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首长问责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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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一篇:行政首长问责制 饱满区林业局行政首长问责制 第一条 为催促行政首长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和削减行政过错,更好地营造经济社会进展环境,制定本暂行方法。 其次条 行政首长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上级支配部署工作的义务,负有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决策、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对行政首长问责实行权、责并重,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首长问责,是指饱满区林业局局长对问责对象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按照本暂行方法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其次章 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方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一)区政府的行政
2、正职(含主持工作的行政领导); (二)需对垂直管理机构行政负责人问责的,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履职不力所导致的,应与行政首长一并问责;分管副职对问责的情形应当全部负责任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首长负责对其问责或提出问责建议。 第六条 政令不畅、执行不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正值理由,全年未完成区委、区政府目标任务的;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探讨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应由其担当的工作任务及落实要求,无正值理由未按时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区政府的指示、决策及上级有关机关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工作部署和损害市政府及饱满区整体形象的; (四)对人大
3、、政协交办的议案和建议、看法,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五)不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法定职责或执行不力的。 第七条 违规决策和决策失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 责: (一)应当由集体探讨决策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确定的; (二)作出的行政决策干扰市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或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三)未实行有效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务或责任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 (四)集体作出错误决策的; (五)有其他违法决策或决策失误行为的。 第八条 治政不严,监管不力,行政乱作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所在领导班子的成员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4、; (二)内部管理混乱,作风懒散,工作效率低下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躲避责任的; (四)缺乏大局意识、创新意识,设置障碍,损害投资环境的; (五)乱检查、乱答应、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六)瞒报、谎报突发公共事务等重要信息的;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务时,未刚好、妥当、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七)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九条 其他不履职、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问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首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行政首长,区政府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首进步行问责,参照本暂行方法
5、依据干部管理权限执行。第十一条 本暂行方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其次篇: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干部问责制度。行政首长问责的条件不以行政首长主观上存在过错为前提,只要其管辖范围内发生规定的应当问责的事项即可问责。行政首长问责的重点包括:违法决策和严峻不当决策行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推诿拖拉、敷衍塞责等行为;在社会管理方面特别是在处置突发公共事务方面失职渎职的责任;在机关内部管理中应为不为、放任不管以及个人言行严峻损害政府形象等行为。为防止行政首长借“集体决策推卸责任,对集体探讨、集体决策的问责,要创新问责方式。一是要明确决策责任由主持会议
6、的行政首长或党委书记负责。二是要实行重大决策失误的集体辞职制度,使“集体决策担当“集体责任。三是要建立决策探讨、辩论、投票记录与备案制度,对于决策会议上持赞成看法的要严峻追究责任,对于不说明看法者也要进行追究,对于反对者可以免予追究。 科学划分行政责任。如不同层级之间责任划分、正副职之间责任划分不清。针对这一问题,一是要合理划分中心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权限。二是合理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职责权限。应根据各自明确的分工范围来划分正副职之间的责任,行政正职负领导责任,副职就分工范围内的具体事项负干脆责任。三是合理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有针对性地调整职责分工,削减职能交叉、责任不清、事权分别等现象。四是
7、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建立岗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形成责任闭合环路。五是落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职责,明确划分行政首长与其他人员的职责权限,精确界定有关人员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健全干部问责的制度体系。在干部问责制度方面,谁来启动问责、如何启动问责、责任支配、受责官员复出等问题仍需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一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对干部的问责、社会言论和新闻媒体对干部的问责、司法机关对干部的问责、民主党派对执政党和政府的问责等。要扩大干部问责的主体,使问责的启动
8、主体多元化,不仅由上级行政机关提出问责要求,而且应当允许确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公民个人联名提出;扩大启动问责的范围,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刚好启动问责程序。二是要规范干部问责的事由和情形。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问责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确定、复议、申诉等,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四是要加强责任监察,充分发挥审计等特地监督机关的问责作用。五是要完善被问责官员的复出程序。被问责而辞职或撤职的官员复出,其程序应当公开化,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干部政治问责机制。政府的一切施政措施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为都必需以民意为根据,假如政府决策失误或行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就要担
9、当政治责任。一是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追究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政治责任的最重要手段预算限制权。二是要完善人大的罢免权。对启动罢免的情形、罢免案的提出、罢免案的审议与表决等程序要予以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是要完善引咎辞职制度。对引咎辞职的责任主体、过错的性质和大小、过错的具体情形、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以及引咎辞职的监督等都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明确。四是要完善质询制度。要依法规定质询案的相关规则,如质询案的提交期限、质询人的提问、被质询人的答复和辩解权利,质询状况的通告和报告等。要明确规定,人大代表有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首长的重大或严峻不当行为提出质询。还要健全与完善国政调查制度、不信任投票制度。强化责任追
10、究制度,加强对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要严格问责制度,把问责制贯穿到履责的全过程,事前问责进行提示,事中问责进行催促,事后问责进行诫勉。要强化对违法行政行为与不当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不实行、拒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确实定和叮嘱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刚好履行职责、拒不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肃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方法 佛冈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县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
11、通,提高行政效能,防止和削减行政过错行为,建立为民、务实、高效、廉洁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制,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有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予
12、以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首长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化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行政首长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县政府依法给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自觉听从全局利益,一心一意为 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或举报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状况。 其次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对执行法律、法规或者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效能低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不主动履行
13、法定职责,影响和阻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探讨确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确实定和叮嘱,不实行或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目标、交办的事项,看法消极,措施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刚好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剧烈的问题不刚好改良,拖延懈怠、推诿塞责的; 五对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或县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提出的看法不办理或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失误的; 六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峻损失或影响
14、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2 他情形。 第七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处置失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务等重要信息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务时,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级要求和实际状况,未能刚好、妥当、有效处理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三未依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务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平安、生产平安隐患不刚好整治的; 四因实行行政措施违规违法或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务,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务处置失当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刚好解决、或者对群众
15、反映剧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刚好解决,造成严峻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峻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违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要求,盲目决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经济、社会进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和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依据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可行性探商量证造成重大失误的; 二与人民群众利益亲热相关的决策事项,未依据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看法,引发群体事务或导致群众集体上访的; 三不顾本地、本部门公共财力
16、和经济社会进展实际状况,盲目投资兴建基本建设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存在严峻质量问题的; 四随便支配财政和各类专项资金或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金奢侈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因决策失误造成严峻经济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追究决策失误责任的。 第九条 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治政不严,违法行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问责: 一在经济活动中违背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严峻后果的; 二对下属部门或工作人员的严峻违法违纪行为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造成严峻不良政治影响或其他严峻后果的; 三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有损公务员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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