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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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第一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公布施行,是审计事业进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进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并灵敏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表达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 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加。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
3、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看法,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缘由,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便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表达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背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抗、拒绝和不协作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惩处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
4、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表达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 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看法。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亮。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
5、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依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意公民的知情权,真正表达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表达在: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制。 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确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确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确定,也可以干脆作出审计确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
6、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确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篇:学习审计法条例实施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条例实施心得体会 2023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白,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进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目
7、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扬、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状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根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根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根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项目审计支配文件作为补充根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其次种做法,根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
8、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支配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支配。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根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依据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支配,遇有特殊状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根据就存在不完好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惩处根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
9、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根据,审计处理、惩处根据有两种表现:一是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惩处根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连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看法一并探讨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
10、法应当赐予处理、惩处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确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惩处的看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其次款“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惩处确实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分状况实行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指责,赐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干
11、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赐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惩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干脆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惩处的根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确定
12、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确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其次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 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支配有本级政府支配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托付的审计项目,审计确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 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进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状况,笔者提出如下建
13、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根据 应根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支配。完好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支配支配看法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惩处根据问题 审计定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根据,审计处理、惩处公两种状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惩处看法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惩处根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背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惩处看法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4、处理、惩处种类及幅度,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惩处;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三、审计确定书中告之被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由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者托付实施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授权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授权或托付的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支配的审计项目裁决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三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是适应经济社会进展新形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它的公布施行,是审计事业进展进
15、程中的一件大事,不仅有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的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同时,对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推动审计事业的科学进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作为基层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更应当认真学习,深刻领悟,并灵敏运用于审计实践。我个人通过学习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审计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往由于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晰,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调查工作和项目过程中,时常受到审计对象、部门单位性质等因素的制约,“理不直,气不壮,致使有些问题无法查深查透。新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跟踪审计的范围,实行“财政资金运
16、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即明确规定了对全部财政资金的运用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表达在:一是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三是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四是增加规 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 二、审计监督独立性进一步增加。新条例对保持审计监督独立性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看法,除非违法犯罪、失职、身体健康等缘由,否则地方政府不能随便更换审计机关负责人。二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
17、业务依法进行监督。 三、审计监督权限进一步强化。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主要表达在:一是增加规定了可以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二是增加规定了可以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背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三是可以对抵抗、拒绝和不协作审计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等惩处措施。四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四、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进一步规范。为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维护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审计监督客观公正,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监督自我约束和操作。主要表达在:一是规定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
18、应回避。二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被审计单位金融账户的具体程序,并负有保密义务。三是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封存期限为7日以内。四是规定了审计机关拟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应提前5日告知。五是规定了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看法。 五、审计监督结果进一步公开透亮。国家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指出“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依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满意公民的知情权,真正表达审计民主,新条例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主要表达在: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结果公布范围的限
19、制。 六、对审计机关监督进一步具体细化。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表达在: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审计确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确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确定,也可以干脆作出审计确定。二是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确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几点体会 精选范文:学习审计法实施
20、条例几点体会(共2篇)2023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7章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白,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进展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扬、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2023年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状
21、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根据问题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根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根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项目审计支配文件作为补充根据。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其次种做法,根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支配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
22、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支配。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根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依据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审计项目支配,遇有特殊状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根据就存在不完好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惩处根据问题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根据,审计处理、惩处根据有两种表现:一是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及
23、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惩处根据。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连接和完善的问题。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 “审计机关依据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看法一并探讨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理、惩处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确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惩处的看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其次款“审计机关按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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