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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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篇: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当进行,爱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
2、、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方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管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运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方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夫集体全部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赐予被征地拆迁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
3、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支配、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转变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需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驾驭运用的征地拆迁补
4、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被征用土地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
5、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依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全部权人、运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需听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
6、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值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需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
7、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依据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运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全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需用于农村集体经
8、济组织进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运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全部者全部。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赐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赐予补偿。树木及宝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赐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
9、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赐予补偿。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运用农夫集体全部土地的,土地运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运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商定支付临时运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的运用者应当依据临时运用土地合同商定的用处运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运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运用者负责复原土地的原运用状况;无法复原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运用的耕地,如运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托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临时运用土地期限,一
10、般不得超过二年。 其次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运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需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其次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以下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其次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
11、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其次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担当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担当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
12、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担当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其次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
13、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方法其次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方法其次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方法其次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70%的土地补偿费依据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支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支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其次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方法其次十三条
14、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担当农业义务的。 本方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担当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其次十六条 凡属于以下状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担当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方法公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其次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本方
15、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探讨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其次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缺乏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
16、;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支配运用。 其次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方法公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夫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方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
17、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需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需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夫自拆自建。 临时运用土地涉及农夫房屋拆迁的,按本方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运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运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答应证的,按本方法赐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根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答应证与土地运用证不一样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答应证为精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
18、地运用证、没有建房答应证或只有建房答应证、没有土地运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运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答应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商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明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
19、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明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置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供应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运用证为准;没有土地运用
20、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答应证为准,拆迁人应当依据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运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夫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运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夫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支配,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21、的产权人,按以下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撤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赐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赐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撤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依据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赐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依据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赐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赐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撤除、安装和搬迁造
22、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担当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需供应土地运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答应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运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处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运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处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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