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劳动合同法第解读(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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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劳动合同法第解读(精选3篇)篇一: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第八十二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款即是实践中出现频率特别高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
2、合同。自用工之日起的一个月,是法律给用人单位的宽限期,宽限期满后,照旧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款规定,即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惩处,最长计算11个月,即时间跨度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一共11个月。 目前实践中,关于本条第一款,主要存在两个有争议的点: 第一个争议点是二倍工资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劳动酬劳。二倍工资也是“工资,其应当获得和一倍工资相同的爱护力度,所以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劳动酬劳。 另一种观点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处性赔偿。劳动酬劳是与劳动者的劳动奉献相关联的,假如劳动者没有付出二倍的劳动,那就不行能获得二倍的工资,这个二倍工资明显是一种惩处性赔偿。 目
3、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倾向于后一种(见下文表1),即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处性赔偿。例如无讼案例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诉单晶晶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案【1】中,法院即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六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二倍工资的惩处,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 第二个争议点是二倍工资请求权仲裁时效的计算。 为什么前文要弄清晰二倍工资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呢?因为这关系到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的计算。 假如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酬劳,则二倍工资请求权不受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
4、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 假如将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惩处性赔偿,则二倍工资请求权受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3】。 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会导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举例以说明: 张三2023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2023年1月1日离职,期间公司始终没有跟张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7月1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向公司索要二倍工资,请问仲裁委应不应当支持张三的请求? 假如把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劳动酬劳,会得到结果一:由于不受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二倍工资请求权只需要“自劳动关
5、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张三是2023年1月1日离职的,所以张三应当于2023年1月1日之前主见二倍工资请求权,张三于2023年7月1日提出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按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但是假如把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为惩处性赔偿,会得到结果二:由于受一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年)的限制,仲裁时效期间应当从张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三从2023年2月1日开始,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且在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这11个月时间内【4】,由于用人单位始终未签劳动合同,违法行为始终处于继续状态,张三每一个月发工资时都应当知道其权利正在被侵害(用人单位没有
6、支付二倍工资),张三最终一次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时间是2023年12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起算1年的仲裁时效,张三最迟应当在2023年12月底之前向用人单位提出二倍工资请求,而张三于2023年7月1日才提出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按法律规定应当不予以支持。 综上分析,二倍工资的性质认定会直接左右案件的裁判走向,导致不同的裁判结果。但是,上文也说了,目前的主流裁判观点几乎一边倒地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处性赔偿(见下文表1),那是不是说案件的走向就趋于一致了呢? 很遗憾,并没有,因为实践中还有另一个严重的分歧:1年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点到底是何时? 还是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张三于202
7、3年7月1日才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是不是真的就肯定要不到二倍工资?也不肯定。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一种持续性的行为,能始终持续到劳动者主见权利之日为止,因此应当以“倒推法计算以提起仲裁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为计算起点,再往前的部分已超过一年时效,不再支持。例如下表1中的第5个案例,即使在2023年12月1日-2023年2月28日长达五六年的时间内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辞职没多久,就于2023年4月2日提起了仲裁,即使法院认为二倍工资的性质是“惩处性赔偿,但按照“倒推法计算,其请求照样得到了支持。 继续以上文“结果二的案件为例,假如张三法律意识比较敏锐,2023年1月1日
8、入职某公司后,觉察到公司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是在2023年7月1日就提出了二倍工资请求,那是不是就真的万无一失了呢?也不肯定。因为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在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内,每一个月用人单位只发一倍工资时,都会欠下劳动者一笔债(当月的二倍工资差额),11个月就欠了11次债,这11次债互相独立,各自起算1年的仲裁时效。例如2023年2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23年2月份到期,2023年3月份的二倍工资差额在2023年3月份到期,以此类推。因此张三在2023年7月1日提出二倍工资请求时,2023年2月1日-2023年6月30日这段时间的
9、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不予支持。而2023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这段时间的二倍工资差额尚未过仲裁时效,因此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张三的裁判结果就是部分得到支持。 篇二:劳动合同法第解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常常能娴熟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前款之规定,准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以避开未签合同之二倍工资。却往往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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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劳动 合同法 解读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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