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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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信息系统 第一篇: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的通 知 渝建发2023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实行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建市9号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行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管理系统的工作,加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力度,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强化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恳切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完成了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网络系统的开发和本市建筑业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制定了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暂行实施细则,现印
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 暂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工程建设信誉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导建设市场健康、有序、稳步进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建市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管理试行方法的通知渝建发62号以及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以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为基础平台,由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以下
3、简称市建委组织实施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誉管理信息平台之一。该系统建设的第一步是实现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誉信息共享,确保市、区县自治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同步;其次步是逐步与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三条 本系统用于记录和发布建筑业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诚信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业绩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条 重庆市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
4、管理。 其次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全部纳入我市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劳务企业,均纳入本监管系统。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管理系统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审定、汇总和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刚好报送建设部。 第七条 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的论证、审定以及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重大记录和公布事项的审核。 第八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负责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重庆
5、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建筑业企业信誉手册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平安爱惜工作;负责经市建委审定的信誉信息的录入工作;负责全市各区县自治县的系统维护和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和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刚好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托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实施。 为避开重复建设和资源奢侈,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利用辖区内现有的建设工程交易所中心的资源条件,支配至少1名熟识网络维护和电脑操作的专业人员和1名建筑管理方面的人员,负责本地区信誉手册
6、的日常管理、记录和参加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 相关协会和中介机构关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诚信行为的信息记录、发布和信誉评价等工作;主动参与信誉征信和评价,把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作为各类评优、评奖的主要推翻根据;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严格落实责任制,制定本部门录入及移送企业信誉信息的操作程序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事实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核查、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诚信记录报表的真实、完好并刚好做好记录和报送工作。 第四章 记录管理 第十三
7、条 企业基本信息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网址、企业类型、建立时间、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企业资质及批准时间包含主项和增项、资质证书编号、企业项目经理注册建立师名单等内容;市外驻渝企业的基本信息还包括企业驻渝地址、联系电话、驻渝企业的主要从业人员状况等内容。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资质管理系统存储的相关数据和外地企业入渝备案信息统一记录,其书面版本的企业基本信息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据电子版本的记录内容统一打印。 第十四条 企业的经营业绩记录。企业业绩主要包括:企业承揽工程状况、项目业主、相关部门及机构对企业履约等状况的评价。企业的经营业绩
8、依据市、区分工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手册的电子版本、书面版本上记录。 一市管工程项目 对于市管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答应证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同时,其项目的基本状况和验收状况将通过系统网络自动录入到电子版本。从事市管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30日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答应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重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善手册的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二区县自治县管工程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完善管理网络系统,使辖区内全部工程项目的基本状况和验收状况将通过系统网络自动录入到电子版本。从事
9、区县自治县管工程建设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的30日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答应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各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交易所中心完善手册的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对于目前尚未到达自动录入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发放施工答应证以及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以后,刚好将项目的基本状况和验收状况通过人工录入方式录入系统的电子版本和企业的书面版本。 三其他项目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市外工程、公路、水利、铁路等工程项目 企业从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或者企业从事公路、水运、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项目承包以及本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在工程验收
10、备案后40天以内,持工程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原件、施工答应证复印件和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到其申领手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记录工作。 第十五条 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企业的良好行为记录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嘉奖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企业的良好行为依据荣誉分类通过以下方式记录: 一市省以上表彰嘉奖 建筑业企业获得鲁班奖、市政工程金杯奖、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等国家级荣誉的;获得重庆市的巴渝杯奖、市政工程金杯奖、优质结构
11、奖、市级平安文明工地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省级以上部门或机构授予的相关荣誉的。颁奖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资料后,将企业的获奖状况刚好记入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的企业嘉奖状况登记表中,并由记录部门或者荣誉授予部门在书面版本的相关栏目签盖公章。 对于没有与本手册管理系统联网或者未被授权记录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机构团体的表彰嘉奖,建筑业企业应当持相关资料原件到手册的发放部门进行记录。 二区县自治县表彰嘉奖 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的相关荣誉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记入手册电子版本的企业嘉奖状况登记表中。由于手册的书面版
12、本页面有限,区县自治县表彰嘉奖不记入手册的书面版本。 第十六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惩处,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以欺瞒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五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 六依据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
13、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峻的; 七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供应回扣或者赐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值手段承揽的; 八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九未设立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十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平安教化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十一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记,或者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十二未向作业人员
14、供应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的; 十三未依据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十四运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运用的危及施工平安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五偷工减料、运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严峻违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六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平安生产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十七施工前未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具体说明的; 十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转变,在施工现场实行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十九未取得平安生产答应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十平安生产答应证有效期满未办
15、理延期手续,接着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 期手续,接着进行生产的; 二十一转让平安生产答应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运用伪造的平安生产答应证的; 二十二发生四级含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 二十三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平安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二十四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十五未履行保修义务的; 二十六其他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对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作出惩处或处理确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刚好将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在其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中同时予以记录。以下材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确实认文件: 一已生效的行政惩处确定书; 二已
16、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投诉、举报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或司法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受权部门和机构查证属实的结论性材料。 各级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机构对建筑业企业的不良行为作出的惩处或处理确定以及不良记录,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相关资料后,也应在手册的电子版本和书面版中予以录入。 第五章 记录公布 第十七条 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诚信行为记录由市建委统一在重庆市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 xiexiebang 上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惩处确定做出
17、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诚信行为记录公布内容应与本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誉档案,内部长期保存。 其次十条 市建委负责对本市建设市场诚信行为记录的公布工作。企业的诚信行为记录必需经重庆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市建委分管领导批准以后公布。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本市发布以外,市建委还应将该不良行为记录在本市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 其次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拟公布的“诚信行为记录的有关书面资料
18、报送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其授权机构,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在收到有关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建委政策法规处等有关部门审定,对符合公布条件的材料报市建委分管领导签发后送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统一公布。 其次十二条 对于曝光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市建委根据被曝光单位对不良行为的整改状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的精确和有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可延长其不良行
19、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其次十三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市建委进行修正。行政惩处确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刚好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当处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动态管理 其次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为有关单位查询企业的信誉记录供应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答应、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赐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办。 其次十五条 对建筑业企业实行“三色通道管理制度。 对
20、经营状况和信誉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的建筑业企业实行“绿色通道管理,在其资质复查、资质升级和增项初审等方面赐予支持;对经营状况和信誉一般,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不超过三次、未发生严峻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橙色通道管理,在资质复查、资质升级和增项初审等方面严格审查;对经营状况和信誉较差,一年内发生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及以上、或者发生严峻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实行“红色通道管理,市建委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限制该企业确定时期内在本市承接业务,情节严峻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消资质证书。 其次十六条 进入我市建设市场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市外建筑业企业,凡一年内发生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三次
21、及以上、或者出现严峻不良行为记录的,取消其三年内在我市新承接相应业务的资格,并由市建委报向其资质主管机关提出对其资质进行动态管理的建议。 第七章 手册书面版本的发放 其次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以下有关部门申领手册的书面版本。 一本市的特级和市直属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申领手册; 二本市的其他建筑业企业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手册; 三进入本市承包工程的市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工程,持相关资料向市建筑管理总站申领手册。 其次十八条 诚信手册书面版本记录内容已满或企业基本信息发生转变后,企业应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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