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合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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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合集) 第一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共制定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
2、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允、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随实力相适应的原则。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
3、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
4、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
5、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
6、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第十四
7、条: 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南充宏敬物业公司抄 2023年3月20日 其次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
8、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允、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随实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运
9、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定坐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以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
10、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
11、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3、绿化管理费; 4、清洁卫生费; 5、保安费; 6、办公费; 7、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8、法定税费。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 第十
12、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6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住户供应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 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依据所签服务合同要求追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
13、位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已接受托付对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十五条凡有以下违背本方法行为之一者,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一)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的; (三)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四)供应服务质价不符的; (五)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 (六)其他违背本方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
14、 第十七条本方法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方法相抵触的,以本方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三篇: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建设委员会建设厅: 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正常收费秩序,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特制定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以下简称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是近几年在住房商品化过程中出现的对住宅小区居民供应公共性服
15、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目前,各地物业管理尚处在探究和进展阶段,竞争机制尚未真正形成,物业管理市场仍需培育、完善。鉴于此,各地物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亲热协作,共同做好暂行方法的实施工作。 二、各地物价部门在核定一般建筑标准住宅小区的收费标准时,要留意从紧驾驭;对高级公寓、别墅区等高标准住宅小区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依据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三、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方法,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要认真规范收费行为,整顿收费秩序,防止和克服乱收费现象,努力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
16、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物业管理单位及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城市住宅小区供应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本方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运用人托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供应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7、。 第三条各级政府的物价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承受实力相适应的原则。 国家激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所供应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怜悯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供应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修理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18、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具体价格管理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和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确定。 凡属为物业产权人、运用人个别需求供应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收费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供应的服务项目和各项费用开支状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看法后,以独立小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实行经营者定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
19、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代表、运用人代表协协商定,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当地物价部门备案。第七条物价部门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听取物业管理单位和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运用人的看法,既要有利于物业管理服务的价值补偿,也要考虑物业产权人、运用人的经济承受实力,以物业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结合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核定。 物价部门对核定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转变适时进行调整。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修理及保养费; 绿化管理费; 清洁卫生费
20、; 保安费; 办公费;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法定税费。 本条第项至第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资损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利润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状况确定。 第九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代表、运用人的代表协协商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文商定。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方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一般为个月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帐目,公布物业管理支配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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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城市 住宅小区 物业管理 服务 收费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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