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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运用中心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
2、审计监督 二审计内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状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状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状况审计 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本钱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意料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
3、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运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好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完好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缘由;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缘由,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支配外投资的状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状况 第七条
4、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运用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运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 (三)交付运用的递延资产的状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状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状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
5、运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状况; (二)尚未运用的财政干脆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状况; (三)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四)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刚好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状况等 (五)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精确,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选购是否依据规定进行了招标; (二)所订合同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是否全面履行; (三)合同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
6、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四)对违约者是否按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计管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特地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气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托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担当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7、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养和业务工作实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学问 社会审计机构受托付担当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阅历等资料书面报托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供应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
8、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和审计确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根据和参考 其次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支配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状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计程序 其次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9、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支配看法 其次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其次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主动协作审计部门或被其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依据审计需要供应以下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支配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
10、)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限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供应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刚好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刚好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看法 其次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
11、看法,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 其次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刚好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需执行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依据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状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根据 五罚则 其次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背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惩处 其次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背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方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
12、追究责任的建议 其次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挡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赐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惩处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第三十一条 赐予少量中心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
13、定相应的审计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其次篇: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吉林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水电以下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水利部关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国家和省投资为主或者参与投资的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修复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14、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其次章 审计内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内容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状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 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
15、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运用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二交付运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应付债务或转移基建资金等状况; 三交付运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根据是否精确合理合规; 四交付运用的递延资产状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所需留存资金与未完工程量是否相符。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状况的
16、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的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同时通过移民安置专项验收。 第三章 审计管理 第十五条 凡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特地要求外,一般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主持验收的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专业审计力气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托付具
17、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发生的审计费用,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本方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受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业务素养和工作实力,具备会计、经济、工程技术专业职称或者必要的专业技术学问。 社会审计机构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阅历等 其次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审计业务托付,除按执业要求做好相关业务审计外,还应满意如下要求: 一审计中觉察重大事项刚好反馈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18、计机构; 二审计终了后,将审计报告初稿反馈被审计单位征求看法,向托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 三代托付单位起草并下达书面审计看法确定和审计建议; 四保存完好的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并向托付单位移交完好的项目审计工作资料。 其次十五条 社会审计机构有权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档案,察勘工程现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核实相关状况。被审计单位必需协作调查核实工作。 其次十六条 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需符合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标题; 二主送单位; 三工程概况; 四概算支配及执行状况,资金到位及结余状况; 五造价核减看法及缘由、根据; 六工程
19、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七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 八报告日期及工程造价师签名、盖章,并加盖公章。 其次十七条 社会审计机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工作反映的问题有不同看法无法统一时,由托付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协调处理。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支配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等建设管理的有关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部限制制度; 八施工预算、现场施工记录; 九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以及经监理审核签证的工程计量资料、价款结算原始资料;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财
20、产物资供应资料及盘点清单; 十一竣工图纸、交付运用资产清单; 十二银行往来、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十三隐藏工程记录及会议纪要; 十四项目的竣工交付运用初步验收报告; 十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运用财务决算报表; 十六专业主管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审查、验证报告和结论; 十七审计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刚好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2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徇私舞弊或者授意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审计机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赐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水产、水土保持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方法在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由吉林省水利厅负责说明。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的通知 水利部 2023-08-30 2023-08-30 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法院网 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
22、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支配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状况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刚好向部审计室反映。 附件: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方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提高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以运用中心投资为主进行建设的
23、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水利部直属单位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第四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二、审 计 内 容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状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状况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状况审计
24、。第五条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概况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本钱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意料未完工程及费用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待核销基建支出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转出投资表、“水利基本建设竣工项目交付运用资产表的编制的真实性、完好性和合法性;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精确性及完好性。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种资金渠道投入的实际金额,资金不到位的数额及缘由; 二实际投资完成额; (三)概算审
25、批、执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概算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包括概算调整的原则、各种调整系数、设计变更和估算增加的费用等; 五核实建设项目超概算的金额,分析缘由,并审查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和支配外投资的状况;审查弥补资金缺口的来源,有无挤占、挪用其他基建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状况。 第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列支的内容和费用摊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交付运用资产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交付运用的固定资产、流淌资产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二)交付运用的无形资产的计价
26、根据;(三)交付运用的递延资产的状况。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及所需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未完工程量及所需要的投资状况,所需资金和额度的留存及有无新增工程内容等状况。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收入的来源、支配、上缴和留成运用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1)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的状况; (2)尚未运用的财政干脆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状况; (3)库存物资实存量的真实性、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 (4)各项债权债务的真实性,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
27、 (5)刚好等问题,呆帐坏帐的处理状况等。 (6)依据有关规定,(7)计提的投资包干节余数额是否精确,(8)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物资招投标执行状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勘测、设计、施工及物资选购是否依据规定进行了招标 2; 3所订合同 4或协议的相关条款是否完备,5是否全面履行;6合同 7变更、解除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8对违约者是否按照有关条款追究责任等。 三、审 计 管 理 第十三条 由水利部及相关部门组织或主持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除有特地要求外,一般由水利部审计室负责组织审计。其他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主持该水利基本建设
28、项目竣工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级水利审计部门负责审计。 第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组织水利基本建设的专业审计力气组成审计组进行审计;也可以由水利审计部门托付具有专业审计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担当。 水利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及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被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办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参加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素养和业务工作实力,应当具备会计、经济、工程专业技术职务或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学问。 社会审计机构受托付担当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将参加审计人员的名单及执业阅历等资料书面报
29、托付的水利审计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十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在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前,应通过相关经济合同预留部分工程尾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下达后再予清算。 第十七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购、供货等单位与竣工决算审计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水利审计部门的审计调查,并供应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未经审计,有关单位和部门不得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和审计确定,可以作为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根据和参考。 其次十条 列入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支配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30、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前进行预审。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将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和本单位根据审计结论进行整改的状况书面报上级水利审计部门。 四、审 计 程 序 其次十一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水利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十日内向其主管水利审计部门提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书面申请。水利审计部门应在接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竣工决算申请后十日内提出支配看法。 其次十二条 水利审计部门或受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事先拟定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审
31、计组,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于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三日前送达。 其次十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主动协作审计部门或被其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并依据审计需要供应以下资料: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 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 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概算)批复资料; 四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支配或资金筹措文件; 五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资料; 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内限制度; 八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账簿、凭证、报表及工程结算资料; 九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
32、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审计需要供应的其他资料。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应对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刚好性负责。 其次十四条 审计组或受托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终结后,应当刚好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的看法。 其次十五条 水利审计部门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的书面反馈看法,提出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 其次十六条 水利审计部门应刚好下达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必需执行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依据审计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
33、将整改状况报告水利审计部门。 水利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看法书和审计确定作为主持组织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的审计根据。 五、罚 则 其次十七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违背基本建设规定和财经法规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惩处。 其次十八条 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违背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本方法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水利审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其次十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干扰、阻挡、破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水利审计部门应当赐予警告和制止,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惩处的建议。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
34、决算审计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干脆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赐予少量中心资金补助的项目和全部由地方资金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审计方法。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由水利部负责说明。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基本建设项目竣
35、工决算审计心得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心得体会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学问面广,跨学科、跨行业,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本人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深化审计第一线,在学中干、干中学,工作之余将我在审计中的点滴体会梳理在了一起,以资审计同仁共勉。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应包含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基本建设程序与工程管理方面是针对建设项目外围的审计,而工程造价与财务管理方面是针对建设项目总造价的审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核定项目总造价的主要根据。 一、审计实践中觉察的主要问题 1、项目可研及报批阶段缺乏监督,导致某些项目不
36、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故而形成损失奢侈。在审计某个灾后复原重建项目过程中觉察,发改委批复项目总投资两千多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心重建基金,目前已全部竣工交付运用,但实际运用率只有5%左右,闲臵90%以上。通过调查,该项目运用率无法到达预定目标。这样,对财政资金是一个极大的损失奢侈,致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2、个别单位存在虚构、虚列待摊投资。在灾后重建项 目的竣工决算审核中,由于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是审计项目多、要求审结时间短,而审计人员有限,学问结构单一的现状,故而只能外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政府审计人员相结合的方法将灾后复原重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分步进行,即建安工程结
37、算审核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行分步审核后,由于建安工程结算审核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在送审时间上不同步,给建设单位虚构、虚列待摊投资留下空间与时间。在空间上一些建设单位将建安工程结算审减节省资金变相补齐,致使投资千万至亿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出现项目下达资金与项目建设本钱完全吻合、决算无结余资金的财务状况;在时间上建设单位利用建安工程结算已审而财务决算报表未审的空闲时间虚构票据增加投资本钱。由于时间紧迫的缘由虚构、虚列的待摊投资给审计查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往往难以精确定性。 3、建设单位没有有效限制概算,部分项目出现超概算、超工程量的现象。当前,西部不发达的市县区政府审计机构,在工程造价审
38、核方面主要借助于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灾后复原重建项目审计要求时间紧,中介机构造价审核不能与财务审计统一编组进点,造成审计连接上的不畅,中介机构只留意送审结算价的核实,而不关切其工程量是否限制在招标范围或概算之内,财务人员也只是简洁的引用报告数 据。常见的问题是中标价合同价低而送审结算价很高,大量的签证都在项目概算之外,有的甚至出现签证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仿的现象,出现了大额超概算的现象,加之财务人员对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缺乏了解而无法进一步分析项目的超概算缘由或投资节省资金。 4、项目自筹资金不能到位,项目形成资金缺口或无法完成设计内容。财务管理方面常觉察一些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而且落实自
39、筹资金意识差,认为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空话,形成资金缺口是政府的事情。从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探讨编制上看法不够肃穆,缺乏责任心,以致形成资金缺口而无法支付部分项目款,继而引发一些社会冲突。 5、建设单位管理费限制不严,存在套取现金的现象。在管理费用开支上,项目建设单位简洁出现虚假列支,套取项目资金的现象。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获得资金在项目概算管理费总额限制数以内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虽说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限制,但必需据实列支,绝不允许总额范围内出现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但是,部分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的绩效意识,不能本着节省
40、的原则搞建设,列支项目以外的支出,而是将建设单位管理费花光花尽。 6、项目支出中存在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在项目财务决算的各项支出中,依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决算中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要以项目概算为根据,不能有概算以外的其他支出。而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概算外的“三通一平、旧建筑拆迁费都列入了建设本钱,这种做法貌似正确,实则不然,项目实施前的“三通一平、旧建筑拆迁费往往都不在新项目概算中列支,审核时确定要紧扣概算,并以此为根据绽开财务审计。 7、在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上,财务人员把关不严。在当前各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的财务管理体制下,编制竣工决算的财务人员应当依据基建项目报账须知及
41、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而在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对一些有明显规律错误的票据附件计入账中,有时对概算中项目单列而建设单位又未实施的状况视而不见,照旧按正常程序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对此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应予以重视。 8、监理不到位,存在虚假监理资料等等。在审计时觉察,我区大多数项目监理制度不健全,按规定,一个项目总监最多只能监理2个项目,但事实是往往担当多个项目监理,甚至是数十个项目,故而出现了审计时才补救监理资料,更有甚者,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驴唇不对马嘴,监理日志抄袭施工日志等严峻问题。 9、项目管理不规范,招投标流于形式。目前建设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让不具备施工实力的个人施工,导
42、致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存在非法转包等问题。 10、施工企业肆意多报工程造价,无形中增加项目投资。我区工程造价审核只能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审计核减金额势必要收费,核减金额越高收费越高,某些施工企业肆意高报工程造价,这样一来,给原来就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增加了本钱。 总的来说在基建项目审计中,财务管理主要是服务于工程管理的,审核的重点应当是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方面的内容。只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紧扣设计及项目概算核实工程造价,加强招标、监理等方面的工程管理才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二、改良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1、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利用
43、有限的审计资源,扩大审计成果,使社会中介的工程造价审核与财务审计有效地结合,尽可能的使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财务审计人员同时进点,有效连接,预防分开审计可能形成的盲点,而且财务审计人员应在基建审计中起主导连接的作用。 2、政府要主动协调审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抓好审计看法的整改落实,落实问责制度。审计整改的成果是审计 作用的集中表达,我们的目的不仅是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改良被审计单位内限制度,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抓好审计看法的整改落实要逐步实现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等共性问题的消逝。 3、基建审计需要更为宽广的学问结构,而且所涉领域学问跨度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从实际需求动身,实行研讨、沟通学习、考察、影像培训、材料培训等多种形式培育审计人员,拓展审计人员的学问结构和层次,提升对基建投资项目的分析实力,提高其觉察问题、分析问题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实力。 4、为了精确核定项目总造价,建安工程结算审核务必要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进行,而不能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前先期进行。为了协调审计机关人员有限、造价审核需外聘中介的现状,进行建安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需要求建设单位先行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将建安工程的送审价纳入财务决算报表。这样可以避开建设单位在空间与时间上虚构债务增加建设本钱。另外审计人员要严格审核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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