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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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江门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江门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遵守法律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方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看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看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
2、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誉管理工作,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询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信息和信誉行为信息为根据,在信誉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誉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动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平安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关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好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的收集、
3、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分为基本信誉信息和信誉行为信息。基本信誉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誉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平安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
4、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托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示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誉信息 其次章 信誉信息档案 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得相应信誉评价分值。 施工企业良好信誉信息和不良信誉信息,由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
5、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对施工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平安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依据信誉评价标准申报,经评价单位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 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由协会比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经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监察、司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平安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
6、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誉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托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确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誉报告为根据。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誉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誉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 信誉评价 第十一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档案为根据,根据信誉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誉每月评价一次。对不良信誉信息在确认时当即
7、录入,并更新公布新的信誉分数。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誉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并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基本信誉初始分10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誉经营分:根据评价时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置备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纳税等要素进行量化评分。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项
8、目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五条 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等状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平安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项目动态管理加分是指评价单位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答应、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管理对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
9、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比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封底。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依据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依据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依据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马上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誉分数: 一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平安生产答应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平
10、安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平安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惩处的; 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务,造成严峻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峻失信违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按信誉评价得分评定信誉等级,信誉等 级分为A、B、C、D、E级,具体等级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评价标准公布。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和公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实际状况转变定期对评价标准进行修正,确保评价标准公允、合理。 第四章 评价结果公布 其次十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结果在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11、网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录入信息系统。同时,交换共享给江门市公共信誉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 其次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信誉评价结果的运用要表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在招标投标、项目承发包、资质申报、市场准入及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誉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赐予优先扶持。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承发包: 1、投标资格:信誉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企业方可参加江门市依法必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 2、评标方法:依法对恳切守信的企业赐予激励,具体激励政 策和措施按国家、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江
12、门市的相关政策制定并予以公布执行。 3、干脆发包:干脆发包的工程项目,应选定信誉等级在C级及以上的企业。 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异化管理: 1、对A、B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2、对 C 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3、对 D 级企业以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誉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红牌警告制度和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3不予参加在本
13、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4凡连续12个月被认定为 D级的,暂停企业信誉登记6个月。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4、对E级企业列入“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和清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其次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誉信息的申报、录入工作中应当恳切守信,保证信誉信息的真实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誉信息或其他不正值行为的,可视具体状况,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指责。 其次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托付实施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的机构在建筑业企业信誉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比照信誉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精确定性行为、刚好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
14、诚信经营。 其次十五条 对在建筑业企业信誉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其次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认为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信誉管理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或违背本方法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 附则 其次十七条 本方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其次篇: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誉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誉管理,增加企业诚信意识,促进对外贸易健康进展,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信誉管理是指出入境检验
15、检疫机构对企业的信誉信息开展的记录、处理、运用和公开等活动。 第三条 企业信誉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遵守法律信息、企业质量管理实力信息、产品质量信息、检验检疫监管信息、社会对企业信誉评价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备案/注册登记号等信息。 二企业遵守法律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违法、违规等状况 三企业质量管理实力信息包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等状况。 四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状况。 五检验检疫监管信息包括企业遵守检验检疫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状况。 六社会对
16、企业信誉评价信息包括政府管理部门状况通报、媒体报道及社会公众举报投诉等状况。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出口企业、进口企业如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出口商、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发货人等; 二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检疫处理单位; 三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场库、检验鉴定机构; 四其他需实施信誉管理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对象。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誉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
17、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誉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誉管理遵循依法实施、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统一的信誉管理平台,通过信誉管理平台对企业信誉信息进行记录、处理、运用和公开形成的数据,共同构成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 第八条 信誉信息采集条目和信誉等级评定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 其次章 信誉信息采集 第九条 信誉信息采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企业信誉信息进行记录的过程。 第十条 本方法第三条第一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办理备案/注册登记手续时采集;第二至 五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信誉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18、;第六项信息由检验检疫机构征询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或核实媒体报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后,按照信誉信息采集条目的规定采集。 第十一条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转变的,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企业其他信誉信息发生转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转变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经过审核批准的信息予以更新。 第三章 信誉等级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信誉等级评定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记录的企业信誉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给予企业相应信誉等级的过程。 第十三条 企业信誉等级分为AA、A、B、C、D五级。AA级企业:信誉风险微小。严格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高度重视企业信誉,严格履行承诺,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长
19、期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信誉示范引领作用。 A级企业:信誉风险很小。遵遵守法律律法规,重视企业信誉管理工作,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 B级企业:信誉风险较小。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较好履行承诺,具 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基本稳定。 C级企业:信誉风险较大。有确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明力,履行承诺实力一般,产品或服务质量不稳定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损失。 D级企业:信誉风险很大。存在严峻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企业产品质量给社会、消费者及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其次节 A、B、C、D级的评定 第十四条 A、B、C、D级的
20、评定,一般以一年为一个评定周期。因信誉管理工作的需要,检验检疫机构也可依据企业类型、产品类型等属性对企业另行设置评定周期。 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每年的10月份完成企业当评定周期的信誉评定。同一企业适用多个评定周期的,依据最短的评定周期参加信誉评定。 有以下状况的,不参加本周期的评定: 一纳入信誉管理的时间缺乏一个评定周期的; 二本评定周期内无检验检疫相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 A、B、C、D级的评定根据信誉分值和信誉等级评定规则综合评定。 信誉分值是企业初始信誉分值减去信誉信息记分所得的分值。初始信誉分值是企业在信誉等级评定周期起先时的分值,统一为100分。 第十六条 信誉分值在89分以上,且符合信誉
21、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A级。 第十七条 信誉分值在77分以上、89分以下的,评为B级。信誉分值在89分以上,但不符合信誉等级评定规则A级的,评为B级。 第十八条 信誉分值在65分以上、77分以下的,评为C级。第十九条 信誉分值在65分以下的,评为D级。 存在信誉等级评定规则D级规定情形的,干脆评为D级。 第三节 AA级的评定 其次十条 信誉AA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当前信誉等级为A级,且适用A级管理1年以上; 二主动支持协作检验检疫工作,进出口货物质量或服务长期稳定,连续3年内未发生过质量平安问题、质量索赔和争议; 三上一报检过失率1%以下; 四在商务、人民银行、海关、税务、工商、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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