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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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篇: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潍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市、县市、区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据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管理、监督相分别。发改、财政
2、、住建、规划、交通、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关心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条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和协作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审计纪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最终根据,建设、施工和其他与建设项目干脆有关的单位应当执行。 审计监督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有“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3、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其次章 审计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本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第八条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全部运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运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限制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九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
4、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状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状况、年度预算的执行状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状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 二投资限制和资金管理运用状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状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状况;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状况; 六工程造价状况; 七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权属证书办理状况; 八投资绩效状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奢侈等问题;应当留意揭示
5、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应当留意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干脆有关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询问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三章 审计权限与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就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 证明材料; 四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6、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六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干脆有关的款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支配、立项、可行性探讨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相关文件; 二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勘察、设计等有关资料; 三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
7、协议;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监理日志、施工组织设计、图纸会审记录、隐藏工程验收记录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项目造价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根据等; 六项目竣工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技术资料和结算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竣工决算报表; 八项目内部限制管理有关资料; 九项目投资绩效有关资料; 十审计机关认为需要供应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被审计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送交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和完好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
8、家有关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任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支配。 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项目支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支配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 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干脆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看法。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看法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看法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依据规定程序审议审计组的
9、审计报告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赐予处理、惩处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确定;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赐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惩处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违背本方法规定,拒绝、拖延供应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供应的资料不真实、不完好,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指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和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条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
10、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和财政违法行为惩处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其次十一条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赐予处理、惩处的建议以及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刚好作出确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其次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其他审计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十三条审计机关聘请的相关专业学问人员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11、,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担当的工作,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次十四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隐私、商业隐私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其次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聘请的相关专业学问人员所需经费,列入项目建设本钱,予以保障。 其次十六条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可参照本方法另行制定实施方法。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其次篇: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毕节市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项目
12、审计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和毕节试验区的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毕节市范围内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本方法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运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项目; 二未全部运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限制权的项目; 三接受其他模式建设,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回购的项目; 四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建设的
13、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关心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进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 制定、调整项目支配或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投资支配和建设内容、项目概算等内容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预算评审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时,将评审结果同时抄送同级审计机关。 其次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14、个人的干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支配,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隐私。 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熟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必要的专业学问和业务实力。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实行以下审计方式: 一审计机关干脆审计; 二审计机关托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学问的人员参加审计,或者供应技术支持、专业询问、专业鉴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托付审计预算编
15、制和预算审查除外。 第七条 审计机关根据政府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 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政府建设项目,由市级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管辖。 市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建设项目授权区县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干脆审计区县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同一审计事项一般不得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对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建设、征地拆迁、勘测、设计、项目询问服务、环评、施工、监理、选购、供应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八条 审计机关托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政府投资项目,托付审计服务费在50
16、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可由审计机关组织监察、财政部门参与监督,实行简易程序,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参与审计资格备选库中确定托付审计单位。 受托单位按要求完成工程结决算审核任务,出具成果文件后,业主单位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费用支付函,支付给受托方。跟踪审计项目时间跨度较长的,可按合同商定预付审计服务费用。 建设单位干脆支付的托付审计费用可在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中列支,也可从项目建设本钱中列支。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送审资料的审核,合理限制审减率。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时,应将工程审减比例负担的审计费用状况进行商定,防止高估冒算。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17、家审计准则,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限制制度,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限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依法进行处理惩处,防范审计风险。 第三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供应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资产、电子数据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等;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问题状况,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
18、,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五在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状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背国家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封存有关资料和违背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七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
19、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背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干脆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运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据审计机关的要求供应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对其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进行书面承诺。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对所供应资料的真实性、完好性负责。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干脆有关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供应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探讨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项目概算及概算调整、初步设计、预算编制、开工
20、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及其资料; 二建设项目投资支配,征地拆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划答应证、施工答应证等答应证明; 三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协议文本及项目会议纪要; 四设计施工图、竣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及其审查文件; 五隐藏工程验收记录、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材料检验报告、设备检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工程进度报表、工程 计量单、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计价文件、计价根据、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竣工验收报告; 六项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会计信息资料; 七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内部审计组织出具的检查结论或
21、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供应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取得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证明性材料,有关单位应刚好组织核对,签注核对看法。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列入审计项目支配,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状况; 二投资限制和资金管理运用状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状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状况; 五工程质量状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选购状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状况; 八环境爱惜状况; 九工程造价状况;
22、 十投资绩效状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前款所列事项可以全面实施审计,也可以选择若干项或者单项实施审计。必要时,也可以对全过程实施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下达审计通知书,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托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实行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通知书应当列明跟踪审计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看法,征求看法时间不计入审计时限。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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