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典行政诉讼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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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典行政诉讼代理词 第一篇:经典行政诉讼代理词 经典行政诉讼代理词 白某案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白某的托付,并指派我担当本案当事人白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案情经过2023年2月8日上诉人白某驾驶大型一般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一人当场死亡,2023年12月4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3年6月30日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晋H公交决字第200001366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惩处确定书,撤消了上诉人的机动车驾
2、驶证。 二、本案违背基本法律原则法律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而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并未规定违法行为在几年后照旧可以赐予行政惩处。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其追溯程序远远严谨于行政惩处程序,当年的案件,若是未经处理,其刑事部分早已超过追诉时效,何况行政案件。 三、本案中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符合四个要件,即:主体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驶证。因此,本案交警部门在主体资格与惩处权
3、限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并且与本案相关的事实和证据已经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所认定,行政惩处所根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的分歧点主要集中于法律适用和行政程序合法性的认定方面。第一,本案不适用行政惩处法其次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觉察的,不再赐予行政惩处的规定,交警部门享有管辖权。结合基本案情可知,交警部门在二年内已经觉察了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明显不符合该条文的干脆规定,因此不应适用该条文否认交警部门的管辖权。对于违法行为虽被觉察但未经惩处,超过二年是否还能再予惩处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法律说明上存在确定的争议。本案所涉及的行政惩处具有特殊性,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惩处不同,它事实上
4、是法律为交警部门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非行政权力,对该惩处交警不享有任何裁量权,仅仅是履行法律程序上的义务。其次,本案中交警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严峻违背法定程序。对于因交通肇事犯罪而撤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惩处应遵守的办案时限,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公安部的规章也仅抽象规定“刚好作出惩处确定。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刚好作出惩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参照该规章的规定,但由于该规定的抽象性,法院应当根据个案状况确定惩处的合理时间,以便推断惩处是否刚好,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
5、机关一般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30日,案情重大、困难的可以延长30日。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三十九条对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一般按60日作为履行期限。因此,参照上述规定,法院以自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作为推断惩处是否刚好的基准点较为妥当,并根据逾越该基准时间的长短确定程序违法的严峻程度。而本案中,交警部门在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六年多以后才作出惩处确定,远远超过了一般人所能够理解的合理期限,属于未刚好作出惩处确定,严峻违背了法定程序。 四、应当判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不应作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判决,而应判决确认违法。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6、法院可以作出“撤销、确认违法、驳回原告知讼请求等判决。但是,由于本案行政惩处机关严峻超越合理期限,以至于到达程序违法的程度,因此不能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若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且本案上诉人白某已经超过了“撤消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禁止申领期,这期间内上诉人白某也没有再出现交通违法行为,且均按时通过了年审。因此,被上诉人被诉的惩处确定作出后,上诉人白某还要再等二年才能申领驾驶证,这严峻侵扰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鉴于实体问题已经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能作出撤销判决,否则将导致道路交通平安法的上述规定形同虚设。
7、同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十八条予以判决,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第五十八条,判处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上代理看法,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并接受。 托付代理人:山西晋一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玉小 日期:二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其次篇: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彭浩的托付,并
8、指派我担当本案当事人彭浩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托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日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丰台区蓝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彭某的托付,并指派我担当本案当事人彭浩的诉讼代理人。接受托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人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日又参加了庭审,对该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看法,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警方六点多钟接到报案后,直到七点四十多始终没有出如今事故现场。由于警方没有刚好作为,
9、导致了被害人陈英没有得到刚好抢救而死亡;并且,由于警方没有刚好赶赴现场,导致了重要证据的丢失,以至于至今未能找到肇事司机。 一、警方六点多钟接到报案后,直到七点四十多始终没有出如今事故现场。由于警方没有刚好作为,导致了被害人陈英没有 得到刚好抢救而死亡;并且由于警方没有刚好赶赴现场,导致了重要证据的丢失,以至于至今未能找到肇事司机。 11月3日原告之兄彭海,妹夫钟平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状况时,警察照旧说没人报案,这足以说明直到11月3日警方对报案人所供应的报案信息实行任何的行动。而到了5日,我们再去交通支队询问相关事宜时,警察才把报案单子找出来,很明显报案单是事后补办的。 11月3日原告之兄彭浩
10、,妹夫钟平到交通支队查询报案状况时,警察照旧说没有人报案,这 二、2023年7月份警方在收到我原告供应的线索后,并没有涉嫌面包车绽开调查取证工作。而仅仅用“炸油条的找不着了来搪塞原告。原告让警察拿出立案的现场记录,对方只是回答“不知道。最让人愤慨的是警方尽然连原告母亲在什么位置离开现场和在什么位置撞的都不知道。丰台区交通支队接二连三地出现工作上问题,其对待人命案件的看法实在是让人心寒。 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方已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此,被告方应当为此担当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于上述事实,请求法院判处支持原告三项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看法,请合议庭考虑并予以接受。 原告:
11、彭浩 托付代理人:北京市丰台区蓝天事务所 律师:郑杨 年月日 第三篇: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工伤行政诉讼代理词 行政代理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接受邹平县玉泉化工有限公司诉邹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焦方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一案中第三人焦方进的托付,指派我担当其诉讼代理人。由于自从申请工伤认定至今,始终由代理,因此对案件的状况特殊清楚。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对本案事实与适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驾驭。现发表如下代理看法。 被告作出的2023年邹劳工伤认55号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一、被告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过邹复决
12、字2023第35号行政复议确定书所限定的日期。 1、关于作出期限。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邹复决字2023第35号行政复议确定书于2023年3月14日作出,3月 日才送达被告。一个月的期限应从送达被告之日起算,被告于2023年4月14日重新作出该工伤认定结论,未超出一个月的指定期限。何况,根据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第36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确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将结果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备案。法律、法规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按照此规定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复议机关指定期限
13、。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的作出时间并未超过期限。 2、关于送达期限。被告对该工伤认定结论的送达时间合法。 根据工伤认定方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确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确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损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本案中被告于2023年4月30日送达原告,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送达期限。因此,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作出与送达期限,均合法有效。 二、被告对原告的送达也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工伤认定方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
14、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居处,即视为送达。可见,被告在原告拒绝签收的状况下,适用留置送达方式,是完全合法有效的。 三、该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正确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干脆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工伤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不仅是工伤职工本人,还包括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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