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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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第一篇: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相识,合理确定医患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供应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与就医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案件,不断见诸报端,诉诸法院,成为近年来社会的关注焦点、媒体炒作的热点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的难点。其困难程度,已经超越了传统意义上的医患纠纷范畴。医院不得不频频应对法律诉讼,影响了正常的临床医疗与行政管理,法院受理后又可能造成诉
2、讼本钱的增加和审判资源的奢侈。因此,对于各级、各类医院而言,如何主动防范和应对各种医疗纠纷,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救死扶伤、造福人类的社会作用;对人民法院而言,如何作到在爱惜患者生命健康权利的同时,敬重医学内在的科学规律,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进展,兼顾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医疗机构和人民法院目前共同所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这一践行司法为民思想重大举措的出台,提示当事人慎重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避开因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不当而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无疑对因“医患纠纷提起诉讼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我室多年从事组织“医疗
3、纠纷过错责任认定的鉴定活动,深知鉴定结论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关键性的地位和作用。本文拟从法医学鉴定理论与实务的角度,通过对“医患双方就某一有争议的具体医疗行为与治疗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评定过程,探讨医学科学的内在规律,提示患者方就医时的医疗风险意识和纠纷发生后的诉讼风险意识,增加医疗机构方施诊时的留意义务和纠纷发生后的举证意识,同时盼望更好地发挥法院鉴定机构为审判业务和社会稳定供应技术保障的职能作用。 一、医学科学内在规律的相识 用法律手段处理医患纠纷的目的是实现医患之间社会关系的协调,而不是用法律调整医患之间的自然关系,鉴定材料医疗过错鉴定举证责任。换言之,不能用法律去说明或解决本属于
4、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上的问题。 在处理医患纠纷时,承办人的观念中交织着法律概念与医学概念,而前者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所以要区分法律与医学两个概念,就必需把握客观事物外观与内质的区分,不能把某些行为外观的相像性理解为内容性质的相同性。这也是“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活动组织者必需明白的问题。 医学是探讨人类疾病发生、诊断、治疗、预防等规律的应用科学。生命活动的规律和疾病纷繁困难的发生缘由将动态地伴随着人类社会进展的整个进程。任何疾病都有其起并进展、结局的内在规律,但诸多偶然、突发性因素的存在,可能出现多种意外和并发症,现代医学是难以完全意料、驾驭和驾驭疾病进展过程中的这种困难多变的规律。医疗技术水平的进展是
5、要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进展的制约,与此同时,疾病的种类也在不断的进展,不少疾病又会被重新觉察和相识,至今世界上仍存在着并且不断出现若干人类目前无法相识、无法治愈的疾玻医疗行为只是对疾病的进展过程进行干预,力图使其向好的方向转化。应当承认,医疗过程中所遵循的普遍准则是在确定医疗措施之前先“权衡得失,患者获益必需显著大于因治疗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即应以最小的医疗损害换取患者最大限度的康复。但更应当正视和承认,现代医学的诊疗技术是科学性和局限性的冲突结合,各项医疗措施(包括手术及特殊检查)都有可能存在着自身难以克服的风险,即在解除病人苦痛、复原机体健康的同时也可能给患者带来确定的损害后果,而且这种
6、双重效应是伴随每一项医疗行为而存在的。即使目前认为比较成熟的医疗技术,也可能由于诸多主、客因素的影响,在临床的运用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难以意料的状况,在多数状况下即便是实行了相应的措施,照旧无法阻挡和避开这种风险的发生,何况还有很多的医学未知领域仍处于试验、探究阶段。人类的相识水平、识别技术和限制手段始终与疾病的进展存在着差距,故而医学科学具有高深、困难、未知领域多、涉及学问面广等特点。反映到医疗服务行业即为高度专业性与高度风险性,也就确定了医疗纠纷事务责任认定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困难性与特殊性。因此在疾病的诊疗过程中,具有比其它服务行业更多的不行意料性和不行限制性。病员的个体差异及就医时自身的基
7、础条件和疾病笃重程度,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临床处置阅历,对疾病的相识程度,医院的设备条件、检测手段的先进程度等等,对治疗后果都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绝大多数患者到医院就医,本身就是患有这样或那样的疾病,或是某种缘由、意外事故等等接受治疗或抢救的,是 其次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 申请人:谢本平,男,44岁,汉族 住 址: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兴湖村9组 申请事项 请求对南川区人民医院与徐红梅医疗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2023年8月13日,重庆市医学会受南川区人民法院托付,对“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重庆医鉴 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申请人认为
8、,该鉴定书缺乏以成为本案的判案根据。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在一审中主见的最根本的法律关系是“过错赔偿,这应当是法院托付鉴定的重点,而不是“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托付鉴定。申请人在一审诉讼中,主要是追究南川区人民医院的医疗过错,而一审法院干脆以“徐红梅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托付重庆市医学会进行鉴定,明显有误导当事人的意思,是欺压申请人不懂法律、不懂医疗诉讼程序的恶劣行径,是从法律上蛮横的强奸了申请人,是司法不公正的表现。 二、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鉴定看法中表述的医方过失行为与鉴定结论自相冲突,其过错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的表达严峻不符合客观规律。 羊水栓塞的死因是否可以掩盖医疗机构的一切
9、过错责任?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后果与整个手术诊疗过程原委有没有关系?是否徐红梅此次手术必定会发生羊水栓塞?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作为39岁高龄产妇,有前二次剖宫史,目前是实施第三次剖宫术,原来发生各类产科并发症的机率就较大,而医方在主观意识上并没有将徐红梅列入高危产妇,也没有配备足够应对高危产妇的技术力气来实施本次手术,甚至连最常规的术前多项必要的检查也是延用十天前的产检结 果正所谓“意识确定成败医方的主观轻率意识是造成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死亡的主观因素,应当担当主要或完全责任。任谁都可以看出,重庆医学会下达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担当略微责任 的鉴定结论与医方存在的过失之间是不符合规律的,
10、我们有理由认为:医学会是站在医疗机构的立场上赐予的结论,是一种对医疗机构过失的爱惜行为,因此需要重新对医方过错责任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三、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有遗漏。在鉴定现场,医患双方当事人不管用口述还是书面提出,均应成为专家鉴定的参考,患方当时曾口头提出医方在手术前未对徐红梅做血常规、尿常规、B超、心电图等一系列的术前常规检查,而是接受十天前徐红梅在该院检查的结果作为手术根据详见病历,这符合诊疗法规吗?但在鉴定书中,专家只字未提。这些常规检查延用十天前的结果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假如不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属于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失范畴?这需要在过错责任鉴定中进一步鉴定。另外,医方
11、在手术过程中,在对病人实施所谓的抢救过程中,让病人家属签署了两份病危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合符诊疗规范吗?假如不符合规范,是否涉嫌病历造假?这些疑问也需要在司法鉴定中予以鉴定。 四、通过对羊水栓塞病理的探讨而得出的几点推断。 大家都知道羊水栓塞是羊水进入母体循环引发的产科并发症,但羊水在一般状况下是很难进入母体循环的,除非到达以下条件: 1、损伤:产程中,宫颈扩张过程过速或某些手术操作损伤宫颈内静脉或剥离胎膜时蜕膜血窦裂开。 2、过高的宫内压:不恰当或不正确地运用缩宫素以致宫缩过强。另外在第2产程中强力压迫子宫以迫使胎儿娩出,这些都是人为地导致AFE的重要因素;而双胎、巨大儿、羊水过多则系病理
12、性因素的宫腔内压过高而使羊水经裂开的胎膜从开放的血窦进入母体血循环。 3、某些病理性妊娠因素:胎盘早期剥离、前置胎盘、胎盘边缘 血窦裂开,羊水可经裂开的羊膜及已开放的血窦进入母血循环。 申请人认为:徐红梅产生羊水栓塞,符合其次个条件:过高的宫内压。重庆市医学会在组织鉴定会时,南川区人民医院麻醉医师王福田是唯一一名全程参予手术并到场参加鉴定会的见证人。他用很直观语言描述了手术现场:当胎膜刺破后,羊水一下子就“标出来了,溅得主治医师张敏口罩和帽子上都是,紧接着病人徐红梅就出现异样状况以上描述,可以推断出:徐红梅是在羊水“标出之后才引发的羊水栓塞。申请人曾询问在场专家:是否属宫缩过强的表现?专家回复
13、:全身麻醉状况下,无宫缩。由此是否可以推断:徐红梅羊水能“标出老高的前提条件,要么是人为的强力压迫子宫,要么是羊水过多,假如羊水过多,则是可以通过B超检查出来的。以上推断,是否可以断定徐红梅发生羊水栓塞系医师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充分而导致的呢?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仅以重庆医鉴02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唯一根据来判决本案,让医方在徐红梅的死亡后果中只担当略微责任,于法理不通,于情理更是不通。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请求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托付司法鉴定,请予批准。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托付人:谢晓东 2023年6月7日 电话:* 第三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
1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CT复查不刚好 2,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3,手术延误 4,上述过错与最终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峻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CT复查不刚好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刚好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
15、不能去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去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看法出血在100毫升。假如刚好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刚好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假如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神经外科会诊不刚好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缘由,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起先。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丢失了最正确手术
16、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峻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刚好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
17、依法申请法院托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缘由。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缘由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
18、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担当略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供应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运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假如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担当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担当略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莫
19、非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第四篇: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医疗过错鉴定机构 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托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机构。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托付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特地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推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供应科学根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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