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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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一篇: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七章 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一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状况,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其次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资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实行。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召集并主持。董事长总经理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总经理托付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实行。不够三分之二董事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五条 董事长总经理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并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托付
2、书托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如届时未出席也未托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七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都须作具体的书面记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董事会会议内容、会议作出确实定以及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记录要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运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盘。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条 合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3名,由甲方委派1名监事,乙方委派1名监事,丙方委派1名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时可以连任。 其次条 合资公司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合资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
3、者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订正; 四必要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一条 合资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技术研发部、供应部、工程管理中心、资产经营部、审计监察部、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中心。 其次条 合资公司设总经理1人。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经董事会任命后就职。 第三条 总经理的任期为3年,经董事长聘请可以连任。第四条 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资公司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务。 第五条 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资公司的商业竞
4、争行为。 第六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条 总经理干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确定,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日常工作。 其次条 合资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确实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三条 总经理及其他合资公司高级职员,如有假公济私或严峻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及审计 第一条 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的规定办理。 其次条 合资公司会计年度接受公历年制,自一月 一 日起至十二月 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一会计年度应于公司成立之日起先。 第
5、三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第四条 合资公司接受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五条 合资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由开户行监督执行。合资公司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申请外汇贷款和人民币贷款,也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国家或者港澳地区的银行借入外汇资金,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者其分局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第六条 合资公司接受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复式借贷记帐法记帐。第七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资公司全部的现金账、支出金额; 二、合资公司全部的物资出售
6、及购入状况; 三、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状况; 四、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数额,增加及转让状况; 第八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纳税事宜,并由合资公司董事长确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经批准部门批准和合营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合资公司财务会议制度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同意条例,结合合资公司的实际状况,由总会计师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执行,并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
7、编制上一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后,制作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并在其上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资公司账簿。查阅时,合资公司应供应便利。 第十二章 利润支配及亏损处理 第一条 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进展基金和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具体提取的比例按合营合同规定执行。 其次条 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依据甲、乙、丙三方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支配。 第三条 合资公司每年支配一次利润。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支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条 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
8、前不得支配利润。上一个年度未支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支配。 第五条 若在归还甲、乙、丙三方各自本金后合资公司发生亏损,亦按各方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担当。 第十三章 员工 第一条 合资公司员工的招收、聘请、辞退、辞职以及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爱惜、劳动纪律等事宜,依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其次条 合资公司所需要的员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举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第三条 合资公司招来的员工,一律接受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合资公司董事会同工会协商制定,并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批准。 劳动合同由总经理代表合资公司与员工本人签订,也可由董事会同工会签订集体劳动合
9、同。 劳动合同应规定员工的雇佣、解雇或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爱惜、劳动纪律,应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合资公司和员工双方应履行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合资公司有权对违背合资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员工赐予警告、记过、降薪等处分,情节严峻的可予以解雇。 第五条 合资公司随着生产的进展,以及员工业务实力和技术水准的提高,可适当增加员工的工资。 第六条 合资公司员工的福利、奖惩、劳动爱惜和劳动保险、培训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员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四章 工会组织 第一条 合资公司员
10、工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其次条 合资公司工会是员工利益的代表,它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关心合资公司支配和合理运用福利、嘉奖基金;组织员工进行业务技术学习,开展文体活动,教化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三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代表员工同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执行。 第四条 合资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探讨合资公司的进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员工奖罚、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和劳动爱惜等问题,反应员工的看法和要求。 第五条 合资公司工会参加调解员工和合资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合
11、资公司员工实际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合资公司工会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方法运用工会经费。 第七条 除特殊状况经合资公司董事会与工会协商并批准外,工会活动不得占用合资公司正常的劳动时间。 第十五章 期限、终止 第一条 合资公司合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其次条 甲、乙、丙三方如一样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并经董事会会议作出确定,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条 甲、乙、丙三方如一样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资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确定,并报
12、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章 清算 第一条 合资公司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资公司应当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其次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书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应诉。 第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条 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之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丙三方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中出资比例进行支配。 第六条 合资公司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资产减除公司未支配利润,各项基
13、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所得税。 第七条 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后,同时对外公告。第八条 合资公司结束合营后,其各种账册,由甲方保存,具体保存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七章 规章制度 合资公司董事会应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二员工守则; 三劳开工资制度; 四员工考勤、升级与奖罚制度; 五员工福利制度; 六财务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需经
14、董事会会议一样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其次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条 本章程须经商务部门或其授权托付的审批机构批准生效。第四条 本章程于二0一二年 月 日由甲、乙、丙三方或其授权代表在 签字盖章。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其次篇: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九章董事会工作程序 第一节投资决策工作程序 第108条 第109条 第110条 第111条 第112条 第113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程序是指公司对全部拟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对于在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的投资,董事会的投资审议范围及程序为: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支配批准项目投资可行性探讨报告及编制的投资方
15、案;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项目立项; 三战略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应包括接受或推翻总经理提交方案的理由; 四董事会对审议报告审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五若获通过,则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组织实施有关决议; 六项目完成的报告应提交战略委员会;项目流产的报告应提交董事会知晓。若项目投资的额度超出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则须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其中关联交易项目根据上市交易所是否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而定。其次节人事任免工作程序 人事任免工作程序是指根据董事会的职权,任免由董事会任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董事会人事任免程序: 一根据董事
16、长或总经理的提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提名人员进行考核及素养、实力测评,提出初审报告; 二由董事会人力委员会审议初审报告,并视需要进行复测,在此基础上提出审议报告;委员会的审议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提前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考核测评一起进行; 三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作出决议; 四根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长签发任免文件。预、决算工作程序: 一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拟订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 二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 三董事会根据审议报告探讨、确定,向股东大会上报方案;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六内审机构将方案执行状况报告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 第114条 第115条 第1
17、16条 第117条 第118条 银行贷款及担保工作程序: 一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经营支配、投资支配,总经理组织拟订公司贷款、担保支配。包括本贷款额度、贷款来源、对外担保额度、担保项目必备条件、风险分析、资产抵质押额度、用处等; 二由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审议报告。审议报告须对总经理上报支配每笔款项逐一进行分析,说明其接受、否认、修改的理由; 三董事会探讨形成贷款额度决议、融资的资产抵押额度决议、对外贷款担保额度决议; 四董事会授权两名董事签署批准额度内的每笔贷款、抵押或担保的书面决议案; 五由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 六半年及之决议执行状况应报告董事会和审核委员会。重大财务支出批准
18、程序:是指超出总经理职权范围的重大财务款项支出、结算等的批准程序。 一运用部门提出报告或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阅后报董事长; 二在董事长权限额度内的财务支出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包括已经董事会批准的支配内建设工程支出、养护工程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 三超出董事长权限额度内或非预算、支配内的财务支出,由董事会批准; 四由总经理组织,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与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第四节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 其他重大事项工作程序,是指除上述投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决策外,本条例第87条所规定的其他须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有关部门应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探讨及分析; 二经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
19、长,由董事长协调、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专业人士进行评估,提出评价报告; 三董事会根据评价报告探讨,形成决议; 四由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五将实施结果报告董事会。第五节检查工作程序 检查工作程序,是指接受董事会托付,董事长对董事会决议落实及执行状况实施检查的程序。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一总经理应每月就董事会决议实施的状况向董事长汇报;重大决议的实施 状况由董事长指示董事会秘书室送交每位董事; 二董事长有权对决议实施的状况提出质疑,若觉察有违背决议的事项,可 要求总经理予以订正; 三董事长可要求公司有关机构或托付有关专业委员会就某项决议的实施情 况进行特地的审计或审查,并提出报告,要求总经
20、理遵照执行并改善; 四若总经理认为无法按原决议执行时,董事长应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并作 出决议; 五总经理应就上半年及全年的执行状况供应具体书面报告送董事长审议; 六董事长通过内审机构或相关专业委员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施常规检查,并据此对总经理的执行报告提出评价看法。 第三篇:董事会工作规则 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 X年X月X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则。 其次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为公司常设权力机构,受股东会的托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
21、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 其次章董事会的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四条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会主要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中长期进展规划; 四确定公司的经营支配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支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削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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