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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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一篇: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文化建设是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为了摸清农村文化建设的现状及进展趋势,创建与农夫群众需求相适应的文化环境和文化气氛,为制定旺盛农夫文化生活的政策、措施供应根据,莫旗相关部门对农村文化建设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说明:莫旗农村文化建设有较大的进展,农夫的文化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传递农村文化的载体发生重大转变,农村健康文化阵地得到稳固和进展。但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也特殊严峻,依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小康社会文化更加旺盛的要求,农村文化建设任重道远。 一、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现状 一农夫文化生活日益丰富。
2、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全旗农村经济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农夫增收,农业增效。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农夫文化生活得到显著改善。富有起来的农夫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文化活动形式以广播电视为主,报刊杂志、网络传播为补充,形成日益现代化、多样化的趋势。 二农村文化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目前莫旗共有17个乡镇都有文化站,文化专职干部46人,全额财政拨款,有特地办公场所,藏书6550余册。2023年度,全旗乡镇文化站所累计组织各类文艺活动53次,举办训练班、文化展览20余次,下基层服务66次。全旗220个行政村大部分都有村级文化活动室,绝大部分行政村设立了宣扬栏、政务公开栏和阅报栏。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在不断改
3、善。尤其是从2023年起先,中心文明办“百县千乡宣扬文化工程的实施,对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赐予了大力的支持和救济,上级财政也赐予了大力的支持。 三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不断提高。从解放初期的扫盲、普及小学教化到如今的莫旗已普及九年义务教化,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推动和新一轮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一部分农村劳动力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外出务工挣钱,吸取城市的先进文化,对农夫文化生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了农夫文化生活的进一步进展。 四农夫文化生活消费逐年增长。随着农村各项改革的深化,农村经济日益进展壮大,农夫收入持续增长,农夫的生活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不断提高,农夫用于文
4、教消遣用品及服务方面的支出快速增长,精神生活不断得到改善和提高。 二、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薄弱。乡镇文化站是农村文化服务机构的主体,担负着服务农村文化的职能。目前,乡镇文化站进展困难,稳固率不高,办公环境差,部分文化站已经名存实亡,成了无人员、无阵地、无经费、无活动的“四无文化站。其主要缘由:一是部分乡镇领导思想意识存在偏差,重经济进展,轻文化建设;重物质利益,轻社会效益。二是取消农业税后,财政困难,对文化建设无力投入。 二农村文化建设投入欠缺,先进文化难以普及。每年旗财政只负责拨人头经费488460元,没有额外经费。因此,资金困难是制约莫旗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瓶颈,农
5、村文化建设的速度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不少农村文化设施因建筑年头早、常年失修、设施陈旧,存在平安隐患,不能正常运用。农村图书室、阅览室因缺乏购书经费,不能满意科教兴农的需求。目前的各类文化活动大部分仅限于城镇,边远地区的农夫群众很难享受到文化服务,出现了“重城镇阵地、轻边远山区,重大型庆典、轻日常活动,重精致培育、轻群众普及的现象。虽然90%的村通了广播,但目前相当多的村广播已完全停止播出,还有的村广播虽然存在,但很少利用其宣扬党的方针政策,讲解农业学问。大多数偏远农村没有安装有线电视,目前有线电视初装费是450元/户计算,并且月缴费10元,每年每户需缴120元,许多贫困农夫家庭无力承
6、受。有关部门又由于对,北京: 北京林业高校,2023。 (4)张仪华,浅谈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活力,2023。 (5)欧绍华,刘志刚.中国企业文化建设的历程与思索,中外企业文化。2023 致谢:在本次论文设计过程中,老师对该论文从选题,构思到最终定稿的各个环节赐予细心指引与教育,使我得以最终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在学习中, 老师严谨的治学看法、丰富渊博的学问、敏锐的学术思维、精益求精的工作看法以及侮人不倦的师者风范是我终生学习的楷模,导师们的高深精湛的造诣与严谨求实的治学精神,将恒久激励着我。在此,谨向老师致以诚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第三篇:浅谈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浅谈农村文化建设存在的问
7、题 以贵州农村为例 黎 回 举 : : 参考资料在时事政治69页 第四篇: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浅析法治文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法治文化是法律和文化的有机统一,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动力和进展方向。如何进一步深化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公民信仰法律和崇尚法治的意识,以良好的法治文化环境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需要我们主动的思索和不懈的努力。尽管我们的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确定的成效,但是在我们工作中确实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和提高。 促进民主法治的几个因素 宏斌云 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进展的阶段,各种因素叠加在一起,就更加促进了社会的进展。目前,社会更加留意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其中起作用的因素很多。明
8、显的就有以下几个。 律师的促进作用。司法体制、法制体系的格局变更中,律师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重大的标记。律师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必不行少的。而律师的存在本身,就必定促进司法体制、法制体系的进展和完善。由于律师的职业功用的内在要求,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托付代理人,其服务的对象是当事人,其收入来源是当事人,有其特殊的利益诉求,由此确定了要求更加完备的诉讼制度和法律制度。律师是现代诉讼制度的不行缺少的组成部分,律师的存在也反过来更好地促进了现代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健全。律师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外于政府之外的一种力气的产生和进展,这大大推动了民主法治的建设。如今不能设想,假如律师制度取消,将会是怎样的
9、后果。可以说,律师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是第一位的。没有律师制度,也就没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现代诉讼制度、法律制度。 信访的促进作用。由于法律体制还不完善,也由于法律体制解决问题的有限性,还由于社情的状况要求,只是依靠法制本身来解决各种社会民生问题是远远不够的。于是,信访也就顺势产生了。并且,在确定历史时期,信访还将接着存在。其实,假如一个社会完全杜绝了信访现象是不行能的,假如信访现象被完全杜绝了,这个社会就是不正常的。虽然信访让地方政府以及司法机关感到压力巨大,难于处理、化解,但是这种社会力气的客观作用是特别明显的。正是在当今社会有了这些信访的存在,使得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不能为所欲为,而在许多事项上
10、有所克制,规范自身行为,更加留意民生问题的解决,更加留意冲突化解。信访已经成了促进社会民主法治的重要力气。 网络微博的促进作用。一般意义上的网络,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已经是明显的了。由于网络信息技术的便利快捷,使得社会的意思表达便利快捷,民意表达,民意上传,只是用秒秒来计算的问题。而微薄的出现,更使得这一网络信息技术的便利快捷表现得更加充分明显。看近期的高铁事务、美美事务、宋瓷事务,等等事务,都快速地在一种社会力气!网络问政,网络参政,网络议政,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现实。并且,目前的微博问政,微博参政,微博议政,更是成了民众的一种常态。网络微博促进民主法治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愈来愈明显。 律师对于
11、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制度上的支配,信访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社会上的客观存在,网络微博对于民主法治的促进作用是技术上的结果,力气巨大。但愿在经济建设上取得更大成效的同时,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也迎头跟上。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 法治之治与法治之制 徐显明 谢晖 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法治国家,是我国既定的目标追求。 一、法治之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中国百年法制变革的历程说明,倾向于法治的仁人志士,往往对良法情有独钟。从清末立法始、中经民国立法再到共和国八届人大期间以平均28天立一部法律,都深刻表达着法学家和政治家关于“良法先行的思想意识。然而,法律运行的规律却并未遵循立法者的设定,法律的大量堆砌不但没有
12、给中国带来法治的现实,而且整个20世纪是中国历史上人治最为猖獗的时期之一。这必定启示我们思索如下问题:法治之法(良法)必能导致法治吗? 这是一个既需求诸实践亦需求诸理论的问题。就实践而吉,除前述中国20世纪之大量立法并未带来法治实效外,相关例证在国外也屡见不鲜。例如当今亚洲各国,几乎毫无例外地标榜立宪主义,并以此为基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宪法。但真正奉行宪政者寥寥,从而使宪法带有明显的“将来政治支配的特征。宪法作为法治的规范母体并未带来法治的制度母体宪政,不正说明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殴违吗?何以法治之法并不必定导向法治?这需从法律和法制(法治制度)相结合的角度探讨。 因此,法治之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
13、、机械性、独在性;而法治之制则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这必致两者的实践对接一旦失当,则法治之法无以呈现法治之制的情形。 第一,法治之法的单面性与法治之制的立体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法治之法的单面性指的是它只反映或表达法治某一方面的要求,即法治对规则的要求,但规则的具备对于法治可能有两种结果:其一是规则导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表现为实有的法治;其二是规则未致法治其它要素与之配套,从而在法律与法治间出现错位。这种错位,又有两种形成机制,要么法律违背法治,要么其它制度与法治之法不相配套,或未依法治之法而立。法治之制是一种立体性的存在,所谓立体性是指它由多方面要素结构而成,法律仅是这谙
14、要素中的一种,虽然法律对其它诸要素观念、组织(主体)、行为、监督等具有至上的调整功能,但当其它要素与法治之法间出现整体性错位时,法治之法则徒唤奈何。 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间的这一冲突,说明良法的制定只为法治的实现创建了一个最基本的条件。亚里士多德强调良法之外,遵守法律对法治的重要性,其启示是深远的。今日的法治论者可能对法治持有更多的见解,但良法与该法必需被遵守恒久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当然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问的配套并不具有固定的模式。文化的差异、法治化程度的凹凸、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相左以及经济进展水平的不同等等,皆是影响两者配套的因素。但无论如何,倘法治之法未转化为法治之制,所谓良法也只是供应给人们止
15、渴的画梅。 其次,法治之法的静态性与法治之制的动态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良法也罢,恶法也罢,作为规则,均是静态的。只有使静态的法律转化为动态的法制,才能实现法律的应有效果,这对法治之法也不例外。但在现实中,两者的错位时有发生,以致当代法学在社会法学的深刻影响之下,把“活的法视为真正的法,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与传统良法法治观,“硬法(严格规则)法治观相对应的“软法法治观。尤其随着后现代社会的到来,价值的多样和规则的多元更为突出,原委以国家制定的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还是以社会通行的非正式法律作为法治的基础便日显重要。假如秉承国家主义,则正式法律至上,不管其能否造就法治;假如秉承“社会好用主义
16、,则只要能造就法治的规则,便是法治之法,而不管其是否为国家确认。问题在于现代科技和信息的进展在为社会主体供应更好的自治条件的同时,也为国家权力供应了更便利的干预条件。论者往往只重前者,而对后者重视缺乏,以致“软法治观念只是一种理论设想,而不是工业化时代及后现代社会的现实。即使社会规范的应用,也与正式法律的宽容与否、宽容程度等休戚相关。因此,现代国家对法治之制的追求,在根本上还有赖于正式法律。但正如前述,法律静态性与法制动态性的固有冲突使得无论按严格规则设制,还是按“活法设制,两者错位的可能性总是存在,这更要求人们在留意法治之法时,同时留意它与法治之制的调适。 第三,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
17、可变性可能造成两者间的错位。机械性是法律固有的弊端之一,即使良法也不例外。然而,法治之制与其动态性相适应,必需有应变性。倘如法治之制与法律一样机械,则社会因此而僵化,实践因此而停滞。但是,法治之制的应变性原委至何种程度,才既能维护法律至上这一法治的基本原则,又能确保在严谨乃至机械规则调整下的法治其它要素的活力。这不但涉及理论的设定,更是一个好用性的制度技巧。在这方面,英美法系国家推行的判例法(法官创法)的实践给我们供应了范例,法官作为机械法律与应变法治的联系者,可以较好地解决两者之间的错位。但即使如此,要完全解决这一错位,照旧是一种志向。因此,美国等西方国家,针对工业革命的进展和实践中行政自由
18、裁量权的急剧扩大,实行了坚决而又富有成效的法律变革,即以正值程序和严格规则相结合的方式调控行政自由裁量,从而把急剧变革的行政行为规范于法治的框架内。法治之法的机械性与法治之制的应变性是一对永久的冲突,因此,在实践中如何保障两者的对位也是一个常新的话题。假如不能较好地解决两者的对位问题,则必定使良法与法治间出现错位,从而使法治之法难以达致法治之制。 第四,法治之法的独在性与法治之制的同构性可能造成两者问的错位。对于法治而言,与其相关的法律可以是一个独在的系统,而法治之制的其它要素必需以法律规范为前提并与之保持同构,否则,便出现两者的错位。虽然,在那些具有良好法治传统的国家,规则与其它制度的同构一
19、般不存在问题,但事实并非全然如此。相反,法治其它要素对法律的冲击在任何国家都是不争的事实,比方前述行政自由裁量权曾对严格规则模式的冲击,无过错责任方式的客观实存曾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冲击,等等。假如说法治发达国家法律和法治问的这种错位往往为其更好的同构供应了正向的指示的话,那么,在法治后进型国家,一旦法治的其它要素对法律形成冲击,则每每形成法治系统的惊慌,形成法治之法和法治之制度要求间的反向对立,其结果是活动的制度走向法治的反面,而只留下供人们探讨和迫思的独在的法治之法。孙中山先生及其“临时约法给我们的就是这种启示;当代中国法律规范的旺盛和与之配套的政治经济体制、主体观念一行为模式、社会一政治组织
20、架构的严峻匮乏亦很能说明问题。因此,在法治后进型国家,如何解决法治之法和相关制度的同构问题,如何使法治之法的独在性变成法治之制的同构性,是其走向法治之路时必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综上所述,实践中法治之法无以导致法治之制的情形,是由两者间的内在冲突确定的,然而,人类的才智在于觉察冲突并解决它。针对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冲突,首先要解决的是法治之法需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 二、法治之法需要哪些配套制度要素? 虽然在现代社会里,与国家或政府相关的制度总是与法律紧密相联的,以致在宏观层面,法律与制度间到了难以分解的程度,然而,这绝不是说制度就是法律。法律只是制度的基础要素、前提要素和导向要素,但有了基础
21、、前提和导向,并不意味着制度的建立,正如有了土地、材料及图纸,并不意味着房子已经建立一样。那么,法治之法原委需要哪些与其配套的制度要素?笔者认为,这些要素有法治观念、法治组织(主体)、法治行为和法治监督四个方面。 第一,法治观念。假如把法治之法的配套要素划分为软件和硬件两方面的话,那么,法治观念属于软件部分,其特点是既可存在于法律之前,或法律诞生过程中,亦可存在于法律之后。一般说来,超前存在的法治观念常为社会精英阶层所拥有,而在法治之法基础上推广的法治观念则为群众法治观念。 对法治之法而言,法治观念不仅是其催助剂、而且是其养分液。说其是催助剂,在于倘无超前的法治观念,则法治之法难以产生,如没有
22、资产阶级革命前夜的法治思想启蒙,就没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治;没有近20年来中国法学界对法治的热切呼喊,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将更加困难。说其是养分液,则在于法治之法一旦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持,则必是“死法,而无法变成“活法。这在目前我国虽制定了大量良法,但从因法治观 念的弱化而难以实现的困惑中可得明鉴。 法治观念可分为法治的价值观念和技术观念两个方面,其中价值观念确定着法治之法的质态方面,而技术观念确定着法治之法的量态方面。虽然法治之法有其统一的、恒定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质,但这并不意味着法治国家的法律无质的区分,相反,要在世界各法治国家找出完全相同的法律则是困难重重的。同样,法治之法也有天下同理的度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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