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6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2023年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23修订) 第一篇: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2023修订)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2023修订)Regulation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servoir Dam Safety(2023 Revision)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588号 2023.01.08 1991.03.22 现行有效 行政法规 水库水坝管理 1991-2023编注版 CLI.2.174688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确实定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2023修订) 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
2、号发布 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确实定修订 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篇律所实务约1篇修订沿革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协作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平安有潜
3、在危险的大坝,其平安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平安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平安第一的方针。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惜大坝平安的义务。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章 大坝建设 第七条 兴建大坝必需符合
4、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平安技术标准。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八条 兴建大坝必需进行工程设计。大坝的工程设计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当。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九条 大坝施工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当。大坝施工单位必需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需返工或者实行补救措施。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设计,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5、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爱惜范围,树立标记。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爱惜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管理的需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一条 大坝开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建大坝管理单位,由其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验收规程参与质量检查以及大坝分部、分项验收和蓄水验收工作。 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章 大坝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及其设施受国家爱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大坝的平安保卫工作。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
6、大坝平安的活动。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四条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五条 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相应的平安维护措施。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
7、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确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平安、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法宝联想: 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篇修订沿革 第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坝平安管理人员。 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管理规章制度。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十九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需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平安监测和检查;对监测资料应当刚好整理分析,随时驾驭大坝运行状况。觉察异样现象和担忧全因素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马上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刚好实行措施。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需做好大坝的养护修理工作,保证大坝和闸门启闭设备完好。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一条 大坝的运行,必需在
8、保证平安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大坝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支配和大坝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 在汛期,综合利用的水库,其调度运用必需听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需听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用。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鉴定制度。 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剧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平安进行检查。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三条 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技术档案。大坝注册
9、登记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四条 大坝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大坝管理单位与大坝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五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马上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并实行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当实行一切措施向意料的垮坝漂浮地区发出警报,做好转移工作。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四章 险坝处理 其次十六条 对尚未到达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峻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分类,实行除险加固等措
10、施,或者废弃重建。 在险坝加固前,大坝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保坝应急措施;经论证必需变更原设计运行方式的,应当报请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七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支配,限期消退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配所需资金和物料。 险坝加固必需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作出加固设计,经审批后组织实施。险坝加固竣工后,由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十八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险坝可能出现的垮坝方式、漂浮范围作出预估,并制定应急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五章 罚 则 其次十九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有以下
11、行为之一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实行补救措施,可以并惩处款;应当赐予治安管理惩处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规定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 二在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平安活动的; 三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 四在库区内围垦的; 五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六擅自由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十条 盗窃或者抢夺大坝工程设施、器材
12、的,按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十一条 由于勘测设计失误、施工质量低劣、调度运用不当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大坝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惩处确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惩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干脆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处确定的,由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对治安管理惩处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规定办理。法宝联想: 律所实务约1篇修订沿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宝联想: 修订沿革 其次篇:广东省水库大坝平安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水库大坝平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9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平安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平安,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平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
14、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和与其协作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 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平安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平安管理参照 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设计,必需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担当;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 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
15、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 大坝施工必需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担当。施工单位必需按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 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以下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并树设界桩标记。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需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
16、库容1000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 三小型水库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爱惜范围。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的,其管理和爱惜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到达设计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爱惜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到达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爱惜范
17、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平安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爱惜范围内的土地的全部权和运用权,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平安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爱惜范围内阻碍大坝平安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撤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撤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 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
18、理单位答应,不得在坝上行驶机动车辆。 第九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平安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 未到达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峻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需制定限制运用支配。 限制运用支配,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以下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看法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 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看法,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
19、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 大坝管理单位必需按照以下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第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漂浮地区范围和漂浮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 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马上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实行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刚好向意料的垮坝漂浮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平安检查、鉴定制度。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土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
20、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 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 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器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 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 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噪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
21、、断丝和疲乏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平安爱惜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 设施、漂移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平安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 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 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视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需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 和坝脚旁边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混凝土 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 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
22、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视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 制定。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需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 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违背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取水答应制度实施方法 (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省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
23、方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干脆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按照本方法申请取水答应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以下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答应证: 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为农业浇灌少量取水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以下取水免予申请取水答应证: 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需取水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平安和生
24、产平安必需取水的; 三为防卫和消退对公共平安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需取水的。 第五条 取水答应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爱惜需要。 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规定具体的取水依次。 第六条 取水答应必需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支配,遵守经批准的水量支配方案或者协议。 第七条 地下水取水答应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支配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地下水支配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支配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
25、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限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峻超采区取水。 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答应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答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
26、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答应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答应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看法。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答应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看法。 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看法。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答应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看法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27、具体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答应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答应申请。 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 第十三条 申请取水答应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取水答应申请书; 二取水答应申请所根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答应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取水答应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提出取水答应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 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 四申
28、请理由;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 七节水措施; 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答应申请、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答应申请时,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看法后方可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地下水的取水答应申请可以授权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答应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三十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先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
29、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答应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出审核看法,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十五日内送出审核看法。 取水答应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答应申请。 第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答应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答应证。 第十八条 取水答应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取得取水答应证的,载入取水答应登记簿,定期公告。 第十九条 以下取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30、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答应申请、发放取水答应证: 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国际河流,国境边界河流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等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 二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限额以上的取水; 四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答应申请、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除外。 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其次十条 对取水答应申请不予批准时,申请人认为取水答应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十一条
3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取水答应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一由于自然缘由等使水源不能满意本地区正常供水的; 二地下水严峻超采或者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难的; 三社会总取水量增加而又无法另得水源的; 四产品、产量或者生产工艺发生转变使取水量发生转变的; 五出现需要核减或者限制取水量的其他特殊状况的。 其次十二条 因自然缘由等需要更改取水地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其次十三条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良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值理由仍未
32、到达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省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依据该规定办理。 其次十四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取水答应证。但是,由于不行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予撤消取水答应证。 其次十五条 按照本方法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发放取水答应证的,其取水量的核减、限制,由原批准发放取水答应证的机关批准,需撤消取水答应证的,必需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六条 取水答应
33、证不得转让。取水期满,取水答应证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九十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答应证的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发放取水答应证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其次十七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取水答应证的规定取水。 持证人应当在起先取水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用水支配,并在下一的第一个月份报送用水总结;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用水支配和总结抄报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取水的,应当将用水支配和总结同时抄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持证人应当装置计量设施,依据规定填报取水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检查取水状况时,持证人应当予以关心,照实
34、供应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 其次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责令限期订正违法行为,情节严峻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撤消其取水答应证。 一未按照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供应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供应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确定的; 五将按照取水答应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其次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条 转让取水答应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答应证的部门撤消取
35、水答应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解除阻碍、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惩处确定的,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经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方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登记,领取取水答应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取水登记工作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6、进行。取水登记规则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取水答应证及取水答应申请书的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发放取水答应证,只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丰沛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征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划定暂不实行取水答应制度的范围。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 第三十八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省政府46号令第十五条 取水答应实行分级审批、发证和管理: 1、江河干流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
37、,经取水口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2、在省管江河一级支流上取地表水的,由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和管理,日取5000立方米以上的,应当事先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在市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10000立方米以下至3000立方米以上的,经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4、在县管河流上取地表水或日平均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5、日平均取上第三系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下的,经取水口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
38、门可以托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水答应证明行日常监督管理。广东省小水电管理方法 书目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三章 平安生产管理 第四章 生产经营及并网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52号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方法已经2023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华华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广东省小水电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水能资源,加强小水电监督管理,促进山区经济社会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39、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工程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小水电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小水电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小水电管理机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履行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水电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小水电的进展,推动小水电的技术改造,保障小水电的平安生产运行。 第五条 各级水电行业协会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关心小水电进行生产平安自查,协作有关部门做好小水电的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管
40、理 第六条 小水电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能资源开发规划。 禁止在自然爱惜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建设小水电工程。 第七条 从事小水电开发应当取得开发运用权。 小水电开发运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出让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让所得应当主要用于当地“三农的受惠项目。 小水电开发运用权有偿出让管理方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进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等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小水电的开发运用权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 第八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开发运用权后2年内建设投资额到达总投资额的20%.非因不行抗力的因素影响,两年
41、内建设投资额未到达总投资额的20%,由原出让开发运用权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开发运用权,并重新组织出让。 第九条 小水电建设投资额没有到达总投资额40%的,不得转让开发运用权;投资额到达总投资额40%以上,需要转让开发运用权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并取得原批准开发运用权单位的批准。 经批准转让小水电开发运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运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还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依据以下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42、初审后,报进展改革部门依据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核准: 一装机500千瓦以下不含5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装机500千瓦以上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装机1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第十二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依据以下规定审批: 一装机1000千瓦以下不含10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装机1000千瓦以上2000千瓦以下不含2000千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装机2
43、000千瓦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小水电的技术改造项目依据新建小水电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执行。 附属水库库容到达或者超过1000万立方米的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水库库容的大小,依据同等规模的水库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三条 小水电接入系统工程在可行性探讨阶段由电网企业出具技术评审看法,依据核准制的要求,由进展改革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已经审批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当依据规定报原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如变更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者综合利用的主次依次、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大坝坝型以及变更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的,项目应当重新立项,报有审批核准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小水电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或者投入运用。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小水电的现状进行调查评估,并编制小水电技术改造规划。第三章 平安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小水电平安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平安第一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