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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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讨会方案 第一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为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进展,正确运用政策法规,规范行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销售水平,特制订会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驾驭政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养。 二、会议活动支配 一时间: XX
2、年10月日至日,共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支配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本次活动设“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议各项事宜的决策,组长:,副组长:。下设“研讨组和“会议服务组 一研讨组。主要职责:根据研讨内容,完善研讨资料,制订研讨方案。和与会同志进行研讨。组长:。 二会议服务组。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报
3、名、收取会务费、发放研讨资料等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2、协调会议地宾馆,做好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报名状况支配住宿房间支配好与会人员的就餐事宜做好与会人员的平安工作; 3、做好研讨活动中的服务及协调工作会场布置会场摄影协调宾馆搞好会场服务; 3、组织好会外活动,做好会外出行交通及会外活动平安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食宿支配 由会议地宾馆具体支配食宿,视宾馆房间状况和报名状况,由会议服务组支配与会人员入住标准间或三人间。早餐支配自助餐,中、晚餐可实行包桌方式支配饭菜。 五、会场支配 1、悬挂横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研讨会。 2、制作领导座签。 3、现场摄影,留取图片
4、资料。 六、要求 各组成员要从思想上重视这次活动的开展,听从指挥,各负其责,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当召开。 其次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为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进展,正确运用政策法规,规范行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销售水平,特制订会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进展的通知(国发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方法的通知计价格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驾驭政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
5、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二、会议活动支配 一时间: xx年10月日至日,共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政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规划方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研讨会方案。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政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支配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本次活动设“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议各项事宜的决策,组长:,副组长:。下设“研讨组和“会
6、议服务组 一研讨组。主要职责:根据研讨内容,完善研讨资料,制订研讨方案。和与会同志进行研讨。组长:。 二会议服务组。主要职责: 1、负责接受报名、收取会务费、发放研讨资料等会议前期准备工作; 2、协调会议地宾馆,做好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根据报名状况支配住宿房间支配好与会人员的就餐事宜做好与会人员的平安工作; 3、做好研讨活动中的服务及协调工作会场布置会场摄影协调宾馆搞好会场服务; 3、组织好会外活动,做好会外出行交通及会外活动平安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食宿支配 由会议地宾馆具体支配食宿,视宾馆房间状况和报名状况,由会议服务组支配与会人员入住标准间或三人间。早餐支配自助餐,
7、中、晚餐可实行包桌方式支配饭菜。 五、会场支配 1、悬挂横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方法研讨会。 2、制作领导座签。 3、现场摄影,留取图片资料。 六、要求 各组成员要从思想上重视这次活动的开展,听从指挥,各负其责,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当召开。 第三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良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爱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供应政策实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依据合理标准建设,面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方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
8、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连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运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进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同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
9、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展规划和支配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支配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刚好向社会公布。 其次章 实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供应支配,
10、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方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实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
11、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支配区位布局。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商定。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限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进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
12、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依据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干脆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留意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主动作用。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需依据进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实行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运用功能。主动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平安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
13、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运用说明书,并担当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运用平安。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供应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 价格管理 其次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
14、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本钱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 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干脆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本钱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其次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需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其次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
15、门要加强本钱监审,全面驾驭经济适用住房本钱及利润变动状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其次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方法,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16、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其次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实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作,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其次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置的面积标准。然后依据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依次等因素进行
17、轮候。 其次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置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置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置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置;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实惠,由购房人依据同地段同类一般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其次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据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不满年,不得干脆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缘由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依据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同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18、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依据届时同地段一般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确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依据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置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商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置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置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
19、购置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需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实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支配和用地支配管理。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置土地组织集资
20、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意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置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本钱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运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支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21、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运用等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觉察违规行为刚好订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变更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惩处。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置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置或集资建
22、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一般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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