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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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篇: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暂行方法的通知 建质2023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实行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3年7月31日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
2、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平安进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看法国发20234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形成过程限制、持续改良的平安管理机制。 1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
3、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激励应用信息化手段
4、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其次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状
5、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看法。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答应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平安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
6、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看法;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状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指责、行政惩处、通报表扬、表彰嘉奖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状况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7、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平安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
8、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年度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其次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其次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
9、评机构,每年主要根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其次十二条 对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平安生产答应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其次十三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平安生产答应证且答应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其次十四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答应证明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其次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平安生产答应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
10、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 二企业主要根据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 三企业近三年内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状况包括通报指责、行政惩处、通报表扬、表彰嘉奖等; 四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状况; 五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其次十六条 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根据,结合平安生产答应证动态监管状况对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
11、及“不合格。 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应包括企业考评年度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令限期整改。 其次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四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八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
12、施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拟办理平安生产答应证延期企业数量的10%。 其次十九条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对跨地区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方法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刚好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平安生产答应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第四章 嘉奖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誉评级、诚信评价、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根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
13、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状况记入平安生产信誉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企业办理平安生产答应证延期时,复核其平安生产条件,对整改后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核发平安生产答应证;对不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予核发平安生产答应证。 第三十五条 对于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
14、,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平安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十六条 经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觉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考评主体撤销原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干脆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一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平安事故的; 三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次篇:4、建筑施工平安生
15、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 建质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平安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进展平安进展促进平安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看法国发40号等文件,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平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平安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平安状态,
16、形成过程限制、持续改良的平安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托付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17、。 第五条 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激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其次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平安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工
18、作。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状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看法。 第十一条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建筑施工平安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平安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答应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平安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
19、,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根据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看法;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平安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状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指责、行政惩处、通报表扬、表彰嘉奖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状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
20、日常监管状况对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平安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
21、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平安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所辖区域内本拟竣工项目数量的10%。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刚好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平安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刚好将项目的考评结果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 企业考评 其次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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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建筑 施工 安全生产 标准化 考评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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