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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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范文 第一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范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标签: 住房公积金 产权证 公积金 青岛房产 提取 2023-05-19 22:39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政策规定,手续,方法 青岛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不买房可以提公积金吗? 今日一网民来电询问关于的相关问题:今日早上起得早,起来后给媳妇做晚饭,看新闻,新闻上说公积金每年只能提取一次的规定被打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实施新方法,规定公积金每年可以提取两次。,这是真的吗?我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商业贷款后,公积金只能第一年提一次吗?以后每年是否都可以提? 青岛个人
2、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客户服务人员在接到你这个问题后,就你提出的问题特意询问了权威人士后赐予回复:: 还贷期间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每年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还款付息额。以上就是关于青岛市公积金怎么提的相关问题的回复,盼望这个挚友满足加宠爱了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
3、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最新)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戚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其次章
4、 提取条件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六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工作人员
5、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七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第八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
6、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以下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
7、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置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买卖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3根居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置已租住公有住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原件和全额缴款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4购置拆迁安置住房的,应供应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和补缴差价发票原件。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
8、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2职工建立、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翻建还应供应原房屋产权证原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户口所在地建立、翻建自住住房的,应供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运用证原件或房屋全部权证原件。 3职工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付款发票及原房屋产权证原件。 4职
9、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时,除供应购置、建立、翻建、大修住房的有关证明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二职工离、退休的,应供应离、退休证原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供应区市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供应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丢失劳动实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职工出境定居的,应供应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
10、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 五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供应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应供应借款合同原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同住户口簿原件。 六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
11、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应供应户口簿原件、房管部门出具的租住公房房租计租表原件和承租人及其同住直系亲属单位出具的年工资收入证明原件,失业人员应供应失业证原件。 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除供应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供应其互相关系的证明文件。属于夫妻关系或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等原件;不属于同一户口的直系亲属应供应提取人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供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供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
12、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供应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供应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供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应供应失业证原件。第四章 提取额度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第十一条 职工购置、
13、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提取最终一次付款发票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
14、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商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三条 职工租住公房交纳房租超过农行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交纳的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第十四条 按照本方法第六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七、第八、第九、第十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五章 提取程序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
15、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第十五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第十七条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
16、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确实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 监督 青岛个人无抵押贷款无前期费用0532-8607 7214青岛房产抵押贷款139 5320 7682多次抵押 青岛抵押贷款利息最低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押贷款0532-8607 7214全市利息最低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
17、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贷款,青岛工薪阶层无抵押贷款 青岛个人信誉贷款0532-8607 7214无前期费用,月费率最低1.3%,最高30万元139 5320 7682 青岛房产抵押贷款当天放款139 5320 7682青岛房屋二次抵
18、押贷款利息最低0532-8607 7214 其次十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催促单位按规定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单位审核不严或拒绝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造成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其次十一条 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住房公积金电话96557青岛市房屋公积金服务热线96557青岛住房公积
19、金查询电话96557青岛公积金提取询问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询问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利息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96557青岛公积金网站96557青岛公积金缴存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96557青岛公积金转移政策96557青岛公积金编号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贷款买房实惠96557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96557青岛市各区管理中心地址查询96557青岛公积金联名卡 其次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青岛市住房公积
20、金管理实施方法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青岛市辖区范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发放的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是指会计,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管理工作。 其次章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21、的; (三)完全丢失劳动实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 O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九)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末再就业3年以上(含3年)的; (十一)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峻困难的。 第八条 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职工本人 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九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
22、金账户存 储余额。 第十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l 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 储余额缺乏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供应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 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状况分别供应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购置、建立、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以下材料: 1、职工购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供应购房合同原件和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供应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置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供应商品房销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供应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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