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北京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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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北京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篇:北京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 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平安爱惜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担当。市公路管理
2、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催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难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第四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收费高速公路及沿线附属设施的各项养护工作。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主动接受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推广快速养护施工技术,大力推动机械化养护,不断提
3、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第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通行费中列支足额资金用于公路养护,确保路况处于优等水平。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结合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征求市公路管理机构看法,科学编制年度养护支配,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每年评定一次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其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到达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优以上等级。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评定接受自动化检测手段,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每年到达90以上,无中、次、差路段,且五年规划期末年
4、收费高速公路单公里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到达90以上。 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和平安运行年度报告制度,分析所管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状况。 收费高速公路上的一、二类桥梁数量占桥梁总数的比例应大于95%,当收费高速公路出现三、四、五类桥及B、A级隧道和危险涵洞时,应当刚好消退平安隐患。 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和桥梁平安运行年度报告于当年12月底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明确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收费高速公路路面、桥梁技术状况进行评定。 每年对全市收费高速公路
5、路面技术状况PQI进行随机抽检,抽检比例不少于列养里程的30%;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的桥梁按不少于桥梁总数10%的比例进行抽检巡查,抽检巡查结果反馈给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提出养护看法。 第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推动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科学决策体系建设,建立收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支配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务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形成一套完好的公路养护科学决策机制、规范化管理标准。 第十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经营管理需要,建立包括
6、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数据库、路面管理和桥梁管理等在内的收费高速公路管理系统,并刚好做好相关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统筹协调,逐步实现全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系统联网管理,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收费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刚好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收费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到达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记、标线齐全、规范等。 第十二条 收费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平安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平安、优化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刚好修理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 收
7、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及工作程序,并按规定办理养护作业手续。 从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具有与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相适应的施工、修理、检测、清扫、防汛、铲冰除雪、巡查等机械设备,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平安生产答应证。从事养护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后上岗。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信誉考核制度,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抢险和应急养护的需要,落实必要的抢险和应急养护材料、设备,刚好组织防汛、铲冰除雪等自然灾难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收费高速公路,并做好突发性事务的其他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收费高速公路上重
8、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以及互通立交、隧道应当作为保障畅通的重点部位单独制定平安应急预案。 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做好收费高速公路重大自然灾难等突发性事务的路网信息发布、抢险协调、技术支持等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行业管理需求,设置完善的交通量调查站点,配备自动化监测设施,做好有关数据上传、分析应用和设施维护工作。 第十六条 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文件、台帐、巡查记录、检查记录、交通状况调查、路况基础数据、年度养护支配、养护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图纸等养护管理的内业文件资料应当真实、齐全、有效,并依据规定分类、归档。第十七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报
9、表制度,依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刚好更新、报送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基础数据和统计、检测评定、交通量调查等资料。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送养护工程统计数据月报,年底按要求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报送收费高速公路的各类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技术指导,推动养护工作技术进步,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沟通平台,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水平的提高。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宣扬贯彻,并做好收费高速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章 养护巡查及处置 其次十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养护巡查
10、制度,并依据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养护巡查。 养护巡查分为日间巡查和夜间巡查,日间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夜间巡查每周不少于一次。遇有重大政治活动或设施存在平安隐患等状况时,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大巡察频率,实行相应措施,确保运营平安。其次十一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结合各自管辖的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特点,制定并执行收费高速公路设施损坏修复时限制度,在巡查和检查时应依据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记录,对巡查和检查中觉察的病害等问题应刚好处理并在24小时内修复病害,难以在24小时内修复的,应当实行相应防护措施。 其次十二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小修保养考核管理方法,每半年组织一次小修养护工
11、作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状况报送市公路管理机构。 其次十三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规定,对桥梁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对觉察的问题刚好实行措施。特殊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刚好提交专题检查报告。 对特大、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桥梁,应按单座桥梁和养护作业类别支配专项养护检查管理资金。 其次十四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重要、特殊结构型式桥梁和隧道的结构平安、耐久性监测、健康监测和实时监控等检查制度和维护机制,并特地制定养护技术手册。 其次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桥梁养护技术
12、管理工作,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按要求组织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 其次十六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养护巡查、检查以及应急处置时,觉察影响交通平安的状况,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刚好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四章 养护专项和大中修工程管理 其次十七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公路养护平安作业规程、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规范规定,组织养护作业、实施养护专项和大中修工程。 其次十八条 收费高速公路专项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应当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进行合同管理、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评审。 其次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
13、路专项养护和大中修工程应严格依据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建立质量管理限制体系,健全检查验收制度,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大修等养护工程应接受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根据规范及市道路养护平安工地标准等相关规定,具体制定本单位养护工程平安施工的各项制度。收费高速公路养护修理施工时,应当依据收费高速公路作业标准,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及平安标记;作业人员穿着统一的平安标记服;作业现场应支配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夜间施工应设置红色警示信号等。 施工限制区内的工程材料应当分类堆放整齐,不得将工程材料、工具、建筑垃圾等置于施工限制区以外。 第三十一条 收费高速公路
14、养护作业,应当兼顾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与周期、交通量等因素合理布置施工限制区。 养护作业需要占用行车道的,应当选择在车流量较少的时段进行,避开交通高峰时段,削减交通堵塞。 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并在施工前5日通过新闻媒体、收费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等不同形式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具有较大危险性养护作业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平安论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三条 大修等工程完工后,由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行业
15、有关规定组织交工验收工作,协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贯彻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地方制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觉察的问题和改良完善的看法,通知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影响车辆正常平安通行的要马上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送市公路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 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市公路管理
16、机构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担当。拒不担当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已签订收费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协议商定每月5日前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的账户缴纳上一月度通行费收入的5%作为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如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或者虽已按规定进行养护但不能到达本方法规定目标的,并在规定期限未整改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干脆托付或通过招标形式选择第三方进行养护和修理,养护和修理的费用经结算后从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中支出。市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收费高速年度养护运营行业检查,检查结果到达本方法规定内
17、容,在考核完毕后的三十30天内,一次性将上一年度运营维护履约保证金或剩余部分及利息返还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三十六条 收费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运营行业检查由市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收费高速公路检查评定标准组织实施,并将检查评定结果进行通报并上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说明。 其次篇: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高速公
18、路条例和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方法所称的高速公路养护,包括高速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改建工程根据规模和性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监督指导,不断促进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高速公路养护由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和利用贷款、有偿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
19、单位,以及非收费高速公路管理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负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的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标准,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先进、环保的养护技术、材料和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养护工作中的应用,提升养护科技含量,大力推动机械化养护,不断提高养护效率和养护质量。 其次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高速公路应当实行经常性、刚好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桥涵、隧道构造物及沿线设施完好,标记、标线齐全、规范等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七条 高速
20、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平安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保障平安、优化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刚好修理和更换损坏部件,保持系统、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八条 省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明确高速公路养护与检查标准,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定期评价制度,每年对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进行评价认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结合高速公路运行年限、交通量状况和实际运行状况等因素,向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提出养护看法。第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体系,落实养护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养护设备、经费,保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
21、建立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支配管理、养护工程管理、日常巡查与检查、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病害处治、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科技推广应用、技术档案管理与数据报送、突发事务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并规范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高速公路技术状况,结合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目标,经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看法,编制养护支配,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养护支配,支配相应的养护经费,满意养护需要。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评定一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高速公路技术状况应当到达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规定的良以上等级。 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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