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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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精选3篇)篇一: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抵押权人):身份证编号: 乙方(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编号: 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证编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明确责任,恪守信誉,订立本合同,一致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截止日期按借款期限类推。 第三条:借款用处:不能进行非法活动,否则承当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每月,每月月末支付,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同期贷款四倍利率。 第五条:甲方将全部借款金额根据借
2、款人要求分批或一次性发放借款。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款出具借条给甲方之日起计算,借款利息按实际用款金额和用款天数结算,利随本清。 第六条:借款人可多次、部分提前还款。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的,应提前7日通知甲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但不行抗拒的缘由除外。 第七条:乙方自愿用位于下面所诉房屋套作为抵押向甲方,并自愿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抵押物具体状况如下: 坐落:; 产权证号:; 产权人:;产权类别; 建筑面积:;结构:; 抵押人承诺本抵押物无其他全部权利瑕疵。 第八条: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的违约金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第九条: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本合同经公证后
3、乙方协作甲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于甲方保管,如需交纳房产税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当。 第十条:抵押人在抵押物抵押期间,如要行使抵押物的处分权和其他权利,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一条:借款人如期履行合同,付清本合同商定的本息及其他费用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结清后甲方协作乙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全部权凭证退还抵押人。 第十二条:乙方如借款期到,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或未能按时付息,则应承当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借款期未到期前,在乙方按时付息的前提下,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前还款,否则应承当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4、。 第十三条: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十四条:补充条款: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当事人各持份,公证处、房管部门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20_年月日 篇二: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本合同缔约人: 借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贷 款 人: 地 址: 电 话: 抵 押 人: 地 址: 电 话: 身份证号: 本合同各缔约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恪守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方法及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等
5、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借贷 第一条 借款种类:本借贷为民间借贷。 第二条 借款用处:本合同项下之借款须合法使用。 第三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元整(大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 个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实际借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相应顺延。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当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贷款利率、计息和付息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内
6、的年利率为百分之 ,即 %;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总额为元整(大写: )。 利息支付(任选一种方式): 1、第一期还息于年 月 日前支付,第二期还息于本合同实际还款日连本偿清。 2、每月的 日之前支付本月利息 元 。 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若提前全额还款,应提前5天通知贷款人,并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七条 合同展期:借款人若申请展期还款的,应在还款期限届满前5日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展期手续。 第八条 借款人承诺: 1、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缴付依据本合同规定应付的其他款项; 3、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4、借款人变更住宅
7、、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及双方共同托付的融资顾问; 5、照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他资料,并协作贷款人调查、审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资信、借款用处及个人还款能力等状况。 第九条 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对借款人按时发放贷款。 4、借款人向贷款人还清本合同规定之本息及应付款项之后,并同时已遵守和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贷款人应商定马上解除抵押物的抵押。 第十条 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特别缘由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偿付方法由双方另行商定。 如
8、出现以下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的; 3、抵押物毁损或灭失,缺乏以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贷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4、借款人连续两期未偿还贷款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部分抵押 第十一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全面、准时履行还款义务,抵押人自愿以其独立全部并拥有处分权的位于 市 区 路 号 单元 户,建
9、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证号:)的合法房地产抵押给贷款人,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抵押物为共同共有的,已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依据房屋现状结合市场价值,抵押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定上述房屋价值为人民币 元整(大 写:),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 第十三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的当日,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贷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撤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贷款人承当缔约过失责任。抵押登记完成后,他项权证与房地产权证由贷款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
10、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第十五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责修理保养,保证抵押物安全、完好无损,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 第十六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种缘由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并影响担保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七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抵偿债务、舍弃或者以任何方式处置、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出租或转让的,租金和转让
11、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物评估:抵押物抵押期间,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重新估价,抵押人必需予以合作。重新估价后,抵押物价值缺乏以担保其债权的,借款人或抵押人应补充新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实现:如借款人不能全面、准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将抵押房产折价实现抵押权;如双方未就上述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直接实现抵押权。 因发生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贷款人也有权依据前款规定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第二十条抵押条款的效力:本合同中“借贷条款如因某种缘由导致其部分无效或者变更
12、,不影响“借贷条款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影响“抵押条款的效力,抵押人仍应根据商定承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全部本息当日帮助抵押人到房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特 别 约定 第二十二条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缔约人签字、经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完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全部其他费用清偿完毕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后终止。如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各条款仍旧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本合同各方共同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
13、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需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违约责任: 1、贷款人不能根据本合同的商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2、贷款人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致使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商定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应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的违约金,并承当由此给抵押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拒绝办理他项权证注
14、销手续; (2)因抵押他项权证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难以办理抵押注销的; (3)未向抵押人出具书面通知将上述他项权证转让、转借的; (4)因贷款人变更地址、联系电话无法取得联系,不能按约办理抵押注销的; (5)其他足以影响抵押注销的缘由。 3、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后,超过15日借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贷款人款项的,应向贷款人承当本合同商定的一个月利息额。 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按上列商定处理: 本合同借款期限在1个月或1个月内的,应支付1个月利息,不再承当违约金;借款期限3个月内的,除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息外,应承当10天利息的违约金,但实际履行期限缺乏1个月,应按1个月计息。借款期限3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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