申请登记。取得资格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后,如本人工作单位与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同一地区或部门的,应向颁发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如本人工作单位与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机构为不同地区或部门,应依据本方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向本人工作单位所属地区 或部门的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第十
8、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 二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 三逾期登记且未到达接着教化要求的; 四已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 五受刑事惩处未执行完毕的; 六在工程造价从业活动中,受行政惩处,且行政惩处确定之日至申 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七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获准登记被注销的,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两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从业 其次十条 造价员应从事与本人取得的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 活动。 其次十一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 业印章,并担当相应的责任。其
9、次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二运用造价员名称; 三接受接着教化,提高从业水平; 四保管、运用本人的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其次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保证从业活动成果质量; 三与当事人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保守从业中知悉的国家隐私和他人的商业、技术隐私。 其次十四条 造价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合同商定外的不正值利益;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或从业 印章; 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
10、为。 其次十五条 造价员如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或因特殊缘由需要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二年或二年以上者,应申请暂停从业,并到管理机构办理 暂停从业手续。 需要复原从业的,应当到达接着教化要求,并到管理机构办理复原从业 手续。第五章 资格管理 其次十六条 中价协统一印制资格证书,统一规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和 从业印章样式。其次十七条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应由本人保管、运用。遗失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应在公众媒体上声明后申请补发。其次十八条 中价协负责建立全国统一运用的“造价员管理系统,并向社会供应造价员身份查询平台。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管理系统数据的更新维护。 造价员考试报名、变更、接着教化、验证等均通
11、过“造价员管理系统实 行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核。 其次十九条 造价员应接受接着教化,每两年参加接着教化的时间累计 不得少于20学时。 接着教化由各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应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接受网络教学和集中面授等多种形式,其内容要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第三十条 资格证书原则上每四年验证一次,验证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注销三种。合格者由管理机构记录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内,并 加盖管理机构公章。 第三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为验证不合格,应限期整改: 一四年内无工作业绩,且不能说明理由的; 二四年内参加接着教化不满40学时的,或接着教化未到达合格标 准的; 三到期无故不参加验证的。 第三十二条 有
12、以下情形之一者,注销资格证书及从业印章: 一验证不合格且限期整改未到达要求的; 二有本方法其次十四条列实行为之一的; 三信誉档案信息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实力的; 五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的; 六其他导致证书失效的情形。 如再取得造价员资格,须按本方法规定重新参加资格考试。第三十三条 造价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9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在同一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将变更的内容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变更登记栏。 二在不同地区或部门管理机构变更工作单位的,转出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应持造价
13、员变更申请表、资格证书等材料到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部门的管理机构办理转入手续,转入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重新颁发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 如造价员所持资格证书的专业与转入管理机构规定专业不符的,应参加转入管理机构组织的相应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考试,成果合格者,方能 办理转入手续。第六章 自律规定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抗商业贿赂;应自觉遵守工程造价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活动质量。 第三十五条 各管理机构应在“造价员管理系统中记录造价员的信誉档 案信息。造价员信誉档案信息应包括造价员的基本状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在从业
14、活动中,受到各级主管部门或协会的嘉奖、表彰等,应当作为造价员良好行为信息记入其信誉档案。 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核实的、行政惩处等状况应当作为造价员不 良行为信息记入其信誉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管理机构可对造价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以下自律惩戒: 一谈话提示; 二书面警告,并责令书面检讨; 三通报指责,记入信誉档案,取消造价员资格; 四提请有关行政部门赐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机构每年应将造价员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中价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机构应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中价 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由中价协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
15、月1日起施行。中价协2023年6月5日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方法中价协013号 同时废止。 其次篇: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3-02 中价协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69号精神,我协会于2023年6月5日印发了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方法中价协013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在总结近年来执行状况的基础
16、上,我协会对暂行方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暂行方法同时废止。 附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 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 附件: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规范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69号精神,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从业、接着教化、自律和监督管
17、理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是指依据本方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工作阅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全国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各地区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造价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的指导和监督。 其次章 资格考试 第五条 造
18、价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一次,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设置: 一各地区的统一通用专业一般分为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三个专业。 二其他专业由各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需要设置,并报中价协备案。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学问和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 第八条 中价协负责编写统一通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学问培训教材。 第九条 各管理机构负责编写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其他专业考试大纲和各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培训教材;负责组织命题、考试、阅卷、确定合格标准、颁发资格证书等工作。第十条 造价员考前培训工作,
19、依据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遵守法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一般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在校生; 二工程造价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三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满1年。 第十二条 考生应参加本人工作单位或工作所在地区或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造价员资格考试。 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若需报考其他专业,应参加增项专业工程计量与计价的考试。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管理机构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学问: 一一般高等学校工程造价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二工
20、程造价专业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考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 三已取得资格证书,申请其他专业考试即增项专业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者由管理机构颁发资格证书。 应届毕业生考试合格者,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对通过增项专业考试的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将增项专业登记在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 第十五条 管理机构如觉察造价员资格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考试成果。 第三章 登记 第十六条 造价员实行登记从业管理制度。各管理机构负责造价员登记工作。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发从业印章。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登记取得从业印章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业。 第十七条 登记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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