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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税率调整补充协议(共5篇) 第一篇:税率调整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档案号:*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鉴于: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已生效;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三甲、乙双方已就税率调整事宜进行了友好协商,并且达成一样看法。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对于原合同中未履行部分,在原不含税金额不变的基础上,依据新税率进行重新计算含税价,并且接着履行。 二、原合同中不含税价不因国家税收政策转变而转变,若在合同履行期间,遇国家税收政策
2、接着调整,则税价合计金额相应调整。 三、除本补充协议明确商定的条款和内容外,原合同的条款和内容均无变更,本补充协议和原合同冲突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审核人: 审核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其次篇:补充协议(适用于税率调整核减价款) 附件1: 项目 合同补充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由如下双方在 共同签订: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关于填写项目地址 项目 合
3、同合同编号:,下称“原合同内容的变更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合称为“本合同: 1、原合同暂定总价款金额含税: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增值税税额为税率 %: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甲方已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项金额含税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税率为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 %的增值税专用/一般发票,除已付款外的剩余合同价款金额中的不含税金额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现增值税税率调整为 %,调整后剩余甲方未支付合同价款含税调整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即本合同价款核减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
4、整,本补充协议价款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元整。 备注:本合同价款=原合同价款+本补充协议价款。 2、增值税税率调整后的已标价合同清单详见附表如有。 3、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商定不一样的,以本补充协议商定为准执行,本补充协议没有商定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 4、本协议甲乙双方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贷款利率调整的补充协议 利率调整补充协议 借款人: 贷款人:淮南通商银行 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以下简称合同有关贷款利率及
5、罚息利率相关条款,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自 年 月 日起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 调整为 %,如连续两期出现拖欠现象,则复原原贷款利率。 二、合同所称基准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利率风险特别提示: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借款人已充分了解相关利率调整条款的商定。 本补充协议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未涉及内容仍按原合同执行。 借款人签字或盖章: 贷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字或印章签字或印章 第四篇: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2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配单列市财政
6、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托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依据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五、外贸企业2023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7、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23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六、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样的,以本通知为准。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
8、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扬说明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动。如遇问题,请刚好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4月4日 第五篇: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调整增值税税率开票问题梳理 1、如何确定开票税率? 答: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省局明确,确定开票税率就是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率的适用是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完全一样的。 其次,开票的税率和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税率必需保持一样。政策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发票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条和第十九条 2、转登记纳税人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9、,应当依据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在转登记之前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转登记之前尚未开具发票的,还应依据转登记之前的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政策根据: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3、转登记纳税人的开票系统需不需要更换? 答:一般纳税人期间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可以接着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也不用更换开票系统。政策根据: 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六条 4、转登记纳税人,在转登记后,发
10、生转登记日之前的退货、折让或者销售行为,该如何开票? 答: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依据原来适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开具。政策根据: 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九条 5、5月1日以后开具17%、11%的发票,怎么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从6月份申报期起先,假如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附列资料 一的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政策根据: 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 6、我们是超市
11、,跟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商定:4月供货,5月1-10号对账,10-20号开票,我们收到专票认证后再付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5月开票应当按什么税率开具? 答:这种销售模式,属于干脆收款方式,并且合同商定有收款日期。合同商定供货方开具发票,购货方认证后再付款。所以,开具发票时间早于收款时间。因此在5月开具发票时,纳税义务才发生。所以,应依据新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7、公司4月10号货物已经发货,商定付款日期是发货后7天付款,但是假如在4月30日,对方还未支付款项。5月1日以后他们付款,我们开票时用什么税率开?
12、答:这种销售模式也属于干脆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依据合同的商定,发货后7天收取款项。在发货后7天期满,尽管对方没有依据规定支付款项,但是纳税义务也已经实现了。所以,依据税法规定,应在所属期4月份申报纳税并开票。假如4月未开发票,可以将该笔收入以“未开票收入申报纳税。等以后期间实际开票时再冲减“未开票收入金额。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8、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并且4月客户收货确认。假如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依据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纳税义务发生
13、时间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依据原税率17%开票。政策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9、企业在4月30之前收到预收款,4月发出商品但客户5月收货确认。假如该销售在5月开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4月,还是5月?依据什么税率开票? 答:这属于以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4月款项已经收取,商品已经发出,虽然客户在5月收货确认,但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照旧在4月。所以5月开票时应依据原税率17%开票。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款 10、假如5月1日以后,用老税率开票,是不是意味着在5月1日以前有应税行
14、为没有刚好开票?这里面有税收风险吗? 答:理解正确。除了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状况。假如在5月1日以后开具老税率发票,首先要看这项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份的业务,是否在4月份已经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假如未在4月份刚好确认收入,就是错误的。会被税务机关惩处并依据规定加收滞纳金的。政策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二条 11、公司是装备制造企业,合同履行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上,并且都是先依据合同分期预收款项,然后依据合同要求,生产制造设备并发货,待全部工程项目完工再结算。请问,我们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在5月开票,应依据什么税率? 答: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15、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以,在收到预收款的时候,纳税义务就已经实现,应依据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并依据17%的税率开具发票。政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13、公司托付铁路公司运输,截止4月30日合同尚未签订,但实际业务已经发生,款项已经支付。请问,5月份我们取得的税票税率是11%,还是10%? 答:虽然合同尚未签订,但是实际运输服务已经供应,款项也已经收付,所以4月份,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所以即使发票在5月开具,也应当依据11%
16、来开具。并且运输公司也应当在4月份确认收入并依据规定申报纳税。政策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14、房地产开发商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4月收到首付款,银行按揭款在5月收到。收到的这两笔钱,是否依据两个税率计算应纳税款?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在收到预收款项时,纳税义务并未发生,但是应当依据收到的预收款来计算应预缴税款,这是一项预缴税款义务。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所以在房屋实际交付业主之前,都应当依据预缴税款的规定,计算应预缴的税款。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这里的适用
17、税率的选择原则是:假如预收款在4月30 之前,依据11%;假如预收款在5月1日以后,依据10%。在房屋交付业主时,纳税义务发生,应依据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但是,假如您的开票时间早于交房时间,应依据开票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依据规定申报纳税。 计算应纳税额时,假如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假如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一条 15、建筑安装企业,4月收到
18、一笔预收款,但是项目还未开工。假如5月项目开工,我们给甲方开票,是依据11%?还是10%? 答:建筑安装企业收到工程项目预收款时,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7号公告的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假如工程项目的预收账款在4月30日前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1%来计算;假如项目的预收账款在5月1日之后收取,预缴税款应选择10%来计算。但是,该项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
19、间,假如在4月30 日之前,适用11%税率;假如在5月1日以后,适用10%税率。政策根据: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7号公告第五条 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58号其次条 16、我们是超市预付卡方式销售,4月出售的预付卡,5月销售的商品,应依据什么税率开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处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处卡,或者接受单用处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
20、依据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售预付卡的纳税人,在收到预付卡的预收款项时,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在开票系统选择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并且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选择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选择运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当持卡人在5月份运用单用处卡购置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依据新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假如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新税率的增值税一般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21、,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根据: 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三条和第九条 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实行干脆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
22、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实行托收承付和托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实行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商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实行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商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托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供应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
23、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法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供应租赁服务实行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全部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抓住一条,就是推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就抓住了关键,那么其他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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