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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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篇: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重庆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强化企业信誉约束,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夫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社会征信机构从
2、事与企业有关的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不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托付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信息。 第四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真实、精确、刚好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对其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刚好性负责。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企业信誉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探讨解决重大问题。
3、 进展改革部门负责企业信誉信息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工作,推动企业信誉信息的公示、运用工作。各级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是有关行业、领域内企业信誉信息采集、供应、公示和运用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催促企业履行信誉信息公示义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数据交换共享平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企业信誉信息的统一归集、公示和共享共用。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信誉重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
4、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数据交换共享平台、信誉重庆网站和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的建设和维护。 第八条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制定数据交换标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数据交换标准供应企业信誉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信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信誉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答应信息,包括答应名称、具体事项、答应时间、有效期限和持续、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信息; 二行政登记信息,包括登记名称、具体事项、登记时间、有效
5、期限和持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行政征收信息,包括征收名称、征收执行状况等信息; 四行政给付信息,包括给付名称、给付内容、给付形式等信息; 五行政叮嘱信息,包括叮嘱名称、叮嘱内容、叮嘱执行状况等信息; 六行政确认信息,包括确认名称、确认内容、确认时间等信息; 七行政嘉奖信息,包括嘉奖名称、嘉奖内容、嘉奖时间等信息; 八行政惩处信息,包括惩处确实定机关、违法行为名称、违法事实、惩处根据、惩处种类、惩处数额、惩处日期、惩处确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执行惩处确定等信息; 九行政强制执行信息,包括执行的实施机关、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执行根据、执行种类、执行日期、执行确定书文号和生效日期,以及其他
6、执行相关信息; 十其他依法应当归集的信息。 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行政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的信息范围及内容编制企业信誉信息书目。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企业信誉信息书目采集有关行业、领域的企业信誉信息。 根据工作需要,市进展改革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行政机关对企业信誉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的企业信誉信息内容不包含过程性信息,不得附加信誉评价看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归集的企业信誉信息不得纳入企业信誉信息书目。 第十一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建立企业信誉信息采集机制,归集涉及企业信誉的以下信息: 一
7、企业及其投资人、实际限制人、法定代表人、公司高管人员犯罪的信息; 二企业侵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判决、裁定、裁决履行义务的信息; 三企业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文书和调解书的信息; 四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企业信誉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应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级行政机关归集信息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7个工作日归集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归集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采集、供应企业信誉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
8、指依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信息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前述以外的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供应企业信誉信息时,应当依据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信息分类,注明信息类别。 对主动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自动加载予以公示。对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公示。 主动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公示时间不超过5年。具体公示时间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誉
9、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置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供应保证担保、全部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自以下
10、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答应取得、变更、持续信息; 四学问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惩处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的企业信誉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供应单位或者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建设维护单位提交异议申请,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信息供应单位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应当公布信息供应单位的名称、联系方
11、式等,为异议申请供应便利。 第十八条 信息供应单位确认或者觉察企业信誉信息错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将更正信息通过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应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归集。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免费查询企业信誉信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依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的,应当经信息供应单位同意;信息供应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涉及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应当征求相关方看法后依法作出处理。 其次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共享企业信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对有条件共享或者不予共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企业信誉信息
12、,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干脆或者以变更数据形式等方式供应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其次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及其相关单位在以下工作中,应当查询企业信誉信息,并将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 一赐予财政补贴; 二下达财政性资金项目; 三政府选购; 四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 五赐予政策性扶持; 六出让国有土地; 七授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八授予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其次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运用信誉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严峻失信行为的企业依法实行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守信激励和失
13、信惩戒的具体制度由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次十三条 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重庆市法人信息数据库、企业信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担当数据平安责任,建立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加强平台和数据库平安防护,保障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平安。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企业信誉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过程中数据平安保障工作,落实数据平安防护措施。 其次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企业信誉信息归集、公示和运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依据规定采集、供应、归集、公示和运用企业信誉信息; 二篡改、虚构企业信誉信息; 三违背规定披露或者泄露不应公开的企业信誉信息; 四不依据规定进行信息更正; 五利用企业信誉信息非
14、法牟利; 六泄露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五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企业未按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公示企业信誉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六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有其次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赐予通报指责;情节严峻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干脆责任人依法赐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获得企业信誉信息,或者将获得的企业信誉信息用于非法用处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其次十八条 在市外依法登记注册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的各类企业
15、,企业信誉信息的归集、公示和运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2023年05月13日 16时03分127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企业信誉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淄博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加企业诚信遵守法律意识
16、,规范企业市场行为,促进企业信誉信息公开、共享以及社会化服务,改善投资环境,推动诚信淄博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信誉信息的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运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精确、效能; 二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规章,爱惜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规办负责全市企业信誉信息管理工作。市经委经济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具体担当全市企业信誉 信息的采集、数据库和企业信誉资源网站的建立、维护、管理和信息服务工作。 其次章 信誉信息的征集 第五条 企业信誉信息包括
1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企业信誉行为及实力相关的信息和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誉信息征集的范围: 一企业基础数据信息:企业在政府各部门登记的基础管理信息; 二企业审批答应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格资质及其他审批答应等信息; 三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年检、年审、信贷、抵押以及其他经营状况等信息; 四企业荣誉信息:企业获得的各类荣誉信息; 五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惩处的信息; 六企业经营者信誉信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信息和信誉信息; 七与信誉评价及统计分析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誉信息的征集实行政府部门网上传输与企业自行申报
18、相结合的方式。 信息供应单位负责有关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输,所供应的信誉信息应当客观、真实、精确。 第八条 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共同作出的有关企业信誉嘉奖的信息,由主办单位负责传输;企业违背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惩处的信息,由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部门负责传输。 第九条 企业通过互联网向信息中心自行申报信誉信息,其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包括: 一企业资格资质等审批答应信息; 二企业产品质量及管理体系认证信息; 三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信息; 四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产品获得的荣誉; 五企业人才需求状况;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有关荣誉、表彰信息应当供应相关合法有效的证书及复印件。 第十条 政府部门和有
19、关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信息中心传输企业该季度信誉信息。已传输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原传输单位必需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修改或删除。 第十一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信誉信息变更或失效的,企业应当在变更或失效之日起15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信息中心收到报送的企业信誉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录入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利用企业信誉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誉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应当保障企业信誉信息的平安。 第三章 信誉信息的公示和查询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应当将信息供应单位供应的企业信誉信息整合后,依据信息公示的范围予以公示。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企业
20、信誉信息交换平台查询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信誉信息公示的范围: 一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名、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障编码、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登记机关、注册资本、居处经营场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企业专项答应记录、认证记录,行政机关依法驾驭的其他基础性记录; 二著名或著名商标记录、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和免检产品记录、守合同重信誉记录、诚信企业记录、金融重点支持记录、纳税信誉等级记录、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受表彰记录及其他荣誉记录; 三企业自愿公示的信息; 四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征集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提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到警
21、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以及暂扣营业执照、答应证照等行政惩处的; 二申请干脆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行政答应事项时,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 三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 四所生产的产品无相关执行标准的; 五环境行为被环保部门定为黄色等级的; 六欠缴规费的; 七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认为应当通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征集到的以下信息应当向企业作出警示: 一因违法行为受行政机关撤消答应证、营业执照惩处的; 二被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惩处两次以上或在两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惩处的; 三以欺瞒、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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