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审计师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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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审计师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 2023年审计师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 导语: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考点一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及原则了解 一、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相对人不仅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定状况下还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2.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
2、为-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或事做出的特定处理。 留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限于受理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理 1.行政合法性原则——合法产生、依法实施、违法必究、接受监督 2.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的补充 考点二 行政惩罚法把握 一、行政惩罚的种类 行政惩罚: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背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措施。 行政惩罚种类有: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6.行政拘留7.其他行政惩罚法理
3、上把行政惩罚划分为四种:申诫罚、财产罚剥夺违法当事人某些财产全部权、能力罚剥夺或者限制违法当事人某些行为能力和资格和人身自由罚。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撤消答应证、暂扣或者撤消执照 行政拘留 申诫罚 财产罚 财产罚 能力罚 能力罚 人身自由罚 二、行政惩罚的设定 法律 各种行政惩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惩罚 地方性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撤消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惩罚 国务院部委规章 警告或肯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国务院定 地方政府规章 警告或肯定数量的罚款数量地方人大常委会定 注:除上述以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
4、得设定行政惩罚。 三、行政惩罚的实施机关三种 1.行政机关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惩罚。 3.行政机关所托付的组织 1. 受托付组织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2.行政机关不得托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3.彼此责任:托付行政机关对受托付的组织实施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当法律
5、责任。受托付组织在托付范围内,以托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惩罚;不得再托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惩罚。 四、行政惩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惩罚的管辖 l.地域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经过地、危害结果发生地等。 2.级别管辖和职能管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惩罚权的行政机关 3.除外原则——进出境的违背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海关查处。 4.指定管辖——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二行政惩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惩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得
6、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惩罚,可以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惩罚 3.行政惩罚折抵刑罚原则 不得以罚代刑,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一日抵刑期1日,罚款1元抵罚金1元 4.行政惩罚追诉时效原则 违法行为在2年内从发生计算,连续的以终了计算未被发觉的,不再给予行政惩罚。 三不予行政惩罚的情形:不满14周岁,精神病人、轻微违法 四从轻或者减轻惩罚的情形:14-18岁,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受胁迫。立功 五、行政惩罚的确定和执行 一行政惩罚确定的原则: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惩罚的程序&mdas
7、h;—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行政惩罚的简易程序 对于公民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惩罚。 确定书当场交付,必需报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做出确定 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确定包括: A确有应受行政惩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及具体状况,作出行政惩罚确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惩罚的,不予行政惩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惩罚; D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行政惩罚确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 3.行政惩罚的听证程序:做出较重的行政惩罚前,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1适用情形:责令停产停业、撤消答应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惩罚。 2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惩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当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具体程序: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B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C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D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 回避; E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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