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标点符号答题技巧(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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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标点符号答题技巧(定稿) 第一篇:标点符号答题技巧定稿 标点符号答题技巧.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推断标点符号运用的正误。 常考题型 例1以下句子中,标点符号运用正确的一句是: A.小河对岸三、四里外是浅山,似乎细浪微波,线条柔软,宛延起伏,连接着高高的远山。 B.证券交易所内那些穿红马甲的人便是经纪人,穿黄马甲的人则是管理和服务人员;这是全世界都统一的。 C.他从报上看到某高校探讨生院和中国文化编委会联合主办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暑期研讨班的招生启事,马上写信去报名。 D
2、.“唉!作家叹道,“红尘之中,人海茫茫,要找出个不知姓名的生疏人来,这不是大海捞针吗? 例1是教程第18页第2题。 A“三四里是概数,不能用顿号。 B“这是全世界都统一的是说明性话语并有总述意味,前面可用破折号或冒号。 C“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暑期研讨班不是书报刊名,不能用书名号,如强调可加引号。 D是正确答案。 解题方法、常见考点与答题思路 一、解题方法 一把握整个语句的意思; 二逐一辨明每个词语、每个句子的意思与作用; 三辨明句子的语气与停顿; 四留意把握常见的标点错误点。 二、常见考点 一非疑问句用问号 二选择问句用多个问号 三“某某说后标点不明 规范用法:“某某说在引文前时用冒号,在引文
3、中间时用逗号,在引文末尾用句号。 四倒装成分之间用句末点号。 五标点和功能相同的文字并用。 如:省略号与“等“等等并用,破折号与“即“就是等词语并用。 六概数中间加顿号 七引号位置不当 如:“神形兼备,充溢朝气。 八括号与点号错位 三、答题思路 例2以下标点符号的运用,正确的一项是: A.“这原委是怎么回事呢?同志们。厂长肃穆地说。 B.我要给爷爷理发,爷爷笑了:“你?笤帚疙瘩戴帽子-充人哩。 C.基础学问原委扎实不扎实?对今后的接着深造有重要影响。 D.今日去呢?还是明天去呢?我实在拿不定方法。 例2这道题主要考查问号的运用。 A项问号应在“同志们的后面。倒装句中间不应用表示结束的点号。 B
4、项“你虽只是一个词,但是一个非主谓疑问句,可用问号。 C项中疑问形式“基础学问原委扎实不扎实已做了大句子的成分,并没提问,整个句子是陈述句,此处应当用逗号。 D项前两句是选择句,不是问句,两处停顿应用逗号。正确答案是B。 例3以下句子标点符号运用正确的选项是: A.耿大妈对儿子说:“大成,见人该问好就问好,该行礼就行礼,别怕人笑话,俗话说:礼多人不怪嘛。 B.要在城西修建立交桥的消息传出后,许多人都特殊关切这座立交桥将怎么建?那里的近千株树木将怎么办? C.蝉的幼虫初次出现于地面,需要寻求适当的地方-矮树、篱笆、野草、灌木枝等-蜕掉身上的皮。 D.现代画家徐悲鸿笔下的马,正如有的评论家所说的那
5、样,“神形兼备,充溢朝气。 例3A中的“嘛不是“俗话的一部分,应在单引号外。 B中的疑问形式“立交桥将怎么建、“树木将怎么办已做大句子成分,不表提问,应分别用逗号和句号。 C破折号用于标明说明说明的语句,是正确的。 D引用部分“神形兼备,充溢朝气已作为大句子的成分,句号应用在引号外。 答案:C。 其次篇:答题技巧 其次节 复习 复习的过程可以分为这样三个主要的阶段c整理、精读、泛读。 一、整理 这里所谈的整理主要是指对前一阶段听课内容的整理。这个阶段不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只需要对听课的成果进行归纳总结就可以。在上课过程中,考生不愿定能将老师讲授的内容全部记录下来,此时,需要借用其他同学的记录将
6、上课中所涉及的重点、难点、重点题型的转变都归纳到一起,形成一个完好的听课记录。 二、精读 对考生来说,精读耗时较长。精读的效果将干脆确定考生成果的凹凸。所以,考生要对此赐予高度关注。 尽管考生都是生产上的骨干力气,时间特殊惊慌,但是,这个重要的阶段却确定不行以小视。那么如何精读?精读到什么程度? 这里的精读,指的是要逐字逐句地阅读教材中的文字。一般来讲,精读应当有两遍。第一遍精读要到达对每一个词汇都能够正确理解。其次遍精读要做到对教材中的文字的理解能到达确定的深度,能够找到一段文字中重要的学问点,并能读懂语句的言外之意。(一)正确理解 所谓正确理解就是明白文字真正的含义,真正领悟语句在这里所要
7、表达的意思。这门课不同于其他的两门课,有的语句是法律上的专有词汇,而且会涉及很多外延的法律知识,要想正确理解这些语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例如,关于诉讼时效有这样一段文字:“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对于消灭时效,后面进一步作了解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诉讼时效。但是,什么是“取得时效”呢?文中没有作进一步的解释,考生就有必要查阅一下相关的资料来确认一下什么是“取得时效”了。 而在教材中,这样的类似例子还有很多。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首先一一攻克。(二)弦外之音 所谓弦外之音就是文中隐含着意思,但是却没有直
8、接说出来的话。弦外之音很容易成为考题。要解答出这样的题型需要考生能够真正理解教材,所以,考生必须要能够真正理解这些弦外之音。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分包的规定有这样一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这里就有隐含的意思。从“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必需经建设单位认可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分包单位分成了两种: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商,另一种是总承包合同中没有商定的分包商。明显,这两种分包上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共同构成了分包商这个集合。对于总承包合同以外的分包商需要经过建设单位认可,这一点我
9、们可以通过法条的原文干脆得出。但是,总承包合同里面商定的分包商是否需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呢?答案是确定的。假如建设单位没有认可那个分包商,他会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吗?既然已经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它已经认可了这个分包商。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规定中读出它的言外之意全部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由于法律相对于其他科目的特殊性,这样隐含着的语句在书中特殊多。对于重点章节中这样的句子,我们要好好体会。(三)能够找到重要的学问点 作为考生,应当能够对学问点的重要性作出基本的推断,这样会提高学习的效率。书中重要的学问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数字型考点 这种考点很简洁识别出来。由于其答案比较标准,很
10、简洁受到出题人的青睐。对于这样的考点,虽然不必将全部的数字都登记来,但是对于重要条文中的数据必需要驾驭。 例如,书中关于领取施工答应证的法律后果中有这样的规定: “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答应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答应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并依据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复原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复原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答应证。 依据国务院
11、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刚好向批准机关报告状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这段文字来源于建筑法,应当说是很重要的规定。在这段文字中,有多处数字型考点,例如“三个月内、“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超过六个月的等都是属于这种类型。2主体型考点 所谓的主体型考点就是考察考生能否确定某些建设行为的主体是谁,也就是某些事情应当是谁去做的问题。这样的考点答案惟一,也很简洁出如今考题之中。 例如,建筑法中关于报建的规定: “建设单位必需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
12、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类似的建设行为,我们都要清楚是谁去做。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监理单位? 考生应当留意类似的学问点,这样的学问点在书中有很多。在这众多的学问点中,我们要尤其留意重要法律法规之中这样的学问点。3分类型考点 所谓分类型考点指的就是对某个事物如何分类的问题。这样的学问点在书中不是很多,但是这样的考点由于答案比较固定,也很受出题人青睐。这样的考点特殊简洁出如今 多项选择题中。 例如,书中有关于物权的种类的理论。有这样的一段话: “物权可按如下划分,1)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为财产的全部人划分。
13、 自物权,又称全部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全部物享有的物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的全部物上设定的权利。2)根据设立目的的不同划分。,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全部物运用和收益的权利。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都是用益物权。我国规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也属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3)按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 ,动产物权,是指以能够移动的财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外国民法中规定的质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是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客体的
14、物权。如外国民法规定的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土地运用权。 这就是特殊典型的分类型考点。对于这样的考点,考生没有别的更好的选择,只能是 机械性地登记来。4程序型考点 程序型考点考察的是某项工作的程序。这种考点要求考生驾驭正确的程序,即谁在先,谁在后的问题。 例如,书中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是这样的: “(1)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托付招标;(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5)出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
15、的合理时间;(8)签收投标书。 这种学问点的出题方式很有可能会是取出来其中的几个步骤找出哪个程序是正确的。 将其依次打乱,请考生 这样的学问点在书中不算多,最典型的就是关于招标程序的规定。所以,考生应当对这部分的程序赐予关注。5混淆型考点 混淆型学问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或多个学问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需要能够很精确地驾驭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学问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丢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特殊近似,他们的区分实质上就
16、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记,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驾驭了这个关键的区分后就不简洁混淆了。 为了正确解答这样的试题,考生在学习的时候应当留意总结混淆型考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以便于记忆。例如通过上面的例子,可以总结出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1)二者都是通过后一个意思表示否认了前一个意思表示。2)二者都是要约人所为。 不同点: 后一个意思表示发生的时间不同。一个在要约生效前,一个在要约生效后。 做了总结之后,就很简洁区分混淆型学问点了。6条件型考点 条件型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驾驭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学问点要求考生要能够娴熟驾驭这些条件,避开多项选
17、择、少选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需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到达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需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
18、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的规模和标准的规定,可以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需招标的充要条件是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行。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显得尤其重要。(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驾驭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假如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长合同
19、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酬劳不明确的,依据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据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依据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
20、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学问点。在这个学问点中,考生要驾驭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的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驾驭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协议后才依据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假如忽视了这个大的前提,就简洁推断错误。7理解型考点 法规这门课考试题型只是选择题,没知名词说明一类的问答题,所以,书中的概念不必死记硬背。但是,考生必需深刻体会概念的内涵。有一些考题就是考察考生对概念 是否清楚。例如,关于主体、客体的概念就是很重要、需要认真体会的学问点。 “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指参加或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担当义务的
21、组织或公民。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从这个概念中,考生要认真体会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和区分。主体是能够发出动作或行为的人或单位,其之所以发出一些动作,目的就在于客体。在一些模拟题中经常有这 样的题型出现: (例题)以下可以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是(ABC)。,A国家机关 B法人或其他组织 C自然人 D建设资金 E生产资料 8选择型考点 这样的学问点在书中不算多,但是有一些考点确实很简洁获得出题人的青睐。从以往其他执业资格考试试题来看,这样的一些考点出现的频率还是很高的。例如,书中关于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所接受价格的规定: “中谈到民事
22、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行为实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3)行为内容合法 4)行为形式合法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学问点,考生是需要驾驭的谈到了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 同时我们也看到,在合同法中也 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和真实 3)合同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需具备的形式要件 细致阅读相关说明后会觉察,这两部分的要件其实是同一个说法。为什么会这样呢?这是因为签订合同本身也是一个民事行为,自然就要符合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这就属于学问点相关联的地方,复习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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