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行政开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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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行政开庭 第一篇:行政开庭 河职院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笔录 书记员:请清静,如今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便走动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阻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看法,可在休庭或闭庭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本庭提出; 5不准吸烟、随地吐痰; 6请关闭手机、呼机等有声物品; 7对于违背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8对哄闹、冲出法庭、羞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峻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
2、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入席。审判长: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王周华、原告代理人朱驰娜、被告法定代表人杨坪、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已全部到庭,被告供应的证人李方在庭外侯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如今开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今日本庭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王周华不服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一案。 审判长:如今核对一下当事人的基本状况及到庭状况。原告讲一下你的姓名,民族,诞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以及家庭住址。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诞生,身份证*57,广东西源县,农夫,住广东河源市
3、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12号。 审判长:原告托付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托付代理人:朱驰娜,河源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被告请讲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居处地为: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法定代表人:杨坪,职务为: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 审判长:被告托付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苏杨彬,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到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经法庭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诉讼代理权限,均已庭前在本院办理的手续一样,原被告对对方诉讼代理人
4、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均无异议,上述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 审判长:如今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由河职院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许水喜担当审判长与审判员李小乐、审判员蓝珊珊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王燕媚担当法庭记录。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其次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托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有供应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3当事人在诉讼中有陈述和辩论的权利;4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提起上诉的权利; 5
5、在诉讼中原告有申请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权利;6原告有放弃、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被告没有提起反诉的权利。 7经审判长准许,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8经审判人员准许,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以上诉讼权利,原被告你们听清楚了吗? 原告:听了。 被告:听清楚了。清楚 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有申请审判人员及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假如你们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及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
6、回避。你们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 审判长:如今起先法庭调查,下面进行围绕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强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当事人陈述应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干脆联系的内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 原告代理:宣读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诞生,身份证*57,籍贯广东西源县,农夫,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电话:07623810000。 托付代理人:朱驰娜,河职院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居处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号。联系电话:07623810115。
7、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诉讼请求: 1、撤销西源县人民政府2023年4月7日根据该县县委的202345号文件做出的“限2023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撤除,到期不拆,县政府强制执行的不合法惩处确定。 2、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家禽鸡鸭400只、猪10头、羊30只伤亡损失共6.9万元; 3、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造成住宅房子损失13万元; 4、判令被告赔偿因强拆时造成人身损害医疗费4000元; 5、担当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一、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2345号文件做出行政惩处确定是不合法的,该县县委的202345号文件是一个规范性文件,而不是法律性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
8、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惩处。所以西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该县县委的202345号文件做出强拆的行政惩处确定是错误确实定。 二、西源县人民政府做出的强拆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西源县人民政府2023年4月7日作出对违章建筑撤除确定,限2023年4月8日上午8点前撤除,西源县人民政府不但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且仅仅给一天的时间自行撤除,一天是完成不了撤除任务的,这完全不合理不合法更不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的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9、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撤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需马上停止施工,自行撤除;对接着施工的,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撤除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撤除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撤除的,由作出惩处确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担当。因此,西源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敬重客观事实,并且错误地引用法律法规,应予以撤销。 三、西源县人民政府在2023年4月8日上午的强拆
10、行政行为导致我的房子大部分受损,受损程度严峻,如今受损的房子已无法居住。西源县人民政府派人来强拆我的房子时,我只是阻拦一下前来强拆人员,他们反而几个人对我进行东拉西扯的,我再次上前阻拦他们,他们就对我进行拳打脚踢3、5分钟之久,我痛得倒在地上,随后是村民叫救援车把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的,对我本人造成身体严峻的损害,我住院和医疗共花去了4000元。我的家禽牲畜也受到遭殃,伤亡沉重,如今导致干脆经济损失共19.9万元,我一家主要是靠家禽牲畜的经济来源维持生活的。如今家禽牲畜已经死掉了,也没有经济来源了,目前一家生活困苦。 终上所述,原告王周华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
11、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扰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相关规定,特向河职院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知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起诉人:王周华 代书人:朱驰娜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 审判长:如今由被告作应诉辩论。 被告代理:宣读辩论状内容略记。辩论状 辩论人:西源县人民政府,居处地:广东河源市西源县文明路363
12、号。电话07623810115。法定代表人:杨坪,西源县人民政府县长,联系方式* 现住西源县前大街109号。托付代理人:苏杨彬 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辩论人:王周华,男,汉族,1970年8月13日诞生,住广东省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12号,联系方式:07623810000 因王周华诉我县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案,如今提出辩论看法如下: 一、辩论人的行政惩处行为是合法的,我县人民政府批给原告的宅基地只有0.5亩,原告在国有土地上建起正房4间,猪圈、厢房、门楼、院墙等违章建筑,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划第五条之规定,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3、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缘由;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我县人民政府准备了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也收到了拆迁答应证,并对原告的违章建筑赐予公告,我县人民政府多次派遣工作人员前往与被告协商,遭到原告的拒绝以及消极抵抗。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撤除确实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撤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行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撤除等措施。因此我县政府做出确实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14、。 二、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属于夸大数目,趁火打劫,谋取私利的不合法请求。根据现场勘查笔录的记载,鸡鸭400只,死了只有50只,存活还有350只;猪10头,3头轻伤,7头受惊无事;羊10只,5死5伤。并且辩论人在与被辩论人协商拆迁的过程中,辩论人多次要求被辩论人转移牲畜,并适当赐予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辩论人确实是造成被辩论人的牲畜伤亡,辩论人情愿担当部分赔偿,赔偿牲畜伤亡损失4000元。 三、被辩论人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其次十二条之规定,“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赐予补偿。“撤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
15、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撤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赐予适当补偿。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宅基地的合法房子,推到的是一部分,有100平方米,可以补修,辩论人予以赔偿原告11万元。 四、被辩论人提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有争议,辩论人有证据证明原告所说不全是事实,辩论人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主观上不存在损害原告的念头;事实上强拆工作人员在强拆的过程中,遭到原告的恶性阻挠,并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经我县工作人员拉开才停止;被辩论人再次阻挠,不幸,危墙倒塌,压到原告的腿,由此辩论人不愿担当赔偿。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黄强与生产队队长李方在场,可以出庭作证。 综上所述的辩论,辩论人认为被辩论人提出的撤销强拆行政
16、行为和赔偿人身损害医疗费4000元部分诉讼请求是不合理,被辩论人要求辩论人赔偿牲畜损失6.9万元与提出赔偿强拆造成房子损失13万元,有违法律事实,应适当予以削减。请人民法院予以驳回被辩论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以维护我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职院人民法院 辩论人:西源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坪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审判长:下面概括当事人争吵的焦点问题是: 1、被告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政行为和程序否合法; 2、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所养的牲畜伤亡的数量; 3、被告的拆迁行政行为造成原告合法住宅损失的价值; 4、被告在拆迁时是否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损害。审判长:原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
17、焦点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 被告:无异议。 审判长:因原、被告对上述本庭概括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均无异议,故本庭对上述争议焦点予以确认。 审判长: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告亦应就自己的主见当庭举证。证据应尽量供应原件,并且说明每份证据想要证明是事实是什么,有证不举或举证不能的,应担当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供应伪证的,应当负法律责任。当庭质证,首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辨证、认证,然后由合议庭认定证据的效力。当庭质
18、证明行逐一质证的方式进行;当事人质证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运用人身攻击性语言;当事人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有疑问时,经审判长答应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发问。当事人举证质证按被告、原告的依次进行,下面由被告举证原告进行质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供应的证据一是违章建筑的图片与被拆迁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与拆迁答应证,拟证明我县政府做出确实定是合法的,程序也是合法的。 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对于被告所供应的房屋估价报告、房屋权属证明的资料证据跟程序合法不合法无关,只能证明白我方当事人违章建筑了和房屋的倒塌损失程度,跟程序合不合法无关。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需要辩
19、解的吗? 被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被告代理人:我方供应的其次份证据勘查笔录,这份证据证明被辩论人牲畜损失与房屋损毁程度的真正的法律事实。审判长:原告质证。 原告代理人:被告所出具的这份证据证明损毁我方当事人房屋与事实损毁程度不相符合,远远小于事实损毁程度,我手上这张图片就是我当事人叫评估机构评估房子损毁程度时现场所拍的照片拍摄。明显看出损毁程度特别严峻,与被告出具的证据损毁程度不相符合。 审判长:被告有什么要辩解的吗? 原告代理:我要看一下原告代理手中的那张图片。原告代理:嗯,审判长我没什么要说的。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供应的证据三是证人李方的证言,证明辩论人
20、在拆迁时是没有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人身损害,原告所造成的人身损害只是一个意外 我方向法庭申请传唤我方证人李方到庭作证。 审判长:下面传证人李方到庭作证。审判长:办理证人保证书。 审判长:证人你说明一下你的身份信息。 证人:我叫李方,男,汉族,1965年7月14日诞生,家住广东河源市西源县胜利村东环路32号,任胜利村村委会主任。 审判长:证人李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有关规定,你有义务根据法庭的要求,就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出庭作证并照实陈述。你作为证人有权拒绝与本案无关的提问,但应用明确确定或否认的方式回答各方询问,如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供应虚假证明,将要担当法律责任。证人,对此你是
21、否听清楚了? 证人(李方:听清楚了。审判长:证人可以起先作证。 证人李方:于2023年4月8号上午,得知西源县人民政府强拆王国华得违章建筑,这件事,我立即把手头的工作放下,前往看个原委。就我去到,看到四间正房已经倒塌了两间了,为此,王国华冲上执法人员跟他们理论,王国华看理论不成就对执法人员拳打脚踢,最终西源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一起过来把他拉开才停止。看到王国华这般难受,我也过去劝慰了一下王国华。王国华又突然间走到工作人员前吵闹,也被工作人员拉开了,这样的吵闹相继发生了几次。当铲车把他的房屋都推到的时候,他就扑身过去,谁知,这时有一道墙倒下,王国华逃脱不刚好,被墙压倒了大腿,见此西源县人民政府的
22、工作人员就把王国华救出来并送往医院。审判长我的证言就这些。 审判长:原告对证人的证言有什么疑问吗? 原告代理人:证人,你是西源县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吗? 证人李方:是的 原告代理人:那就是说西源县人民政府是你的上司或者说是上级了? 证人李方:对 原告代理人:审判长,对于被告供应的证人李方有异议,证人李方是胜利村村委会主任,是西源县人民政府的下属,所以李方作为村委会主任是听命于政府的,是不利于我方当事人的,因此李方作为证人所讲的证言的真实性存在疑点,不能作为证据。 审判长:原告是否还有问题要问证人? 原告代理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退庭。审判长:被告接着举证。 被告代理人:我方已举证完毕。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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