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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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23) 第一篇: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2023)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实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实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担当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实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好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实力
3、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次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 人单位应当刚好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好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
4、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刚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好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供应材料完好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伤情困难、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实力鉴定 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
5、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依据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 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实力鉴定。组织劳动实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关心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状况,根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看法。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看法并签名。 专
6、家看法不一样时,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看法。 第十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状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根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刚好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除供应本方法第
7、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实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七条 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转变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缘由无法提出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依据本方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
8、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状况适时调整。 其次十一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驾驭劳动实力鉴定的相关学问;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其次十二条 参加劳动实力鉴定的专家应当依据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实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看法。 其次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照实供应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实力鉴定相关规定,依据要求协作劳动实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9、 一无正值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支配的检查和诊断的。 其次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照实出具与劳动实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其次十五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实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其次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实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七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担当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实力鉴定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 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
10、赐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刚好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依据规定刚好送达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依据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其他行为的。 其次十八条 从事劳动实力鉴定的专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峻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应虚假鉴定看法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背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其他
11、行为的。 其次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供应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值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 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实力鉴定,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方法中的劳动
12、实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实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自 2023年4月1日 起施行。 附件:1.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 2.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 3.再次鉴定结论书 4.劳动实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 其次篇: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支配生育委员会令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国
13、家卫生计生委主任 李 斌 2023年2月20日 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实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实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
1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担当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臵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确定。 第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实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好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实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其次章
15、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刚好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实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确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好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刚好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
16、核;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好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供应材料完好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刚好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实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伤情困难、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依据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
17、便的工伤职工,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实力鉴定。组织劳动实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关心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状况,根据劳动实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看法。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看法并签名。 专家看法不一样时,依据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看法。 第十
18、四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看法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状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根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实力鉴定结论刚好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供应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实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
19、、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实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状况发生转变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实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据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缘由无法提出劳动实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依据本方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条 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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