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202308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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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20230801) 第一篇: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20230801)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法农业部令2023年第7号 -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运用的平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国境内经营、运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外表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方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
2、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精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别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运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样。 其次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答应证号; 三农药类
3、别及其颜色标记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以下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运用技术和运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干脆运用的除外; 二限制运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运用字样,并注明对运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
4、平安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干脆运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记带; 六托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答应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答应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运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
5、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运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运用范围。 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样。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居处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依据年、月、日的依次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 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运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 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
6、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运用范围、运用方法相符。 第十七条 运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 运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运用剂量以每亩运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运用剂量接受每100公斤种子运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处的农药,运用剂量的表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样。 第十八条 运用技术要求主要包括施用条件、施药时期、次数、最多运用次数,对当茬作物、后茬作物的影响及预防措施,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者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等。 限制运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记,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7、。 平安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运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运用实际。以下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平安间隔期: 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 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 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 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 五仅在农作物苗期运用一次的农药; 六非全面撒施运用的杀鼠剂; 七卫生用农药; 八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九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标识和剧毒字样、标识和高毒字样、标识和中等毒字样、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样时,应当同
8、时以括号标明其所运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其次十条 留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对农作物简洁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简洁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缘由和预防方法; 二对人畜、周边作物或者植物、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简洁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运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 三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运用的,应当标明; 四开启包装物时简洁出现药剂撒漏或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五施用时应当实行的平安防护措施; 六国家规定禁止的运用范围或者运用方法等。 其次十一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
9、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剧毒、高毒农药应当标明中毒急救询问电话。 其次十二条 储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储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留意事项,并标明置于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储存等警示内容。 其次十三条 农药类别应当接受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记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接受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记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者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者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
10、调整剂用植物生长调整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类别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记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其他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记带。 其次十四条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信息码不得含有违背本方法规定的文字、符号、图形。 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其次十五条 像形图包括储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平安运用措施的需要选择,并依据产品实际运用的操作要求和依次排列,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
11、说明。 其次十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扬、广告色调的文字、符号、图形,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运用和管理 其次十七条 每个农药最小包装应当印制或者贴有独立标签,不得与其他农药共用标签或者运用同一标签。 其次十八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其次十九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样,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运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运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
12、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剧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除限制运用字样外,标签其他文字内容的字号不得超过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条 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干脆运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中文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样,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
13、得运用未经注册的商标。 标签运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字号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二条 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剧烈反差。 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平安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字号大于运用技术要求其他文字的字号。 第三十三条 限制运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者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剧烈反差,其字号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字号。 第三十四条 标签中不得含有虚假、误导运用者的内容,有以下情
14、形之一的,属于虚假、误导运用者的内容: 一误导运用者扩大运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变更运用方法的; 二卫生用农药标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文字、符号、图形等; 三夸大产品性能及效果、虚假宣扬、贬低其他产品或者与其他产品相比较,简洁给运用者造成误会或者混淆的; 四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举荐的; 五含有保证高产、增产、铲除、铲除等断言或者保证,含有速效等确定化语言和表示的; 六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七其他虚假、误导运用者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批准的运用范围或者运用方法的文字、图形、符号。 第三十六条 除本方法规定
15、应当标注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之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企业或者机构的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产品毒性、留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平安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答应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性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变更标签或者说明书有关产品平安性和有效性内容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 农业部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核精确定。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根据监测与评价结果等信息,可以要求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转变的,农业部在作出准
16、予农药登记变更确定的同时,对其农药标签予以重新核准。 第四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不得接着运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8日农业部公布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现有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与本方法不符的,应当自2023年1月1日起运用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其次篇: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法2023模版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运用的平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17、在中国境内经营、运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外表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方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精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别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
18、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七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运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运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样。其次章 标注内容 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答应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记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运用范围、运用方法、剂量、运用技术要求和留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
19、,以下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且不标注运用技术和运用方法。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干脆运用的除外; 二限制运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运用字样,并注明对运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平安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干脆运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记带; 六托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答应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答应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
20、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运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运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运用范围。第十一条 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样。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居处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第十三条 生产日期应当依据年、月、日的依次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
21、分别用两位数表示。产品批号包含生产日期的,可以与生产日期合并表示。第十四条 质量保证期应当规定在正常条件下的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证期也可以用有效日期或者失效日期表示。 第十五条 净含量应当运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六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应当与农药登记批准的运用范围、运用方法相符。第十七条 运用范围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者场所、防治对象。运用方法是指施用方式。 运用剂量以每亩运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运用剂量接受每100公斤种子运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处的农药,运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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