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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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 第一篇: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暂行规定已经2023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 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是指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和国务院有关确定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惩处权。 第三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实行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惩处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行政惩处以事实为根据,并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正确行使行政惩处权,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惩处,订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惩处与教化相结合,教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本市城市管理方
3、面的行政惩处权以及与行政惩处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各区含开发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惩处权以及与行政惩处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托付街道办事处对其辖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惩处。 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环保、卫生、工商、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工作。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指挥调度、监督检查,并具体实施全市水务、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区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
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答应的以下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答应确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 (一)设置户外广告、商业性牌匾; (二)门面装饰;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四)处置建筑垃圾; (五)施放气球; (六)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答应事项。 第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惩处权相对集中后,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惩处权,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照旧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无效。 城市管理行政惩处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城市管理日常工作仍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门负责。 第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
5、惩处和行政答应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共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行使以下行政惩处权: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惩处权; 二水务、燃气等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惩处权; 三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背气球施放规定的行政惩处权; 四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惩处权; 五市人民政府确定行使的行政惩处权。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的,应当刚好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是否允许当事
6、人补办有关手续的书面看法后,再作出行政惩处确定。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看法。逾期未提出看法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中觉察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觉察依法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处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惩处确定,有权依法予以订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区城
7、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的案件,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干脆查处或者指定其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化和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刚好制止和查处违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 对违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举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举报应当进行登记,刚好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8、。有明确的举报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案件时,需要相关部门、机构进行认定或者鉴定的,各相关部门、机构应当刚好出具认定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等予以暂扣、查封。 其次十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作。 其次十一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执法标记,出示执法证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惩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其次十二条
9、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惩处确定的,应当填写规范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惩处确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应当刚好报其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其次十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惩处时,应当实行罚款确定与收缴罚款相分别的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拍变卖所得款项应当刚好、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坐支、私分。 其次十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查处案件、询问案件当事人时,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接受,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处。 其次
10、十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或者执照、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惩处确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实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其次十六条 当事人对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惩处确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 其次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其次十八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文明执法,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4月20日发布的长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其次篇: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
12、.txt心若无尘,一花一世界,一鸟一天堂。我曾经宠爱过你,如今我照旧爱你盼望月亮照得到的地方都可以留下你的笑容那些飘满雪的冬天,那个不带伞的少年,那句被门挡住的誓言,那串被雪覆盖的再见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 2023年01月04日 16时57分 433 主题分类: 行政诉讼 建设建筑 “城市管理 “行政惩处权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探讨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则
1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处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确实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实施,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探讨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依据本方法规定的职
14、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托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 第五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作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惩处与
15、教化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其次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惩处权,强制撤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惩处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答应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依据规划设计或者答应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惩处权除外。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
16、章规定的行政惩处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爱惜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惩处权除外。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惩处权。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环境爱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惩处权: 一在商业经营活动中,运用广播喇叭或者接受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 二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运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爱惜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
17、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以下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惩处权: 一倾倒垃圾、粪便或者丢弃其他废弃物的; 二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或车辆、器具等污染水体的; 三干脆排放生活污水的; 四干脆排放餐饮业或经营性宰杀畜禽、水产品产生的污水、污物的; 五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惩处权。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依据规定在城市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18、的行政惩处权。 第十六条 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以下规定予以惩处: 一未经答应擅自由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立面装修、或者悬挂店招店牌,影响城市景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复原原状,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辆的,或者非机动车辆违背禁行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国家、省对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职责权限作出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职责权限执行。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国家、省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的职责权限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有特
19、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应当依据设定该行政惩处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惩处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已相对集中到城管执法部门的行政惩处权,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接着行使的,作出的行政惩处确定无效。 第三章 执法协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作,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有效实施。 其次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刚好通报相关行政
20、答应、行政惩处等状况。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刚好认定;需要技术鉴定的,应当托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予以鉴定。 其次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觉察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刚好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觉察依法应当由城管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刚好移送城管执法部门。 其次十二条 公安部门应当支持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当刚好依法处理。 第四章 执法规范 其次十三条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实行行政惩处权设定制度和罚款确定与罚款收缴分别制度,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21、度和评议考核制度。 其次十四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刚好对已相对集中的行政惩处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进行梳理汇编,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刚好调整。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规范行政强制、行政惩处等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和行政惩处自由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开。 其次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刚好制止、查处和订正违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次十六条 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以订正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情节略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教化,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主动订正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惩处。 其次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22、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执法标记,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法。 其次十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暂扣、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时,应当制作清单,写明物品、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清单由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对鲜活、简洁变质腐烂的物品实施暂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刚好作出妥当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 其次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对集中行政惩处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实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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