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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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国际航空法第一节 航空法概述 一、航空法的定义 二、航空法的特征(一)航空法的国际性(二)航空法的统一性(公法问题、私法问题)(三)航空法属于平时法(只适用民用航空活动,而不适用国家航空器;它的适用范围以平时为限,而不约束战争期间交战国或中立国的航空行为)三、国际航空法的历史沿革(一)早期的航空活动和立法(二)国际航空法的形成与发展(三)国际航空法的成熟与完善 第二节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为芝加哥公约 一、领空的法律地位(一)领空主权:领土之上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主权,目前现行国际法对于领空和外层空间没有定论。1、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 例外: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在领海
2、内有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过境通行制)1982年排除了连接“一外国领海的情况”,提出了连接专属经济区的问题。所以,过境通行制不适用以下三种情况:1、海峡是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2、海峡内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穿过公海和专属经济区的航道3、海峡由沿岸国大陆和一个岛屿形成,在该岛向海一面有一条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航道。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航行飞越自由。其中毗连区的管制权只限于水体。(二)关于公海上空的空中识别区防空识别区识别区是一国基于空中空中防御的需要,在其领空以外划定的邻接其领空的特定空域。现行国际法不禁止各国在其领空附近的国际空域建立防空识别区识
3、别区。迄今为止,美国、日本、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建立了这种防空识别区识别区。.资料国际法最新案例.ppt二、航班的飞行权利(一)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我国都必须我国都必须经过许可经过许可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令其降落实践中:事先通知是管制的需要特殊情况需要批准:为了飞行安全;要飞入限制飞入的地区或禁止飞入的地区;飞入缺乏适当航行设备地区(二)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1、第6条规定:必须经过缔约国特别批准或给予可 2、五种空中自由;飞越该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非营业性降停的权利;卸下来自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
4、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该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装上前往任何其他缔约国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和卸下来自任何该缔约国领土的旅客、邮件或货物的权利。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可)(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特别许可可)(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五)不准(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飞入空中禁区(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5、一)国内载运权: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三)当地法律规章的适用 五、航空器的定义 六、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第三节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体制法律体系1、基础条约: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海牙议定书、2、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3、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不是国际条约)4、未生效: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1975年修订 华沙条约的4个附加议定书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6、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点的“取酬性”运输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三种情况不适用:1、为开辟定期航班的实验性航空运输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2限制承运人责任 3承运人的无限制责任4管辖法院和诉讼时效 1955年海牙议定书1、提高了旅客的赔偿限额2、修改了法律含义模糊的某些条款3、简化了关于运输凭证的规定4、删去了华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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