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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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第一篇: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一、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对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并领取告知书和申请表,工伤劳动实力鉴定。通过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实力鉴定时,需按告知书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正式报告或个人书面申请; (二)、申请人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 (三)、工伤认定结论复印件(原件查验); (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二代证需双面复印); (五)、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 (六)、劳动实力鉴定
2、委员会办公室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一)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每季度组织一次鉴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并能够供应完好的申请材料的,应予受理,工伤鉴定工伤劳动实力鉴定。 (二)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好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应在15日内补齐(特殊状况者,经批准可延长15日),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齐材料的,应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理。 (三)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对被鉴定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及相关检验报告等进行预审,如相关材料不能满意鉴定要求,根据专家的预审看法,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知被鉴定人补充相关资料,被鉴定人应刚好补充相关资料,否则,退回申请材料,不予受
3、理。 三、鉴定 (一)、被鉴定人应按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现场参加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不需缴纳劳动实力鉴定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被鉴定人应缴纳劳动实力鉴定费用(280元)后再参加鉴定。 (二)、未按通知要求参加鉴定的,视为放弃劳动实力鉴定资格。 四、结论 经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对医疗专家看法审定后,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通知刚好领取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并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及其亲属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
4、,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其次篇: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为确定职工人身损害事故的责任及工伤保险待遇,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两者是同一过程的不同阶段,工伤认定的意义在于确定是否构成工伤事故责任,而劳动实力鉴定则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何种工伤待遇,两者在认定或鉴定主体、性质、目的、法律意义、救济途径等多方面都不同。实践当中,很多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企业工作人员把二者合而误称为“工伤鉴定,混淆了二者之间的界限,本文在此就二者进行解读,解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二者之间的区分,关心大家阖清误区,增进对工伤认定及劳动实力鉴定
5、的相识。 一、工伤认定 一工伤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确定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各国立法通例。在这种归责原则指导下,构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必需具备以下要件: 1、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必需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与企业或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存在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即使出现了人身损害事故,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相关权利义务也只能按照其它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劳动关系当然也包括未和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
6、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实要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而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包括企业的各类职工和工体工商户的雇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职工的内涵,包括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不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管劳动者的用工形式如何,不管劳动者的用工期限长短,也不管劳动者的身份是什么,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而此前仅有企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特别强调:“职工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
7、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尽管该表述已经特殊清楚,仍有必要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分析: 1非法用工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还考虑到了非法用工主体,主要是两类:一是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二是运用童工的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赐予一次性赔偿。 2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商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供应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酬劳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分:
8、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需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支配的工作和听从用人单位的人事支配。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同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供应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支付酬劳,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分。 3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
9、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同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 实践当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分却是困难的,有些情形,既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又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很多单位在劳务用工时,往往未同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这其中隐含的风险是,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则原来担当的是支付劳务费用的责任,很可能转化为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某单位雇用几名工人种树,达成了口头的劳务合同,某日其中一名工人在前往该单位劳动途中被机动车撞伤,肇事者逃逸,该单位拒绝担当责任,该工人提起劳动仲裁,该机关因无从举证,双方之间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该机关则被要求
10、担当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3聘用退休员工 企业聘用已退休的人员的,与已退休人员之间的关系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已经起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则因为已退休人员因为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商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商定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4实习生 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缘由到单位进行实践熬炼,在校学生由此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
11、因此,此处所说的实习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实习生也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实习期间如因工作缘由发生人身损害事故,也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法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类纠纷可按照双方之间的商定来处理,双方之间没有商定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司法说明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覆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并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上述单位的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做了原则性规定
12、:国家机关和按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目前,有关部门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全国性的规定,各地区的做法不尽相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2023.01.19联合下发了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236号,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
13、险条例方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即,目前在北京地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其所在单位可以托付有关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实力鉴定,认定属于工伤的,根据其残疾等级,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2、职工必需受有人身损害事实 必需是职工本人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是职工造成非职工的第三人人身损害,在这一点上,工伤事故责任与雇用人监督、管理不善使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他人损害赔偿责任有原则区分。 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是职工人身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不包括财产损害和其他利益的损害在工伤保险待遇的残疾津贴、死亡抚恤金中,事实上是包含了精神损害的抚慰
14、的,因此,职工受到损害的事实中,事实上包括精神损害的事实。 实践当中,假如职工从事的是特种行业,该行业对身体的外在完好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员、特别需要的操作者等,假如造成了身体组成部分如头发、指甲、皮肤的颜色等的损害,破坏了身体组织的完好性,以至于使其从事特种工作实力遭受影响的,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事实。 3、损害必需发生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 确认履行工作职责的界限,就是要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缘由这三个要素衡量确定。下文当中将提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再具体就这三个因素进行说明。 4、事故必需和职工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
15、系的,就应当认定为有因果关系。所谓相当因果关系,实质是对缘由力的推断,即推断某种缘由是否足以造成某一结果,假如某一缘由足以造成某一结果的,认为具备相当因果关系,假如某一缘由缺乏以导致某一结果的,认为不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例如,事故导致某职工腿部损伤,没有干脆造成死亡的后果,但是职工受到损害之后受到病毒感染致死,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干脆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事故与死亡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构成工伤事故责任。但是,假如换一种情形,事故导致职工腿部受伤,送到医院治疗,其间医院发生火灾,该职工因腿部受伤未能逃命导致死亡的,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干脆因果关系,与死亡之间具有相当
16、因果关系,不认为事故和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即构成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在这三种情形下,不完全具备上述四个要件,也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二工伤认定根据 工伤认定,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至第16条的规定进行。工伤、视同工伤者,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基础事实;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不属于工伤事故。 1、属于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是工伤保险范围的总体概括。是工伤事故的典型表现形式。
17、如:医务人员在救治非典病人中感染非典、保安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被打伤等情形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为了爱惜职工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时间的前后,也认定为工作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干脆关系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所谓“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 所谓“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性工作,诸如清理、平安贮存、整理工具和衣物等。
18、 例如,工作结束后,某职工将工作时运用的工具收进仓库,在整理工具的过程中不慎被工具砸伤。该职工整理工具的行为属于收尾性工作,该职工在整理工具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又如,像矿工、翻砂工等工作之后洗澡也是必要的流程的职工,这类职工洗澡时受伤或者煤气中毒也应算作工伤。保安因履行工作职责在岗位上被打等算作工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人身损害;例如,在银行工作,遭受劫匪攻击造成损害,不管是不是为了爱惜银行财产,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损害
19、,诸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担忧全而造成的损害等。 4患职业病的。凡是患职业病,均与工作有关,因此一律认定为工伤。构成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1患病者必需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 2必需是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需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其中放射性物质是指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出的射线、射线、射线、射线、中子射线等电离辐射; 4必需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书目所列的职业病。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很多,导致职业病的范围很广,不行能把全部的职业病都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根据我国的经济进展水平,并参考
20、国际通行做法,当务之急是严格限制对劳动者身体危害大的几种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的分类和书目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1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时间都认为是工作时间; 2因工外出,其外出的地点以及沿途,都认为是工作场所; 3“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是指由于工作缘由干脆或间接造成的损害,包括事故损害、暴力损害和其他形式的损害。自然属于工伤。 4即使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事故,包括平安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难等各种形式的事故。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 新工
21、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途的限制,而且不管事故的责任在谁,只要职工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不管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包括一切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规定,关于这一规定,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1996年劳动部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266号文其次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处理。该方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实
22、行的是“择一的方式。该方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经失效。 2023年1月1日始起先施行的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回避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的规定,未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补偿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如何解决。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十二条其次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担当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担当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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