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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生猪屠宰管理条列 第一篇:生猪屠宰管理条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 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的具体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便利群众、便于
2、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制定。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共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记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记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第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爱惜区,并不得阻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
3、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第八条 生猪屠宰的检疫及监督,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 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监督,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定点署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需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
4、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状况进行登记。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放行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听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刚好销售或者刚好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实行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四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运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
5、的生猪产品。 第十五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6、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赐予惩处。 第十八条 违背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 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前款规定赐予惩处。 第十九条
7、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其次十条 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其次十一条 牛、羊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定点屠宰的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参照本条例规定。 其次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其次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屠宰厂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其定点资格不再重新审查
8、、确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80天内到达本条例规定的定点要求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应当停止屠宰活动,进行整顿或者予以撤销。 其次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其次篇:生猪屠宰管理实施方法 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定点屠宰厂场内屠宰生猪。农夫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不得上市销售。 第
9、三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和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乡冷静点屠宰厂场生猪屠宰活动,由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管理,并接受县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农业、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物价、税务、土地、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便利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驻地的城市1-2个;县、
10、市人民政府驻地和乡镇各设1个;地域较大、人口较多和生猪产量、消费量较大的乡镇可增设1个。 第六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需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取得定点屠宰厂场资格。依据本方法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增设的定点屠宰厂场必需报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后,应当按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由批准定点的人民政府颁发标记牌,定点屠宰厂场标记牌应当悬挂于显著位置。 第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饮用水水源爱惜区,并符合国家环境爱惜的有关规定,不得阻碍或者影响所在地
11、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生猪屠宰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屠宰生猪。政府激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
12、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必需具有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农夫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屠宰前必需经过检疫。 第十二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其中已实行自检的肉联厂、屠宰厂,由厂方接着负责检疫,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生猪屠宰检疫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方法,由省农业、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需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做好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包括: 一传染性疾
13、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 二有害腺体和有害物质;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四屠宰加工质量; 五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 六有关肉品品质的其他检验内容。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需加盖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必需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肉品卫生检验规程进行处理。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第十五条 禁止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种公猪、种母猪或晚阉猪不得鲜销。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刚好销售或者刚好出厂场的生猪产品,应当实行冷冻或者冷藏等
14、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第十七条 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者运用的生猪产品必需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十八条 生猪产品质量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加工病害、注水、变质等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持证上岗,进行监督检查。 其次十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
15、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其次十一条 违背本方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其次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惩处。 其次十二条 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其次款、第十八条其次款的规定惩处。 其次十三条 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检验人员对经其检疫、检验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负责。检疫、检验人员在实施检疫、检验时,有错检、漏检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属于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
16、人员的,由本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四条 商品流通、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增加服务意识,提高法制观念,不得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对于前款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生猪屠宰和检疫、检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其次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一样的,一律按本方法执行。 第三篇: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方法以及食品平安法等相关法律、
17、法规,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过开展严峻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猪、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有效地规范了生猪肉品生产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肉类消费平安。 一、工作开展状况 1、目前,生猪定点屠宰厂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是区唯确定点屠宰厂。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多年来始终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信誉求进展,向规模要效益的宗旨,不断加大投入,企业规模快速膨胀。到目前为止,公司已拥有养殖基地、机械化生猪屠宰加工厂、分割车间、熟食车间、冷库、饲料公司、销售公司等多个部门。公司是省肉类协会会员单位、市政府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菜篮子工程龙头企业。“福祖牌
18、猪肉连锁专卖店遍布全市各大农贸市场、超市。 公司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水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水源;屠宰工作人员都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2023年定点机械化屠宰生猪390444头,检疫率为100%,检出病害猪并进行无害化处理1835头,全部进行高温处理,严禁上市交易。 2、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猪肉质量平安和生猪屠宰工作,认真实行全国、省、市关于猪肉质量平安和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财贸办牵头,多次联
19、合公安、工商、畜牧、卫生防疫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和食品卫生平安大检查活动,以加强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建立开放、公允、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秩序为重点,严峻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屠宰管理和执法检查,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质量监督限制,不断提高肉品质量,促进我区屠宰加工行业的健康进展,确保宽阔城乡居民肉类商品消费平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偏远地区仍存在个别私屠滥宰现象,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2、目前,没有正式编制的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缺少执法经费,干脆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 三、下步工作预备 1、严峻
20、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主动与区畜牧、公安、卫生防疫、工商等部门沟通协商,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气,结合我区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气对私屠滥宰点进行集中整治,特别是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其他管理薄弱环节的整治力度,不留死角。对涉黑团伙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追究竟,严峻打击。 2、全面清理和整顿不合格定点屠宰企业。一是重点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不按国家和省、市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二是严格贯彻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清理关闭设施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作坊屠宰场点,禁止开设新的手工作坊屠宰点场。 3、加强肉品质量监督限制和
21、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定点屠宰企业是否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是否具备基本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和必需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是否依据检验程序进行操作;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主动推行先进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建立HACCP质量限制体系,实现从养殖、屠宰加工、销售全过程的质量限制;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屠宰加工企业生产的肉品进行抽查,尤其是要加强对待宰的生猪中“瘦肉精和重金属含量的检验。 4、规范肉品流通程序,创建公允竞争环境。要激励质量优、信誉好、品牌知名度高的肉品不断扩大在我市的流通范围;限制不符合要求,肉品质量平安没有保障
22、的肉品流通。规范完善肉品市场准入制度,开展生猪屠宰平安信誉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品牌化连锁经营,激励那些实行规范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接受冷链加工、运输的定点屠宰企业的肉品在我市范围内流通,创建开放、公允、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 第四篇:2023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2023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商务部门的指导下,我局认真实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方法各项要求,着力围绕提高生猪定点屠宰率、进一步规范和抓好屠宰企业质量平安管理制度落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等三方面绽开,猪肉市场进一步净化,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主动
23、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状况 一成立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责。 今年来,我们根据实际,刚好调整成立了县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以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局、渔牧兽医局、工商局、公安局、环保局、卫生局、质量监督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同时,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本乡镇的生猪宰管理领导小组。8月17日,县政府召开了全县家畜屠宰管理工作会议,明确要把县城和乡冷静点屠宰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大事来抓。县政府又出台了天等县家畜屠宰管理方法,制定了天等县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乡镇和相关部门
24、在生猪屠宰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 二突击执法,开展多环节监管。 生猪屠宰日常执法工作除了常规巡查监管之外,各部门依各自职责,针对管理各环节开展执法检查,同时,生猪屠宰管理相关部门还不定时组成多部门联合执法,对私宰严峻的重点区域开展突击联合执法,主要是对全县生猪屠宰和肉品经营场所、摊点以及餐厅、饭店、机关食堂、饭店等肉品运用单位进行全面整治。今年,共出动执法人员850人次,巡查教化25个场点,通报整改屠宰点3个,没收处理私宰肉110公斤,对生猪私屠滥宰和贩卖病死猪肉起到了惩戒作用。 三加强宣扬教化,调动群众主动参与。 一是强化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催促场点开展内部培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提
25、高屠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业务技能。二是大力开展食品平安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扬活动,在各类宣扬活动日如3.15、平安生产活动月、食品平安宣扬周等开展生猪肉品平安学问宣扬询问活动,引导消费者主动选购合格肉品,自觉抵抗私屠滥宰肉品,培育公众良好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增加公众生猪肉食品平安意识,调动宽阔群众参与监督的主动性。 四强化督查整改,推动场点改造升级。 今年来,我们结合全国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强化催促各屠宰场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台账记录,规范屠宰行为,觉察问题的,刚好下达整改通知,已对全县各屠宰场做出整改通知,催促各定点屠宰场进行搬迁改造,其中,县城屠宰场和把
26、荷等两个场点的重新布点改造工作已开工。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全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重视还不够。尤其部份乡镇领导对生猪屠宰管理的责任缺乏相识,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二执法队伍力气薄弱,虽已成立了县商务执法稽查大队,但目前人员没有全部到位,仅有的一部旧执法面包车已到报废期,执法队不仅是对生猪屠宰执法,还肩负着商务领域中酒类等其他众多巡查执法工作。 三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牵涉职能部门多,开展执法检查协作还不够。 四全面绽开乡冷静点屠宰工作难度较大,生猪屠宰量少,业主利润低,不愿投入资金进行改造升级。 五全县没有一家屠宰场点到达资格审核标准。各乡镇屠宰场点存在屠宰设施设备落后,经营规模小,布局不合理、
27、环保不过关等问题,群众肉食平安隐患大。 三、下一步工作支配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人员和经费,充分调动各部门和群众的力气,确保生猪屠宰管理有效开展。 2、加大联合执法。强化各职能部门责随便识,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各乡镇应刚好组建监管队伍,按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本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监管。 3、加快屠宰场点的设立和升级改造。加快落实县城屠宰场的迁建项目,按标准进行拆迁回建,同时,各乡镇要加快对本辖区生猪屠宰点的建设和升级改造。 第五篇:国庆期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国庆期间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肉食品平安,来安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在国庆期间认真做好以下几点工
28、作。 一、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管理,确保出场肉品质量。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派专人每天凌晨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对屠宰场的肉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等整个屠宰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催促和落实检疫员、肉品品质检验员的岗位责任制,强化屠宰检疫检验工作,严把“四关:一是把好活猪进场检疫关,催促屠宰场协作动物检疫部门严格把关,认真检查生猪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合格的方可入场屠宰,未配带耳标的生猪,不允许进场屠宰;加强对外地生猪进场的管理,严格索证索票制度,外地生猪必需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动物产品运输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方可进场;二是把好屠宰检验关;做到有宰必检,检疫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要按检验规
29、程与屠宰同步进行,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验和出具检疫检验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员和动物检疫员对检疫检验结果负责;三是把好肉品上市关,对经检验合格的肉类产品,凭“两证两章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验讫印章上市销售;四是把好病猪、病害肉处理关;对检出的病猪和病害肉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堵住病害肉上市源头;国庆期间对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检出的五头病害猪及其 肉品,在动物检疫部门监督下,全部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确保出场肉品质量。 二、加强市场管理,确保市场销售肉品平安。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对上市流通的肉品,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协作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加大检查的力度和频度,执法队员依据岗位责任制,明确分工,国庆节日期间延长上班时间,对来城东西南北四个集贸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加强监管,确保销售的肉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让病害猪肉没有可乘之机。 三、加强夜间稽查,加大对私屠滥宰的打击力度,猪肉类的食品平安良好。 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在国庆期间加强对来城周边地区及屠宰户居处的夜间检查,共出动九人四次,有效打击了私屠滥宰行为,通过检查没有觉察私自屠宰现象及屠宰窝点。国庆期间市场销售的近700头生猪产品全部来自定点屠宰场,无一例病害猪肉上市,来城的定点屠宰率达100%确保了国庆期间的肉食品平安。 来安县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2023 年10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