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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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6年,广东省某大学发生了一件令人震惊和惋惜的事情。一天夜晚,学校的宿舍里已经按规定时间熄了灯,学校也对宿舍进行了检查,但之后,一名住在下铺的女生却点起蜡烛看书却不慎引着了布帘,引起了大火。寝室内其他女生均逃了出去,只有住在肇事女生上铺的女孩却吓得无法逃走,结果被烧成重伤。事发后,受伤女生的家长起诉了肇事学生,而肇事学生也将学校告上了法庭。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学校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一、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一)什么是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事故?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某校初二学生在做物理实验时,由于缺少电池,老师让小涛去校门口商店购买。小涛买来电池后,按照老师讲的步骤将电池安装在实验器材里。不想,两节电池发生爆炸,一块电池碎片击中小涛的左眼,使其视力下降至0.3。本案是否属于学生伤害事故?本事故属于在学校内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起事故发生在学校内,但并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因而学校对于事故的发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
3、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
4、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分类 1.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学校责任事故是学校及其教职工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尽或未完全尽到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学生受到伤害,或学生伤害他人,学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故。2.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学校无责任事故是伤害事故虽发生在学校或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活动中,但不是因学校过错引发的在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负法律责任。(1 1)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
5、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2 2)第三人责任)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学校的过错,而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第三人过错包括两种情况: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3 3)混合过错)混合过错 因受害人与第三人共同过错引发的校园伤害事故即民法上所称“混合过错”。受害人与第三人
6、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案例 2000年3月16日,云南楚雄市彝族自治州南华县一名不满14岁的初二学生,在放学途中与同学发生口角,拔刀将对方刺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该案中,被害人因与致害人争吵,有小过错,但是,致害人系主要过错方,应负绝对的主要责任。(4 4)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洪水、海啸)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罢工)。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不可预见。客观要件:不可避免、不可克服。(5 5)意外事件)意外事件指
7、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意外事件的构成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对损害结果发生的预见情况不同.不可抗力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有所预见或可以预见的,而意外事件发生损害结果则是由于行为人尽到合理注意的情况下
8、仍然没有预见.对损害结果的可抗拒性不同对损害结果的可抗拒性不同.不可抗力具有人的意志的不可抗拒性,意外事件引发的后果能够因为人的预防和努力而得以避免和克服的.三、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例分析三、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案例111999年10月29日,某县某初级中学下午第三节课,任课老师让学生自习,自己在教室内批改作业。原告康某与被告李某同坐一排,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康
9、某的伤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问题:康某的伤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李某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因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后果应由监护人(父母)承担。康某的伤害结果是因康某的行为引起,且康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其行为的危险性。因此康某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初级中学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故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某初级学校承担3
10、0%的责任,原告康某承担10%的责任。案例案例222003年12月日上午第四节课,某小学一年级()班学生在没有教师在场的情况下做作业。教师在上课前曾到教室给该班学生布置作业,并让各小组组长维持纪律。岁的陈某在写作业时,多次与同桌说话。陈某所在小组组长郭某(岁)便拿起课本击打陈某的头部数下,致使陈某当场昏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派人把陈某送往医院,经诊断为癫痫病(击打行为系诱发因素)。陈某住院45天,其间花去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600元。后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陈某将学校和郭某及监护人诉至法院。问题:学校和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学校和郭某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1、 根据教师法第条规定,教师有管理学生的权利,但这是一种职权,只能依法行使而不能随意转让。教师在上课期间不到课堂维持秩序,应告知学校安排其他教师代管班级,而不能将管理学生的职责交给未成年的班干部,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教育要求的。学校应对教师疏于管理、安排未成年班干部维持课堂纪律的职务行为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按教师的指示维持课堂纪律的,对此造成的后果应由学校承担,受害人陈某虽有违纪行为,但并不成为他人实施侵权的理由,陈某本人没有责任。衡水学院教学安全管理制度:衡水学院教学安全管理制度:“各任课教师要认真组织每一堂课的教学。如果由于教师上课不及时或离开教室,学生出现任何问题,
12、则全部责任由该教师承担。”案例拓展案例拓展 教师暂时离开教室期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并不必然要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判断教师的离开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关键要看在当时的环境下,教师作为一个正常谨慎的人能否合理预见到伤害的发生。在判断时应予以考虑的相关因素是:教师离开的目的和持续时间;教师过去的课堂经历及习性;教师离开时给学生布置的任务或学生从事的行为;学生的年龄、班级人数和班级学生过去的行为表现。一般而言,教师离开课堂的时间较短,且目的正当,或者班上学生以往的行为记录良好,教师的短暂离开行为并不被认为具有过失。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教师在学生自修期间负有以下注意义务:自修时间之前,对欺
13、侮同学、有突发性粗鲁行为的儿童,教师应事先作个别提醒和指导;自修期间对自控力差、低年龄段的学生,教师应到场维持纪律。在此期间教师若有事离校,须告知学校安排教师代管班级,不得私自把管理学生的任务交给班干部,更不得让班干部代替教师对违纪学生进行惩罚。(四)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例分析(四)学生伤害事故的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案例112000年5月15日下午第三节课,广州市某小学二年级1班正在上跳绳兴趣活动课,全班分4个小组活动,张某与李某两人同在一组,当分组跳长绳比赛时,也快要下课了,张某征得老师的同意去上厕所,出来后看见又轮到他跳了,就急急忙忙跑回活动场地,与刚刚跳完跑出来的李某相撞。李某被撞倒在地,
14、当场嘴唇破损、出血,嘴里一颗门牙脱落。班主任当即将李某送往医院,医生给予必要治疗后告知李某的断牙要等到20岁左右才能进行修补。李某父母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牙齿整形费、健康损失及精神损失等共4万余元。问题:李某的伤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问题:李某的伤害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1.学校对在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负有管学校对在校生活、学习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利,负有管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理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事件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如果学校在集
15、体活动中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2.本案中学校已经尽了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本案中学校已经尽了相应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本案中,李某被撞伤的原因是由于张某和李某二人奔跑中的突发行为所致,并非由于执行教育、管理与保护学生职责的教师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所致,所以学校一方对该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本案也不属于学校应负赔偿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3.3.本案应当属于发生在校园里的学校意外事故。本案应当属于发生在校园里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受伤是学生本人或者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人身伤害。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
16、条第6款规定,因因“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案例案例22某年9月,我市某学校初一班正在聚精会神地上课。突然,教室内一正在运转的吊扇掉下来,有4名同学还未明白怎么回事就已被下落的电扇击中,其中某学生后脑受伤,学校急送医院,缝合了14针,且长期有头痛、呕吐现象。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在学校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被教室内运转的吊扇击中受伤。通过调查发现,夏季到来时学校并没有对校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吊扇)进行检查,导致吊扇掉下来砸伤学生。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
17、场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学校的生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学校对此次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相关规定相关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案例案例331990年5月的一天,某中学化学教师徐某正组织学生上实验课,其父突然从外地赶来探望儿子并找到课堂上,徐某随即向学习委员交待
18、了几句便领其父回宿舍休息。等他安顿下父亲匆忙赶到实验室时,发现学生正乱做一团。原来徐某离开实验室后,一实验小组的同学因争着动手做实验碰翻了盛有硫酸的玻璃杯,造成3位同学被硫酸烧伤,其中一位用硫酸溅在眼皮上,造成轻度毁容。事发后,学生家长找到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并追究徐某的责任,而徐某则以学生烧伤纯属自己违犯实验规则所致,教师对此没有责任为由,拒绝了家长的要求。问题: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无过错?问题:在这起学生烧伤事故中,教师有无过错?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这起实验课上学生被硫酸烧伤一事教师徐某是有责任的。徐某因私事未经任何请示离开实验课堂属擅离职守的行为。学生因争着动手做实验而造成烧伤事故,与
19、徐某擅自离开课堂的行为是有关系的,因为教师有责任维持正常的实验课教学秩序,约束学生遵守实验规则,导致学生受伤,因此徐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与学生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化学实验课,利用一些危险物品做实验,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发生伤害事故,而徐某擅离职守的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轻信学生能够避免的过失过错。因此,这起烧伤事故与徐某擅离职守的行为以及主观上的过错有着直接的关系,徐某对此是负有责任的,其因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由学校承担。当然,学生因为违反实验规则,导致被硫酸烧伤,也存在过错。因此,赔偿责任应由学校和学生家长分担。案例案例44一日,某中学初中化学教师杜某正组织学生上化学实验课,学生李某因借用坐
20、在实验桌对面的同学的钢笔,无意中碰倒了酒精灯,酒精溅在本组同学韩某的脸上并燃烧,致使韩某面部皮肤烧伤脱落。事后韩某家长多次到学校吵闹,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并处理教师杜某。学校经研究决定赔偿韩某医疗费和营养费2000元,并以教学事故为由给教师杜某警告处分。问题:学校以教学事故为由给予杜某处分是否合理?问题:学校以教学事故为由给予杜某处分是否合理?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如果学生受伤是由于教师的过错所致,则教师理应承担责任。从该案例来看,学生李某无意碰倒酒精灯,烧伤韩某纯属偶然,对组织这次实验课的教师杜某来说,事情的发生是出乎意料的。因此杜某对韩某烧伤毁容一事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过错,也不存在过失过错,学校
21、把此事定为教学事故并给予杜某警告处分显然是错误的,而且赔偿韩某2000元医疗费和营养费也无法律根据。案例拓展案例拓展 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学校、教师在实验课上负有以下注意义务:实验室教师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存在瑕疵;在实验前进行讲解、演示,并交代有关注意事项;在实验过程中认真指导、管理,及时制止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实验后做好材料药品的保管、回收处理工作。学校、教师承担责任的情况:学校、教师承担责任的情况:如果因实验室及其设施的瑕庇如实验室通风不好、设施漏电、泄毒等造成学生伤害,则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因教师指导错误或疏于管理造成学生伤害,则应视具体情况由学校承担
22、相应的责任;如果伤害系因学生本人突发的、未被同意且教师无法预见的行为引起的,则应认定学校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案例案例55姜某某原系某小学教师。2003年6月29日下午6时许,负责护校的姜某某巡查完教室后,制作了护校记录,让护校的学生回家。后姜某某又以护校关门窗为由将回家途中的护校学生李某骗回学校,在教室里将李某强奸。事发时李某不满12周岁。案发后,姜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年。2003年11月20日,李某及其监护人以姜某某和学校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673元。学校以姜某某的强奸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不应由校方承担责任为由抗辩。问题问题:教师强奸学
23、生教师强奸学生 学校应否担责学校应否担责?不同观点不同观点 意见意见1:1:教师姜某某强奸学生的故意犯罪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个人行为,应由姜某某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意见意见2 2:教师姜某某利用护校的便利对学生实施强奸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意见意见3:3:教师姜某某强奸学生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但学校未尽到对教师的监督管理之责学校未尽到对教师的监督管理之责,对学生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向教师姜某某追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如果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以外活动,或者其活动没有经过授权和批准,并且是为
24、了其职责以外的目的活动,则法人可以不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判断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要符合三个条件,即有授权或批准、追求法人的某种利益和在职责范围内。仅仅是因职务活动方便了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实施,还不足以认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人不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仅仅是因职务活动方便了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实施,还不足以认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人不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教师姜某某仅仅利用护校的便利对护校学生实施强奸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职员(包括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用人单位承担,职
25、员往往无需对职务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1.1.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职务行为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职务行为的特征:职务行为的特征:有法人的授权或批准;追求法人的某种利益;在职责范围内.仅仅是因职务活动方便了工作人员侵权行为的实施,还不足以认定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人不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教师姜某某仅仅利用护校的便利对护校学生实施强奸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职员(包括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用人单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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