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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篇: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专职导游员 一、基本要求 1、全部导游员应具有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资格证,并具有独立带团实力。 2、导游员一经聘用应与公司签定劳动服务协议,并认可 协议相关条款。 3、导游员必需熟知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并能遵守。 4、导游员未征得本公司同意不得为其他旅行社带团。 5、导服费支付实行底薪加餐补,即底薪1200元/月,带 团时每餐补助10元。 二、导游员服务标准 1、导游员应在接到任务后刚好与计调经理沟通,团队基 本状况,并准备好接团所需要的相关物品及单据票据。 2、导游员应在团队到达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接 团准备。 3
2、、导游员接团后主动与全陪沟通,了解团队状况及接团 过程中应特别留意的事项,确认团队人数,如需汇报刚好向计调经理报告。 4、导游员的讲解应热忱大方、健康,视客人反应随时调 整,如无客人反对,沿途全程讲解。对景区点的讲解要祥实细致,不得搪塞客人的提问。 5、导游员应刚好告知客人电话,以便发生意外时能与客 人随时保持联系。 6、在参观景区前要告知客人集合时间、地点、巡游留意 事项等,并确认全体游客已牢记。 7、导游员必需严格执行行程支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增 加、削减、更改行程支配。 8、导游员欢送客人时必需按公司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待 客人离开后方可返回。 三、嘉奖规定 1、因导游员工作业绩突出,赐予
3、500-1000元嘉奖。 2、公司收到客户表扬导游员工作的信件、锦旗等三次以 上,赐予300-500元嘉奖。 3、导游员在各种竞赛及主管部门组织的活动中获得嘉奖,为公司征得荣誉,每次赐予100-300元嘉奖。 4、由导游员进展的客户,年终按该客户的纯利润的30% 赐予嘉奖。 四、惩处规定 1、导游员造成单据、票证、钱款丢失,按原数额赐予赔 偿。 2、由于导游员缘由造成客户投诉至主管部门,视状况给 予300-500惩处。 3、导游员未按服务标准供应服务,赐予50-150元惩处。 4、游客如提出更换导游员,扣除带着该团时应支付的导 服费,并赐予50-100元惩处。 5、应导游带团失误,旅行社不能结
4、回团款的,由带团导 游进行赔偿。 6、如看法反馈单关于导游评价是“不满足,扣除带着 该团时应支付的导服费,并赐予50-100元惩处。 兼职导游员 一、基本要求 1、兼职导游员应具有旅游主管部门核发的导游证,并具 有独立的带团实力。 2、兼职导游员一经公司聘用,为公司带团的过程中应遵 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 3、兼职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应尽量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4、兼职导游员的导服费实行餐补,早餐10元,中晚餐各 20元。 二、兼职导游员服务标准、兼职导游员应在接到任务后刚好与计调经理沟通,团 队基本状况,并刚好领取接团所需要的相关物品及单 据票据。、兼职导游员应在团队到达前半小时到达指定地点,做
5、 好接团准备。 3、兼职导游员接团后主动与全陪沟通,了解团队状况及 接团过程中应特别留意的事项,确认团队人数,如需 汇报刚好向计调经理报告。 4、兼职导游员的讲解应热忱大方、健康,视客人反应随 时调整,如无客人反对,沿途全程讲解。对景区点的讲解要祥实细致,不得搪塞客人的提问。 5、兼职导游员应刚好告知客人电话,以便发生意外时能 与客人随时保持联系。 6、兼职导游员在参观景区前要告知客人集合时间、地点、巡游留意事项等,并确认全体游客已牢记。 7、兼职导游员必需严格执行行程支配,未经公司同意不 得增加、削减、更改行程支配。 8、兼职导游员欢送客人时必需按公司要求送至指定地点,待客人离开后方可返回。
6、 三、嘉奖规定 1、兼职导游员在带团过程中表现突出,赐予50-100元奖 励。 2、公司收到客户表扬导游员的信件、锦旗等赐予50-100 元嘉奖。 3、导游拾金不昧捡回客人丢失的宝贵物品并送还客人每次嘉奖50-100元。 四、惩处规定 1、导游上团未按公司要求准备出团文件和出团物品的每次惩处50-100元。 2、因违背导游工作流程或违背导游管理制度所发生的客 户投诉视情节轻重赐予100-300元惩处。 3、导游丢失或损坏公司带团物品按原价赔偿。 4、游客如提出更换导游员,扣除带着该团时应支付的导 服费,并赐予50-100元惩处。 5、应导游带团失误,旅行社不能结回团款的,由带团导 游进行赔偿。
7、 6、如看法反馈单关于导游评价是“不满足,扣除带着 该团时应支付的导服费,并赐予50-100元惩处。 其次篇: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人员的管理,提高导游人员素养和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进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自身的合法
8、权益。 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导游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和业务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听取导游自律性行业组织的看法,刚好解决导游行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导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导游人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学问和语言表达实力。 第五条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布考试时
9、间,并在考试成果公布后30日内向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在本经济特区从事导游活动,必需依法取得导游证。导游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要求执业的,应当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方可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本经济特区以外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在本经济特区执业的,应当参加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导游学问和现场导游考试。考试合格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 第七条 申请办理导游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二)申请导游证登记表; (三)与
10、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 (四)身份证明; (五)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不予颁发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导游证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有效期满需要接着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导游证。 第九条 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接着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资格等级证书,需要领取相应导
11、游证的; (三)证件破损,无法正常运用的; (四)导游证遗失的。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或者补办;不予换发或者补办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导游人员在申请换发或者补办导游证期间,可凭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接着从事导游活动。 第十条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实力或者专业技术实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2、可以托付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导游证。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核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和导游证,其收费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依据本钱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及培训由景区景点自行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将所聘用的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向所在地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需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脆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13、,着装整齐。 导游人员应当向旅游者发放旅游行程表和服务质量评议表,关心旅游团队推选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代表本团队全体游客对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实行监督,协调处理旅游服务质量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旅行社确定的接待支配支配旅游者的旅行、巡游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削减、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支配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要求变更自费旅游项目的,导游人员应当报告旅行社,经旅行社同意后方可变更。导游人员应在旅游行程表上标明,并由全部旅游者签字。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支配,但应当马上报告旅行社并在旅游行
14、程结束后供应紧急情形的证明。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支配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接着履行合同、供应服务,或者以拒绝接着履行合同、供应服务相威胁。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巡游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平安的状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实行必要的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平安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实行必要的处臵措施并刚好报告旅行社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刚好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通过服务为旅游经营者宣扬
15、促销所获得的佣金,受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通过银行结算的方式支付给委派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导游人员个人,并刚好入账,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 旅行社可以根据导游人员服务质量赐予嘉奖。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在从事导游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背社会公德的言行; (二)不敬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支配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六)欺瞒、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巡游项目; (七)以明示或者示意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财物; (
16、八)向旅游经营者索要回扣;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条 导游人员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扰的权利,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商定的旅游行程支配,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商定的不合理要求; (二)发生突发公共事务或者其他紧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背旅游合同商定实行补救措施时,导游人员可以要求旅游者协作处理,防止损失扩大; (三)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羞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背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四)有权制止旅游者违背旅游地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的言行; (五)有权拒绝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本钱的旅游团队;
17、 (六)有权拒绝担当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其次十一条 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必需经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委派,在本景区景点范围内进行导游讲解活动,并听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景区景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景区景点经营单位及其导游不得干预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正常业务,不得强迫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聘请景区景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讲解服务。 其次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酬劳,并依法为所聘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次十三条 导游服务公司经营导游人员服务管理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18、并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导游服务公司对外以公司名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并担当法律责任,但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合同,商定服务管理、酬劳、社会保险等事项。 旅行社聘用导游服务公司的导游人员,应当与导游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向导游服务公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因导游人员的行为或者导游服务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投诉,导游服务公司应当关心旅行社予以解决,并担当连带责任。 其次十四条 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保障所属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教化,建立导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其次十五条 导游人员应当按国家
19、有关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人员培训支配,加强对导游人员的培训,并对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开展导游人员培训工作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导游人员培训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应当每年组织其导游人员进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个小时,培训状况记入导游人员档案,并在年终将本开展导游人员培训状况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组织的培训,不得向其导游人员收费。 其次十六条 实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制度。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导游人员实行违法、违章计分制度。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确定分值的导游
20、人员,暂扣导游证,并予以公示,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不得再委派该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该导游人员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和教化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执业。具体管理方法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其次十七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导游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导游网络化管理体系,刚好向社会公告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的颁发、变更、撤消、注销状况,导游违法行为的惩处状况,导游诚信记录,导游违章计分状况,旅游者投诉等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导游信誉档案,向公众供应查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评比优秀导游人员,对作出突出奉献的导游人员予以表彰和嘉奖
21、。 其次十九条 违背本规定,无导游证或者通过伪造、转让、租赁、借用等方式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导游人员涂改、转让、出租、出借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撤消导游证。 第三十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脆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
22、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导游证。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导游证;并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供应导游服务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 (二)擅自变更旅游合同支配的行程,或者擅自增加、削减、变更旅游服务项目的; (三)欺瞒、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巡游项目的; (四)暂扣导游证后
23、仍从事导游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没有依据旅行社的要求实行措施致使危害发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导游证。 第三十四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赐予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直至依法撤消导游证;违背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赐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背社会
24、公德的言行; (二)不敬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诱导或者支配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四)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 (五)殴打或谩骂旅游者。 第三十五条 违背本规定,导游人员索取小费或者索取、收受回扣的,由旅游、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的旅行社赐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3至6个月。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
25、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导游资格证、导游证的; (二)收费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或者违背规定擅自收费的; (三)觉察违法行为不刚好予以处理的; (四)未刚好公告对导游监督检查状况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在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导游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
26、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23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其次章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
27、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
28、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运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
29、行。第十三条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10分制。 第十四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支配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瞒、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接着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缘由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躲避检查,或者欺瞒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削减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脆承揽导游业务的。第十六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
30、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旅游者物品的; 二以明示或者示意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缘由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运用的; 六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不主动协作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巡游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敬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支配; 四接站未出
31、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终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短暂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其次十条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惩处的,根据有关法律赐予惩处。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其次十一条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依据规定随便进行扣分或惩处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指责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赐予
32、行政处分。 第四章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其次十二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需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其次十三条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状况、扣分状况、接受行政惩处状况、游客反映状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其次十四条一次扣分到达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 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
33、分的,警告指责。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其次十五条导游人员必需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敏支配。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其次十六条旅 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状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其次十七条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其次十八条初级导游和中级导游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托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
34、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导游和特级导游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 其次十九条由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导游评比或竞赛获得最正确称号的导游人员,报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等级。 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说明。 第四篇: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5号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6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探讨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何光暐 2023年12月27日 导游人员管理
35、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导游队伍建设,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 第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制度和审核制度。 其次章 导游资格证和导游证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资格证。 第六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政策、标准和对各地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36、 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负责本地区导游人员的考试工作。 第七条 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第八条 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 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 第九条 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在一家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是指直辖市、支配单列市、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相应的导游规模、有相应的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有稳定的执法队伍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取
37、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范围内运用。 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颁发其他形式的导游证。 第三章 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分管理。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计分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导游人员计分管理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计分方法实行10分制。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38、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 一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二诱导或支配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项目的; 三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四欺瞒、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五未通过年审接着从事导游业务的; 六因自身缘由造成旅游团重大危害和损失的。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 一拒绝、躲避检查,或者欺瞒检查人员的; 二擅自增加或者削减旅游项目的; 三擅自终止导游活动的; 四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五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干脆承揽导游业务的。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 一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置旅游者物品
39、的; 二以明示或者示意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三因自身缘由漏接漏送或误接误送旅游团的; 四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的; 五私自转借导游证供他人运用的; 六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不主动协作有关部门救助的。 第十七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 一私自带人随团巡游的; 二无故不随团活动的; 三在导游活动中未佩带导游证或未携带计分卡; 四不敬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第十八条 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二10人以上团队未打接待社社旗的; 三未携带正规接待支配; 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标识的; 五仪表、着装不整齐的; 六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的
40、。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终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短暂保存其导游证,并出具保存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过程中的导游人员,可持旅游执法单位出具的保存证明完成团队剩余行程。 其次十条 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减其相应分值外,依法应予惩处的,根据有关法律赐予惩处。 导游人员通过年审后,年审单位应核消其遗留分值,重新输入初始分值。 其次十一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不依据规定随便进行扣分或惩处的,由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指责和通报,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 其次十二条 国家对
41、导游人员实行审核制度。导游人员必需参加年审。 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导游人员年审工作政策,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年审工作并监督检查。 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导游人员的年审工作。 其次十三条 年审以考评为主,考评的内容应包括:当年从事导游业务状况、扣分状况、接受行政惩处状况、游客反映状况等。考评等级为通过年审、暂缓通过年审和不予通过年审三种。 其次十四条 一次扣分到达10分,不予通过年审。 累计扣分到达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一次被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 一次被扣6分的,警告指责。 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 其次十五条 导游人员必需参加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年审培训。培训时间应根据导游业务需要灵敏支配。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 其次十六条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为注册的导游人员建立档案,对导游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和指导,建立对导游人员工作状况的检查、考核和奖惩的内部管理机制,接受并处理对导游人员的投诉,负责对导游人员年审的初评。 第五章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 其次十七条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