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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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模版) 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模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管理,规范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程序,提高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质量和时效,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以下简称案件风险信息)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所规定的两类案件的信息。 案件风险信息是指已被觉察,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确认
2、案件事实的风险事务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非正常缘由无故离岗或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客户反映非自身缘由账户资金发生异样;收到重大案件举报线索;媒体披露或在社会某一范围内传播的案件线索;大额授信企业负责人失踪、被拘禁或被双规;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可能涉及案件但尚未确认的状况;其他由于人为侵害可能导致银行或客户资金(资产)风险或损失的状况。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刚好、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以下称银监局)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信息的报告工作。 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案件信息和案件风险
3、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五条银监局应当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案件和风险事务,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其次章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流程 第六条案件风险事务发生后,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马上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刚好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案件风险信息的报送时点是案件风险事务发生后24小时以内。 对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务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务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在依据该制度要求的方式报送的同时,抄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对不符合银监会重大突发事务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务报送标准的案件风险信息,应当以案件风险信息快报形式(见附件一),报送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
4、。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快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务概况;涉及人员及状况;风险状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实行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涉案金额和风险金额以上报时了解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后,应当马上对报送的风险事务进行核查和确认。 第九条如经调查确认案件风险信息不构成案件,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当马上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附件三)。 第十条案件风险信息在确认为案件之前不纳入案件
5、统计系统。 第三章 案件信息报送流程 第十一条案件风险信息经调查确认为案件的,或者银监局、银监会干脆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未经报送案件风险信息干脆确认为案件的应当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附件二)。案件信息报送的时点为案件确认后24小时之内。 案件确实认标准为: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立案的;银监局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并立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涉案被公安、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措施的。 第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间及案情概况;涉及人员及状况;涉案金
6、额及风险状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本机构或公安、司法机关已实行的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 第十三条案件涉及金额以立案时公安、司法机关确认的金额为准。 第四章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 第十四条银监局在首次接到案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应当刚好向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报告,并建立台账登记有关内容;银监会案件稽查部门在接到银监局报告后也应当建立台账。第十五条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分为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和案件信息台账。 案件风险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事发时间、涉及金额、基本状况、事务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案件信息台账应当包括: (一)案件信息:发案银行业金融机构名称、案发时
7、间、涉及金额、基本状况、案件登记的时间、承办部门和主办人员等。 (二)案件调查状况:案件性质、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案件调查报告及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状况等。 (三)案件审结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整改方案、责任人追究看法及审核看法,实行的监管措施,案件审结报告等。 (四)后续整改状况:后续整改报告、责任追究及后续评价状况等。 第十六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信息确认报告确认为案件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和银监局应当将原案件风险信息台账转登记为案件信息台账。 第十七条案件风险信息经案件风险信息撤销报告撤销后,银监会相关部门及银监局应当马上在台账中登记撤销。 第十八条台账登记原则上应当在各环节工作结束后刚好完成,
8、登记内容应当要素完好,且与向上级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内容相一样。 第十九条台账是案件处置工作档案的起始部分,应当与此后案件处置各环节形成的记录、纪要、报告和分析资料等,作为案件处置工作档案材料,统一存档。 第五章 案件统计 其次十条案件经司法机关结案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填报案件统计信息。案件性质与金额以司法机关结论为准。 其次十一条司法机关结论与原案件信息报送时填报状况不相吻合的,按司法机关结论填报案件统计信息。 第六章 附则 其次十二条各有关单位不得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相关信息,或者漏登、迟登、错登相应台账。违背本方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9、法的有关规定赐予惩处。 其次十三条本方法由银监会负责说明与修订。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其次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监发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 包风险监管指引的通知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誉联社,银监会干脆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1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
10、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信息科技外包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省自治区农村信誉社联合社适用本指引。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本来由自身负责处理的信息科技活动托付给服务供应商进行处理的行为,包含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等形式。原则上包括以下类型: 一研发询问类外包:科技管理及科技治理等询问设计外包,规划、需求、系统开发、测试外包; 二系统运行维护类外包:包括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机房配套设施、网络、系统的运
11、维外包,自助设备、POS机等远程终端及办公设备的运维外包; 三业务外包中的信息科技活动:市场拓展、业务操作、企业管理、资产处臵等外包中的系统开发、运行维护和数据处理活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关联外包是指服务供应商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母公司或其所属集团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供应信息科技外包。 第五条 信息科技外包可能产生如下风险,并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声誉、合规风险: 一科技实力丢失:银行业金融机构过度依靠外部资源导致失去科技限制及创新实力,影响业务创新与进展; 二业务中断:支持业务运营的外包服务无法持续供应导致业务中断; 三信息泄露:包含客户信息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公开数据被服务供应
12、商非法获得或泄露; 四服务水平下降:由于外包服务质量问题或内外部协作效率低下,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下降。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机构集中度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息科技外包服务集中交由少量服务供应商承接而产生的风险,该风险可能造成集中性的服务中断、质量下降、平安事务等。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托管机构是指作为外包服务供应商为其他同行业金融机构供应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本机构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外包管理体系,限制或降低由于外包而引发的风险。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13、,制定外包管理战略,定期进行外包风险评估,通过服务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等手段建立及维护符合自身战略目标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不阻碍核心实力建设、主动驾驭关键技术为导向; 二保持外包风险、本钱和效益的平衡; 三强调外包风险的事前限制,保持管控力度; 四根据外包管理及技术进展趋势,持续改良外包策略和措施。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时,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外包。 第十二条 对于不涉及银行客户及内部信息转移的信息科技产品选购、维保,及通讯线路租用、支付或清算系统接入等信息科技公共基础设施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
14、分评估其信息科技风险,依据本指引第五章要求进行管理。 其次章 外包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当严格落实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相关职责, 明确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的主管部门,制定并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审议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流程及制度,催促并监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效果。 第十四条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外包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风险提示; 二监督、评价外包管理工作,并催促外包风险管理的持续改善; 三向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信息科技外包活动相关风险管理状况; 四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确定的其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信
15、息科技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执行部门内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执行团队,并配备足够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二制定并执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与流程; 三执行供应商准入、评价、退出管理,建立并维护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 四制定保障外包服务持续性的应急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演练; 五对外包过程中的各项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及分析,定期向信息科技及外包风险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外包活动状况。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及风险管理 第一节 信息科技外包战略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以提升信息科技队伍实力,提高科技管理及创新水平,驾驭信息科技核心技能为目标,基于信息科技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
16、风险限制实力和风险偏好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不能外包的职能、资源实力建设方案、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和外包分级管理策略。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科技战略明确不能外包的职能。涉及战略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包战略制定资源、实力建设方案,通过补充人员、提升技能、学问转移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获得或提升管理及技术实力,降低对服务供应商的依靠。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相适应的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通过准入和退出机制合理管控各类高风险服务供应商的数量,实现以下目标:防范行业垄断和机构
17、集中度风险,通过引入适当的竞争在降低选购本钱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合理管控服务供应商的数量从而降低风险及管理本钱等。 其次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外包服务性质和重要性程度对服务供应商进行分级管理,对不同级别的服务供应商实行差异化的管控措施,在有效管理重要风险的前提下降低管理本钱。 其次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同母公司或集团公司协同做好外包服务及服务供应商的管理工作,但应当保持关联外包有关决策的独立性,避开因关联关系而降低外包活动的风险限制水平。 其次节 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 其次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并向高
18、级管理层提交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信息科技外包战略执行状况、外包信息平安、机构集中度、服务连续性、服务质量、政策及市场转变对外包服务的影响分析等。 其次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重要的外包服务供应商进行定期的风险评估,保持评估的独立性。至少在三年内覆盖全部重要的服务供应商。评估内容包括:服务供应商合规状况、服务的执行效果等,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服务供应商准入及退出的重要根据。 其次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至少每三年对重要的外包服务活动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发生外包风险事务后应当刚好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管理 第一节 外包风险评估及准
19、入 其次十五条 外包项目立项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检查项目与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的一样性,根据项目内容、范围、性质对其进行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处臵措施,不因外包活动的引入而增加整体剩余风险。重大外包项目应向董事会、高管层报告。 其次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供应商关系管理策略,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及服务供应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供应商进行初步筛选,防范引入高机构集中度风险特点的服务供应商、或引入增加整体风险的服务供应商。 其次十七条 对于外包服务供应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其次节 服务供应商尽职调查 其次十八条 对重要的服务供应商,银行业
20、金融机构在与其签订合同前应当深化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关心调查。 其次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供应商的技术和行业阅历,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实力和支持技术、服务阅历、服务人员技能、市场评价、监管评价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供应商的内部限制和管理实力,包括但不限于:内部限制机制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限制技术和工具等。 第三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尽职调查时应当关注服务供应商的持续经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从业时间、市场地位及进展趋势、资金的平安性、近期盈利状况等。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因关联关系而降低对服务供
21、应商的要求,应当在尽职调查阶段具体分析服务供应商技术、内控和管理水平,确认其有足够实力实施外包 服务、处理突发事务等。 第三十三条 对于外包服务供应商为同业托管机构的状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本节内容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节 外包服务合同及要求 第三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当与服务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具体程度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工作时限及支配、责任支配、交付物要求以及后续合作中的相关限定条件; 二合规与内控要求,对法律法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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