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签订劳动合同5篇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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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签订劳动合同5篇范文 第一篇: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在当今不断进展的世界,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避开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常见的合同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签订劳动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签订劳动合同1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同等自愿、协商一样的原则,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马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需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企业与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算谁的错? 没签合同这件事是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事,要分成不怜悯况进行分析,一般以1
2、个月为期限,分成以下3种状况看。 状况一:入职1个月以内,员工拒绝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假如遇到劳动者找各种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这种状况下,一个月以内,企业可以随时辞退员工,无需担当任何责任,就是这么傲娇,不过HR要留存劳动者有意拖延不签合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另外员工工作期间工资还是要发的。 状况二:入职1个月内,企业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对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这
3、件事也不是特别斤斤计较啦,企业还是有1个月的缓冲期的,终归签合同这件大事也是很麻烦的,劳动合同又是拟定、又是确认盖章的,赶上大公司还得排队等公章,所以HR也不要着急。 状况三:入职超过1个月,员工还没签订劳动合同 假如说企业比较忙,没能马上的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还情有可原,假如一个月了还没与员工签订合同,劳动法大妈就忍不了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都1个月了还没签劳动合同,不好意思,友谊的小船翻了,无论是什么缘由、什么理由,企业再如何的义正言辞、员工拒签的再如何的情深意切,统统都是企业的错!
4、2个月的工资补偿妥妥的要付出了。 以上三种状况,都在干脆或间接的针对企业,在劳动法面前,很多时候企业是弱势群体,所以HR宝宝们遇到劳动问题确定要慎之又慎!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法律风险? 员工都交离职申请了,才觉察忘和员工签劳动合,怎么破?补签还来得及吗? 补签劳动合同是否能规避风险的问题,法律圈也是探讨激烈,但始终没有精确的说法,下面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观点一:企业补签合同也是亡羊补牢 虽然起先时用人单位没有刚好签订或者续签合同,但在事后用人单位已经补签,而且将之前的期限予以了覆盖,劳动者也并未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合同已经补签,立法目的到达,再行双倍罚则过于严苛,且补签时劳动者未提出异议,
5、应视为对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双倍工资权利的放弃。因此,用人单位不需再担当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观点二:企业有错在先再怎么补都违法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是既定的违法事实,事后的补签或追认行为只是使得用人单位不再受双倍工资的责难,但并不能豁免其之前违法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案例中的员工可以算一算公司辞退是否发生在入职一个月以内,假如超过1个月,无论以何种理由辞退都会面临2个月的赔偿,其他劳动问题另算。 签订劳动合同2 摘要:在去年我们法律救济的工作中,也曾接待过很多这样的案子,我们也很愿意关心他们,可是有很多时候我们却手足无措。因为我们知道,由于缺乏必要的证据,在法律上他们无论
6、如何是无法讨回自己的工资的。看着许多辛苦工作一年却连一分钱也拿不到的民工,看着他们那求助的眼神,我们感到很难受也很无奈。如今春节过去了,新一轮的民工潮又要来了。再加上许多高校毕业生也将要加入到找工作的行列中去,为了这样的悲剧不再出现,我想最好的方法是加强一下自身有关的法律学问,预防受骗。当然,社会的困难远非我们所想象的,我只是尽一分薄力,盼望对他们有所关心。下面结合法援工作的阅历,谈一下我个人对劳动者的几点建议注:本文指的劳动关系是广义上运用的,不仅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还包括雇佣或劳务关系: 一要到合法的劳动市场或职业介绍所找工作。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各项相关的劳动政策,社会保障机制以
7、及再就业机制都没有很好地建立健全,国家对劳动者难以供应足够的爱惜。可以说我国的劳动力市场仍是相当的脆弱。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是很大。如今由于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城市还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等待再就业,同时每年还有一大批的大中专毕业生加入找工作行列,这样就业的压力还是相当大的。在这样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力远远供过于求的状况下,在很多状况下,劳动者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我们遇到很多的农夫挚友们,在生疏的城市举目无亲,又无一技之长,只要有人愿请什么活都干。可有的时候就是没有人请。为了生计只有尽快地找到工作,为了尽快地找到工作,他们是顾不了别的什么了。而目前有很多非法中介就是利用了他们的这种心里。他
8、们往往以老乡名义骗取他们信任,说可以替他们找工作,收取确定的中介费,然后逃之夭夭的。或是收取了高额的介绍费的,又或是进行非法劳工的介绍,介绍人员从事一些非法行业或工作。这样的黑心中介在目前来说,不在少数。虽然国家劳动监察部门加强了检查力度,无奈检查过后,他们又如雨后春笋般复燃。所以最好是不要信任这些不规范的劳务或劳动中介。一般要找工作应当到正规的国家办的劳动介绍部门或人才沟通中心找工作比较牢靠。或者就是干脆上企业或单位去应聘。 二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是最好的保障 导致不签订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的缘由很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不力,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的状况监督管理不力所致;而
9、另一方面则是因劳动者本身不重视自身权益,不珍惜自己的劳动所致。事实上,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无论是社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本人,都是导致未签劳动合同的重要缘由。虽然,也有很多用人单位和用人者并不是有意欺瞒劳动者或雇工。只不过一旦双方出现问题争吵起来的时候,他们总会站到自己的一边说话而劳动者或雇工又空口无凭,没有任何其它的证据即使有对劳动者而言也是极难取证的,最终吃亏的是他们自己。更有甚者,一些不法之徒就是特地利用他们的这一点来骗取他们的血汗钱。所以我们并不是要求他们严格依法律来行事那也是不现实的,只是要求他们能够在找工作的同时多一个心眼,还是先签合同为好。虽然这样会不那么的便利,也会导致有点麻
10、烦,甚至会一时找不到工作,但总比付出辛苦的劳动之后得不到自己应得的酬劳的境遇要好一点。这是其一。其二,签订合同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单位负责的一种表现。尽管劳动者是处于不利的地位,但是假如没有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确定下来,对用人单位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人力资源的流失问题慢慢受到了各大公司的重视。劳动者有了合同的保障也会更加的负责,尽忠尽职。其三,国家明文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确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是一种非法劳动关系,是违法行为。对劳动者而言,得不到国家的爱惜,对单位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受到严峻的惩处。最终。我国劳动法是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特定雇佣关系为其主要调整对象的。现行劳动法第2条明确
11、把“用人单位限定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五种组织。因此该法律只适用于雇佣关系中的单位雇佣关系、附属性雇佣关系,而对个人雇用关系、非附属性雇佣关系没有作出调整,从而留下了法律调整的模糊区域。由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比较小,更多的是由民法来调整,这样更多的时候法院是以双方的商定来处理的假如没有签订劳动,劳动者就无法获得劳动法的爱惜。而在实践中为了便利,双方签订雇佣或劳务合同,不必要是条文特别具体详尽,或者说是特别科学,只要是说明白有关的聘用或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质量要求,酬劳或费用,违约事项,合同双方等等就可以了。简简洁单的一份合同就行。但对于劳动合同,则是要符合国家的严格
12、规定。还要劳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三留意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以下劳动合同无效:1、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实行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合同,至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些合同部分条款的违法无效并不必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要区分对待。如,不准请假休假的;不听从支配可以抠打或随便处置的;造成人身损害不负责任的;女职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准怀孕生孩子的;不负责医疗社会保险的;等等这些条款因与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或强行性规范相抵触无效,只是该条款无效。但如是为了非法目的,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而以合法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如雇用某人为赌场
13、保镖的合同。对于合同无效的,由有过错一方对对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对于合同当事人滥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性或随便性规定到达规避法律规范的目的这一类合同,劳动者则要加以留意了,特别是其中的一些条款,目前在法律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是违法的状况下,是很简洁被用人单位或用人者钻空子的。下面我介绍一下签订一般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应当留意的问题: 1.主体适格问题按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现行劳动法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不符合该规定的条件的,都不适用劳动法。致使许多从事雇佣劳动的劳动者,被解除在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如一些建筑
14、工地工作的劳动者,由于主体不合格,不能适用劳动法,一旦发生纠纷,只能按劳务关系,适用一般民事法律。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次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才能更好地爱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法的无效只会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爱惜。但对雇佣合同则没有如此严格的规定,只要符合合同法的有效条款就可以了。但很明显,对劳动者的民法爱惜远不及劳动法爱惜得那么好。在如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间、法定休息休假、劳动平安爱惜、解除劳动合同赐予经济补偿、供应社会保险等方面
15、已经超出了民法的爱惜范畴。 2.关于试用期及试用期的待遇问题按有关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试用期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商定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间应当向其支付酬劳,支付的酬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不需担当违约责任。劳动者可利用试用期对劳动定额、劳动条件、劳动爱惜等状况进行考察,干不了则依法解除合同,对个人不会
16、造成经济损失。但这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 3.关于劳动酬劳问题.这原来应当是劳动合同的重要一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此的规定却特别简洁,而更多是由双方商定。这样的话,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加简洁受到欺诈。劳动酬劳问题主要留意如下:1酬劳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商定,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而国家有关机关定有酬劳标准的,依规定标准给付酬劳;无规定的,参照市场同类劳务标准给付。2酬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津贴,交通费用,住房补贴费,伙食费,培训费用,医疗费,提成等,这些都要在合同内明确商定,以防工厂随便克扣工资3工资的计算方式按件、按时或按天、按级别、承包的等,支付方式
17、现金或记账、月结或天结,支付地点以及在确定时期内不支付酬劳的后果等,都可以由合同商定。无商定的依习惯。无习惯的依以下规定供应持续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接着性劳务的,至少每月给付一次酬劳;供应一次性短期劳务的,于劳务结束时给付酬劳;供应间断性劳务的,于每次劳务完毕时给付酬劳;受雇人以酬劳为基本生活来源的,雇佣人应于劳务起先时预付足以维持受雇人基本生活的部分酬劳。4加班工作应当加工资,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应当照常发工资。对于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资则由双方规定。4扣减酬劳的理由,这也需要由合同具体规定,而且也应对这些条款特别留意。雇主无正值理由不得扣减劳动者的酬劳。基于正值理由扣减劳动者酬劳的,扣减数额总计
18、不得超过当期应付酬劳的确定比例20%。5同时也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拖欠的后果等。 4.关于工作的内容及质量的问题对合同的要求要明确,以防用人单位或用人者到时以此为借口克扣酬劳或不支付酬劳。而我国劳动法中由于受“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引下,对这方面的内容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一般由一些部门性或行业性或地方性的规定来约束。但是这样的规定也不是很多。所以更多的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商定。这就要劳动者多加留神了,以免出现有理无法说的情形。如:有些劳动者在被录用后时间不长,就因身体素养或技能等缘由,完不成劳动合同中商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不得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这是
19、当时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地看合同有关。用求职者的话讲,不是个人不想干,而是合同中的工作指标难以完成,完全是被用人单位用劳动合同给“欺诈了。又或是因没有明确的工作标准而受到工头的随便刁难或是克扣工资。5.关于解约权的行使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解约分为法定的解约和商定的解约。法定的解约主要是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依据劳动合同商定支付劳动酬劳或者供应劳动条件的。据此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20、而不负违约责任。 商定解约就是由双方同意解除劳动或劳务合同,或是在合同中商定解约的条件或解约的期限当这些条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时合同自然解除。这就是劳动者在签订合同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东西,尤其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多接受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只从企业的利益动身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我把它们主要归为以下几类:1有些合同规定的解约条件不对等:如某单位劳动合同规定“甲方单位辞退乙方劳动者,应提前10日通知对方。同时,又规定:乙方解约,应提前30日提出,并在甲方批准后方可离岗等。这与
21、劳动法第26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规定不相符;2又有些合同加以限制劳动者的解约权利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方可以解除合同:一甲方未按合同商定支付酬劳的;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否则乙方不得解除合同。违背了劳动法第31条的有关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条条款实质上是给予了劳动者的随便解除权。只要劳动者情愿,他就可以提出解约的要求。3还有些合同是别的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解约条款也应赐予足够的重视。如某和一建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后,仅仅工作了一个月,就被解除劳动合同。理
22、由是该建筑公司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公司对迟到三次的职工可以开除。又或是合同商定的完成工作期限已到。 6.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这主要是看哪些条款加大了劳动者的违约责任。如一般用人单位都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只不过表现形式不同,有的是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有的是在合同附件的岗位协议中,有的违约金方面的内容是在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中。违约金的商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合同中商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万,甚至更多;二是按未履行合同的期限来计算,如未履行一年的,赔偿一万元。而在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一般仅针对劳动者而适用,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
23、者经济补偿金,即工作满一年的,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可能是远远低于违约金数额的。在目前法律对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未有明确规定前,一般由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予以干预,对违约金的金额予以适当的调整,以更好地爱惜劳动者的权益。 7.关于免责条款。这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在合同中规定了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1号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爱惜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赐予劳动爱惜,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背宪法和有关劳动爱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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