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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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限制制度 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长兴长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部限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限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平平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看法等法律规定和金融企业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内部限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限制、事后监督和订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限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2、行。 (二)确保公司进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刚好、真实和完好。 第四条 公司内部限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内部限制应当渗透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全部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限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动身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尤其是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均应当表达“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限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限制约束的权力,内部限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刚好反馈和订正
3、。 (四)内部限制的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限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干脆向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第五条 内部限制应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本钱实现内部限制的目标。 其次章 内部限制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内部限制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一)内部限制环境。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内部限制措施。 (四)信息沟通与反馈。 (五)监督评价与订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互相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为内部限制的有效性供应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相识自身对内部限制所担当
4、的责任。 董事会负责保证公司建立并实施充分而有效的内部限制体系;负责审批整体经营战略和重大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状况;负责确保公司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审慎经营,明确设定可接受的风险程度,确保高级管理层实行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限制风险;负责审批组织机构;负责保证高级管理层对内部限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完善内部限制体系;负责监督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内部限制职责;负责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订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监督执行。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内部限制政策,对内部限制体系的充分性与有效性进行监测和评估;负责执行董
5、事会决策;负责建立识别、计量、监测并限制风险的程序和措施;负责建立和完善内部组织机构,保证内部限制的各项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限制文化,从而创建全体员工均充分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履行风险管理职能的特地部门,负责具体制定并实施识别、计量、监测和限制风险的制度、程序和方法,以确保风险管理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行范围的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和运用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对信誉风险、市场风险、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持续的监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各项业务制定全面
6、、系统、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在全公司范围内保持统一的业务标准和操作要求,并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应当事先制定有关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对潜在的风险进行计量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限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限制的制度建设、执行状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转变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别、横向与纵向互相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单独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
7、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及其性质,给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 公司应当明确关键岗位及其限制要求,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实力、地区经济和业务进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实行书面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利用计算机程序监控等现代化手段,锁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对分支机构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控。 下级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决策,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核对、监限制
8、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刚好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控。 其次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好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当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资料的真实、完好。 其次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在意外事务或紧急状况发生时,应依据应急预案刚好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削减可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其次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
9、进行法律论证,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和有效。 其次十三条 公司应当实现业务操作和管理的电子化,促进各项业务的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整合,做到业务数据的集中处理。 其次十四条 公司应当实现经营管理的信息化,建立贯穿各级机构、覆盖各个业务领域的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做到刚好、精确供应经营管理所需要的各种数据,并刚好、真实、精确地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监管报表资料和对外披露信息。 其次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刚好了解本行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的有关信息均能够顺畅反馈。 其次十六条 公司的业务部
10、门应当对各项业务经营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刚好觉察内部限制存在的问题,并快速予以订正。 其次十七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有权获得公司的全部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并对各个部门、岗位和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其次十八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应当具有充分的独立性,实行全公司系统垂直管理。 下级机构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上一级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由董事会负责。 其次十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确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时间。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限制报告和订正机制,业务部门、内部审
11、计部门和其他人员觉察的内部限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订正措施。 第三章 授信的内部限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授信内部限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誉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背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风险管理部门,不同客户对象、不同种类的授信进行统一管理,设置授信风险限额,避开信誉失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授信岗位设置应当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岗位之间应当互相协作、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别、业务经办与会计账务处理分别。 第三
12、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授信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授信审查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看法、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看法应当记录存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上级机构应当根据下级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所处地区经济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大小,对不同种类、期限、担保条件的授信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应当接受量化风险指标。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明确规定授信审查人、审批人之间的权限和工作程序
13、,严格依据权限和程序审查、审批业务,不得有意绕开审查、审批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级机构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通过实行授信组合管理,制定在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授信分散化目标,刚好监测和限制授信组合风险,确保总体授信风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单一客户的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誉证等各类表内外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以风险量化评估的方法和模型为基础,开发和运用统一的客户信誉评级体系,作为授信客户选择和项目审批的根据,并为客户信誉风险识别、监测以及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政策供应基础。客户信誉评
14、级结果应当根据客户信誉转变状况刚好进行调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统一、适度和预警的原则。对集团客户应当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支配授信额度。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集团客户授信集中风险实行有效监控,防止集团客户通过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等形式套取公司资金。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照实报告授信调查驾驭的状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变更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
15、公正,充分、精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照实记录,刚好将检查中觉察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统一的各类授信品种的管理方法,明确规定各项业务的办理条件,包括选项标准、期限、利率、收费、担保、审批权限、申报资料、贷后管理、内部处理程序等具体内容。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授信工作实施独立的尽职调查。授信决策应根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或削减程序进行授信。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
16、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看法,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关联方的授信,应当依据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在对关联方的授信调查和审批过程中,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应当回避。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处,防止借款人通过贷款、贴现、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套取信贷资金,变更借款用处。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监测、预警机制,严密监测资产质量的转变,刚好觉察资产质量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
17、警提示,分析不良资产形成的缘由,刚好制定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对策。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贷款风险分类制度,规范贷款质量的认定标准和程序,严禁掩盖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确保贷款质量的真实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应当担当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查和审批人员应当担当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签署的看法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应当担当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担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和损失逐笔进行责
18、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信息系统,对授信全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并确保供应真实的授信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信息,对授信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驾驭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实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授信禁入。 第四章 资金业务的内部限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资金业务内部限制的重点是:对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实行统一授信,实行严格的前后台职责分别,建立中台风险监控和管理制度,防止资金交易员从事越权交易,防止欺诈行为,防止因违规操作和风险识别缺乏导
19、致的重大损失。 第五十七条 公司资金业务的组织结构应当表达权限等级和职责分别的原则,做到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分别、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分别、业务操作与风险监控分别,建立岗位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各个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经营权限。 对分支机构的资金业务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对异样资金交易和资金变动应当建立有效的预警和处理机制。 未经上级机构批准,下级机构不得开展任何未设权限的资金交易。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资金营运的内部限制,资金的调出、调入应当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严格依据授权进行操作,并刚好划拨资金,登记台账。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授信原则和资金交
20、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确定交易对手、投资对象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并根据交易产品的特点对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监控,确保全部交易限制在授信额度范围之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了解所从事资金业务的性质、风险、相关的法规和惯例,明确规定允许交易的业务品种,确定资金业务单笔、累计最大交易限额以及相应担当的单笔、累计最大交易损失限额和交易止损点。 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相识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质和风险,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水平,合理确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限额和相关交易参数。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资金交易风险评估和限制系统,制定符合本公司特点的风险限制政策、措施和定量指标,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资金交易
21、的收益与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确保资金业务各项风险指标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资金交易的风险程度和管理实力,就交易品种、交易金额和止损点等对资金交易员进行授权。 资金交易员上岗前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市场价格计算交易头寸的市值和浮动盈亏状况,对资金交易产品的市场风险、头寸市值变动进行实时监控。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风险和市值的内部报告制度。有关资金业务风险和市值状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刚好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供应。公司应当制定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的发送范围、程序和频率。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序,定期对
22、突发的小概率事务,如市场价格发生猛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务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公司在极端不利状况下的亏损承受实力。 公司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根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资金交易员的适当的约束机制,对资金交易员实施有效管理。 资金交易员应当严格遵守交易员行为准则,在职责权限、授信额度、各项交易限额和止损点内以真实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严守交易信息隐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资金交易中台和后台部门对前台交易的反映和监督机制。 中台监控部门应当核对前台交易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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