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最终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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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最终5篇) 第一篇:天津市企业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法 天津市企业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誉信息采集、运用和管理,搞好社会信誉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天津市行政机关归集和运用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202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法人。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履行行
2、政职能的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用以分析和推断企业信誉状况的记录。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是指用以汇合、整理、存储企业信誉信息的数据库。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供应部门,是指向基础数据库供应信誉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方法所称信誉信息运用部门,是指运用基础数据库信誉信息的各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机构。 本方法所称管理部门,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和各行业管理部门。本方法所称征信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授予资质,可从事信誉服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基础数据库的企业信誉信息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采集、运用和管理,保证企业信
3、誉信息平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扰。 第四条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是基础数据库中用以比对、标识和认定企业的唯一代码。 第五条 管理部门组织信誉信息供应部门依法、刚好、精确地供应企业信誉信息,建立基础数据库。 其次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誉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基础数据库的主要企业信誉信息及其供应部门: 一市工商局供应企业名称、注册号、行业代码、企业类型、经济性质、行业门类、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注册地址及邮编、电话、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成立设立时间、核准日期、营业期限起始和截止日期、股东、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投资比例、董事、监事等工商登记信息;年检时间、检查状况及处理结果
4、等信息;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彰与行政惩处等信息。 二市质监局供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类型、证件号、姓名、机构地址、年检日期和期限、作废日期等登记信息;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获证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信息;与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产品标准名称、标准备案号等信息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三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供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纳税识别名、经营地址、税务减免、申报方式等税务登记基本信息;上期缴税金额、纳税状态等纳税信息;欠缴、偷逃税款及税务信誉等级等信息;税务表彰与惩处等信息。 四市人力社保局供应参保企
5、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社保单位编号、当期缴费状态、当期参保总人数和各险种参保人数;企业用工记录、劳动年检记录、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五市国土房管局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供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企业公积金账号、缴交人数、缴存状态、缴存金额等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市环保局供应企业基本信息;环保项目名称和审批内容、审批时间等审批信息;违法事务的立案日期、违法情节、惩处措施、惩处金额、惩处执行状况以及行政表彰等信息。 七市平安监管局供应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嘉奖名称、授予日期、有效期限截止日等行政表彰信息;违法行为类别和发生时间、违法金额、惩处
6、种类、惩处确定、惩处时间、惩处金额、惩处执行状况、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状况、企业行政复议理由、复议结果 等信息。 八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供应有关企业资质认定、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九市商务委供应与企业有关的市场准入、市场监管及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市建设交通委供应有关企业资质、建筑质量或平安事故责任及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一市科委供应科技成果鉴定与嘉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保健食品的行政答应事项、质量检查结果及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三市统计局供应企业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四天津海关
7、供应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及走私、违规惩处状况等信息。 十五天津证监局供应证券公司和股票上市交易企业履行诚信责任状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天津银监局供应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履行诚信责任状况及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等信息。 天津保监局供应对保险公司的有关行政表彰与惩处状况信息。 十六其他部门供应相关行政答应和企业信誉信息。 第七条 信誉信息供应部门供应信息,应遵循客观、公允、公正、刚好的原则。 第八条 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可商有关单位增减信誉信息供应部门和调整信誉信息指标。 第九条 企业信誉信息通过本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传输。已经实现计算机系统进行日常管理的信誉信息,信誉
8、信息供应部门应在信誉信息更新后的1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定文件格式,通过电子政务网络自动汇入基础数据库;其他信誉信息可在30个工作日内汇入。 第三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誉信息的核实 第十条 信誉信息供应部门对企业信誉信息的真实性、精确性负责。未经信誉信息供应部门同意,管理部门和信誉信息运用部门均无权改动信誉信息供应部门供应的信誉信息。第十一条 企业有权持有效证件查询、核实基础数据库中自身的信誉信息。查询的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的信誉信息及其来源; 二本企业信誉信息记录过程及被查询记录; 三其他在基础数据库中有记录的信誉信息。 第十二条 企业如对基础数据库中自身信誉信息存在异议,可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9、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甄别,并依法刚好处理。需由信誉信息供应部门负责处理的,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申请转交信誉信息供应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按商定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处理申请企业。异议处理期间,应对基础数据库中异议信誉信息予以标识。第十五条 异议处理方式为: 一经核实异议信誉信息不精确或存在错误的,应刚好予以更正或删除,并记载相关的修改记录。 二经核实异议信誉信息无误或无法核实,而异议处理申请企业仍持有异议的,对异议信誉信息可以不作修改,但应在相关信誉信息上注明企业的异议内
10、容和相应处理看法。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信誉信息供应部门、征信机构觉察信誉信息不精确、不完好或者存在错误的,应设法予以更正、补充或删除。属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应刚好更正、补充或删除;不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尽快告知有关管理部门,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对异议信誉信息的修改操作,应在基础数据库中予以记载。 第四章 基础数据库企业信誉信息的运用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可查询基础数据库中的企业信誉信息,查询 取得的企业信誉信息仅用于履行职责,不得用于从事商业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可凭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查询申请函,在管理部门设置的查询点查询或核实自身的信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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