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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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篇:防城港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行为评价管理方法 防城港市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行为评价管理方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放管服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显效,落实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信誉体系建设,建立信誉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动社会信誉建设的指导看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誉行为信息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2、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誉行为记录、考核、整合和应用。 第三条 本方法“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信誉行为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为接受政府选购招标购置服务,托付IT企业依据本方法开发信誉行为评价系统软件,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信誉行为评价系统和信誉档案手册。将采集、录入、确认的市场行为、现场行为、评优创先等依据本方法,公示期满后,自动综合计算并生成企业信誉行为评价得分,同时自动链接到“防城港市工程招标造价信息网 :/以下简称信息网公开发布。 第四条 信誉行为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互联互通,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誉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
3、和及 时性,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 其次章 信誉行为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誉行为信息分为基本信誉行为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一基本信誉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或有关从业人员状况,资质资格的类别、等级,平安生产答应,以及有效期等,依据“广西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管理系统/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的信息,本方法不重复建设。 2.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对防城港市作出的建筑业产值奉献。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
4、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和履行社会责任,获得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嘉奖和表彰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拖欠工程款、农夫工工资或者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规范、管理文件等规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受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惩处或通报指责的行为。 第三章 信誉行为信息采集 第六条 建筑业产值信息,主要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的产值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看法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第七条 良好行为信息,依据“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由建筑施工企业自行采集。获得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应在获
5、奖后28天内书面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逾期不告知的,该良好行为不予计分。 第八条 不良行为信息,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通报或行政处理文书为根据。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2023年1月1日;不良行为信息采集录入起始时间为本方法施行之日。 第四章 信誉行为信息公布 第十条 良好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良好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授予文件文号、授予部门和授予时间;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公示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惩处或处理文件文号、行政惩处或处理机关和执行时间。 信誉行为信息记录在建筑
6、施工企业信誉档案手册中,自信息确认之日起,“评价系统自动链接到信息网进行公示,即为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为3日,公示期内该信誉行为不参与信誉行为评价计分。 第五章 信誉行为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行为评价实行实时量化评分制,包括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誉分、良好行为信誉分、不良行为信誉分,分别汇总计算建筑施工企业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 信誉行为的有效期自该行为信息参与评价综合计分之日起起先计算,除特别注明外,有效期一年,即公布期限为1年。信誉行为信息在公布期限内,参与实时评价计分;公布期限届满后转入“评价系统后台长期保存,不参与信誉实时评价计分。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信誉
7、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基本信誉分,激励建筑企业申请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就建筑业产值信息进行加分,以统计部门看法为准,一年采集一次。 年度建筑业产值10亿元以上的,加1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5亿元10亿元含本数的,加0.8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亿元5亿元含本数的,加0.6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6000万元1亿元含本数的,加0.4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3000万元6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3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1000万元3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2分; 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1000万元含本数的,加0.1分; 未加入防城港市建筑业统计库或年度建筑业产值200万元以下的,不加分不扣分。 第十三
8、条 良好行为信誉分的范围和加分标准 一主动响应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履行社会责任,协作各级人民政府完成各项抢险、救灾、扶贫等任务,获得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扬的,每次通报表扬加0.5分。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荣获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或自治区优质工程奖、最高质量奖、结构杯、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绿色工地和主席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等表彰的,加1分。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的工程项目,被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2分;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3分;被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为示范观摩项目的,加0.5分。 四在我市
9、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揽或参与建设活动的工程项目,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行业检查中获得通报表扬的,县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1分,市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3分,自治区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5分,国家级通报表扬每次加0.6分。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信誉分的范围和扣分标准 一依据建筑施工企业上年度“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平安生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总扣分值干脆提取计算,在防城港市动态扣分值10分以上2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2分,20分以上3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4分,30分以上4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0.6分,40分以上5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分,50分以上60分以下含本数的扣1.5分,动态扣分值60分以上的
10、扣2分。 二参与或介入违法违章建筑建设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答应证的项目施工,每个项目扣0.3分。 三未按要求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的平安生产例会、视频会议、清欠协调会和项目约谈会等会议,无故未经批准缺席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每人每次扣0.1分。 四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要求 报送有关平安生产、清欠、工程进度等自查自检报告、总结、数据或拒不听从监督管理受到通报指责的,每次扣0.1分。 五未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要求做好“扬尘整治,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通报指责的,每次扣0.3分。 六在日常检查
11、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下达停工通知书的,每次扣0.1分;拒不停工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每次扣0.3分。 七存在合同履约不到位、人员设备投入缺乏、履职不到位、质量平安整改不到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的,每被约谈一次扣0.2分。 八不按规定运用平安文明措施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每次通报指责扣0.2分。 九供应虚假材料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资质核查、诚信库审核等建设管理业务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的,每次通报指责扣0.5分。 十企业因串通投标、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等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违法转让给他人、将中标
12、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等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惩处或通报指责的,每次扣2分。 十一同一项目因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工程质量保修等各类问题遭到市民业主重复投诉,且在处理过程中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或被媒体曝光的,每个项目扣0.3分。 十二在日常施工生产过程中,因施工导致市政配套管网及其他市政设施遭到严峻损坏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指责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0.3分。 十三企业发生质量平安生产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扣1分;造成2人死亡质量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扣3分。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两起一般质量平安生产责任事故的,其次起责任事故扣5分。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平安生产
13、责任事故的,每次扣10分。 十四企业发生质量平安生产事故未按要求报告被通报指责的,每次扣1分。 十五在日常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未能妥当处理因工程款纠纷引发农夫工集聚讨薪,有围堵企业或项目现场行为并造成确定社会影响被通报指责的,扣0.3分;有围堵市政道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行为,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被通报指责的,扣0.5分;经相关部门协调,未能妥当处理并导致农夫工多次集聚讨薪,影响恶劣被通报指责的,扣1分。 十六因违法违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惩处,每次扣1分;未按时履行惩处确定的,每次再扣0.5分。 十七被各城建项目业主诚信履约年度考评定为不合格的,扣0.5分。有具体考评方法的,按具体考评方法
14、确定扣分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 年度综合评价,每年的1月至12月为一个评价周期。“评价系统根据评价周期内的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总和与项目数量计算算术平均值所得,依据平均值凹凸自动形成建筑市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 优秀: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前10%含10%; 良好: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在10%-50%含50%; 一般: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在50%-90%含90%; 较差:所在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信誉分排名后10%。 第六章 信誉行为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干脆运用到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投
15、标活动中,在招标文件评标评分方法中加入企业信誉行为得分。投标人的企业信誉行为得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干脆进行计取。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必需依法进行招标项目,在原招标文件范本中评标评分方法构成技术标、商务标、企业信誉基础上,增加企业信誉行为得分干脆以信息网公开发布的开标前1工作日的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作为投标企业的信誉行为得分进行计取。投标人汇总得分总分100分+企业信誉行为得分=该投标人的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企业信誉实力得分+企业信誉行为得分。 对首次进入我市建筑市场或三年内无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相关信誉行为信息的建筑施工企业
16、,企业信誉行为得分暂按0分计入。 二其他工程项目由招标人确定是否参照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等在建设工程发包或业务托付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年度综合诚信评价等级和信誉行为实时动态评价综合得分,优先选择信誉优良企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信誉行为信息的采集、公布、评价工作,应当遵循恳切守信原则,保证信誉行为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好性、刚好性。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誉档案手册,照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违背本方法规定,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不按时采集录入信誉行为信息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17、门将予以全市通报;造成严峻信誉行为信息缺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信誉行为评价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认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的信誉管理行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其次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信誉行为信息采集记录内容存在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书面陈述申辩。以单位名义申诉的,必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申诉的,必需签署真实姓名,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18、其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申辩或异议处理期间,信誉行为信息记录不中断参与信誉行为评价计分。信誉行为信息采集记录经核查确有错误的,由该采集记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监督管理机构予以撤销或者订正。 第八章 附 则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说明。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 其次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方法(征求看法稿)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方法 征求看法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开工程建设领域信誉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平安
19、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誉管理暂行方法、福建省社会信誉体系建设规划(2023-2023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状况的量化评分。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
20、试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平安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 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 并发布信誉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究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工作,协作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
21、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方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刚好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誉信息,留意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评价系统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其次章 信誉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誉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并由省住建厅根据评价实施状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确定时段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22、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确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平安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状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具体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实行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确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全部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质量平安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实行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确定周期内全部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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