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案例资料2012-5-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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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行业典型事故案例房地产行业典型事故案例【案例【案例 1 1 1 1】西安】西安“9 9 9 9 10101010”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重大建筑施工坍塌事故(外架坍塌)(外架坍塌)事故时间:2011 年 9 月 10 日上午 8 时 30 分许 事故地点:陕西西安市未央路和玄武路交界处的凯旋大厦工地一栋在建 30层高楼 伤亡人数:10 死,2 重伤 事故类型:坍塌事故 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90 万元 事故简要情况:在西安市未央路凯玄大厦建筑施工现场,位于大厦东立面 19 层高处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东侧偏南共 4 个机位、长度约 22 米、高度 14 米的架体发生局部整体坍
2、塌,致使正在该脚手架上进行降架和外墙面装饰清洁的 12 名作业人员,随架体坠落至室外地面,造成 10 人死亡(现场死亡 7 人,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3人)。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经调查分析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脚手架升降操作人员在未悬挂好电动葫芦吊钩和撤出架体上施工人员的情况下违规拆除定位承力构件、违规进行脚手架降架作业所致。(违规操作、违章操作)2、事故间接原因2.12.12.12.1 劳务公司劳务公司: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无资质无资质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设工程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主要原因原因。2.
3、22.22.22.2 监理公司:监理公司: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等强制性监理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等强制性监理,是事故发生的主要主要原因原因。2.32.32.32.3 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将工程分包给无专业资质的单位无专业资质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统一监督、检查、验收、协调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重要原因。2.42.42.42.4 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未完全
4、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违规进行项目建设违规进行项目建设,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次要原因。2.52.52.52.5 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及西安市城改、规划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发生前包括西安市在内的陕西关中地区连续 10 余天降雨,事发当天西安市天气仍然是中到大雨,脚手架因受长时间雨淋而超重超载脚手架因受长时间雨淋而超重超载,也是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事故处理:1、事故责任人及处理(1)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员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聘用的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架子
5、工领班、架子工、外架作业负责人、外墙装饰作业负责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项目部生产技术负责人、项目部总负责人;陕西建设监理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监理项目部总监代表;凯玄大厦项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际出租人;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副组长;凯玄大厦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等 9 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人员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组长、凯玄大厦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经理、凯玄大厦项目施工管理单位负责人,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场一
6、部部长、凯玄大厦施工项目部经理,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凯玄大厦监理项目部总监,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建设局局长、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主管城建工作副主任,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等 12 人对事故发生分别负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理责任,分别给予其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撤职和吊销个人相关资质、经济处罚等处理。2、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1)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新中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承揽承包凯玄大厦建
7、设工程并组织施工,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是事故直接和主要责任单位直接和主要责任单位。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吊销其营业执照。(2)陕西建工集团陕西建工集团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职责,对现场统一监督、检查、验收、协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负有一定责任。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6 6 6 6 个月,给予个月,给予 80808080 万元的经济处罚万元的经济处罚,责成其向陕西建工集团做出深刻书面检查。(3)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陕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严,对凯玄大厦外墙装饰和脚手架升降作业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工艺,监理人员
8、未按规定进行旁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不到位责任。将其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甲级降为乙级,给予其 30303030 万元万元经济处罚经济处罚。(4)西安凯玄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市莲湖区北关村一组)。在凯玄大厦项目建设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招投标等项目管理基本程序,在未完全取得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情况下,违规进行项目建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对其予对其予以经济处罚以经济处罚。(5)深圳市特辰科技有限公司。对派驻西安管理部的工作人员管理不严,使不法人员盗用公司名义制作假公章、伪造假合同、出租假设备(脚手架)的违法行为得以实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关联责任。责成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
9、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人代表进行约谈。(6)西安曲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受西安市建委委托对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区划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到位责任。责成其向西安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7)西安市规划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由西安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对上述单位进行处理。责成陕西建工集团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责成西安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案例【案例 2 2 2 2】大连】大连“10101010 8 8 8 8”建筑工地坍塌事故建筑工地坍塌事故(内支模架坍塌)(内支模架坍塌)事
10、故时间:2011 年 10 月 8 日下午 事故地点:大连旅顺口区大连亿达蓝湾项目 伤亡人数:13 人死亡 事故类型:坍塌事故 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事故简要情况:2011年 10 月 8 日 13 时 50 分左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蓝湾三期工程工地在进行地下车库顶板混凝土浇注作业时发生一起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整体坍塌事故,造成 13 人死亡、4 人受伤。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大连蓝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大连辽贸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事故原因与责任:一一、钢管、扣件使用前未经检测。钢管、扣件使用前未经检测。施工单位项目部依然我行我素,面对近 16 万平方米建
11、筑面积的大型工程,现场大量使用的钢管、扣件使用前从未进行过抽样检测。二二、专项施工方案形同虚设专项施工方案形同虚设。现场只能提供一份该项目二期工程支模架专项施工方案。这份方案编制时,发生事故的三期工程尚未中标。三期工程是参照了二期工程的专项方案,但该方案根本不符合三期工程的特点。发生事故区域的梁截面为 500mm1000mm,而方案中的大梁截面积取值为 250mm800mm,两者荷载相差一倍以上。在扣件允许摩擦力计算上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发生事故的区域顶部扣件的承载力已接近计算容许值 800kg,而方案中计算为 215kg,差距近四倍。同时,该方案没有绘出搭设构造图,对搭设的具体构造要求,特
12、别是剪刀撑、扫地杆等的文字描述含糊不清。因此,该方案根本起不到指导现场实际施工的作用,违反了我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安全质量技术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从方案审查、批准的角度看,虽然相关人员签名齐全,但无论是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还是总监理工程师,均没有对方案的技术可靠性和工艺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核并签字负责。违反了我厅的有关规定。这不是简单的技术水平问题,而是一种极端不负责任的行为。三三、搭设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搭设前没有进行技术交底。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但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没有按规定
13、交底。四四、搭设操作随意性大搭设操作随意性大。操作人员违章作业,擅自凭经验搭设。纵横联系杆大量缺少,扫地杆、剪刀撑几乎没有,大大降低了架体的整体稳定性。更为严重的是,该架体立杆搭接方法严重错误,上下立杆搭接既不采用对接,也不采用旋转扣件拼接,甚至也不采用在两根以上大横杆上搭接的方法,而是采用了最不安全的在一根大横杆上搭接的方法。这种搭接方法安全性最差,大大降低了架体的稳定和承载能力,极易发生事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五五、检查验收极不负责检查验收极不负责。发生事故的区域,虽有相关的检查验收表,并且各方签字也齐全。但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检查人员极不负责,既没有按三期工程的特点编制方案,也没
14、有按已有的方案进行检查验收,在实际搭设与方案完全不符的情况下,签字认可并得出与方案相符的错误结论。同时,现场也没有按照要求,用力矩扳手对扣件的紧固程度进行检。六六、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力度十分薄弱企业对项目的管理力度十分薄弱。作为项目承包的法人单位,建筑公司虽然也对该项目进行过几次检查,也提出了一些问题,但该项目部我行我素,没有及时进行整改。该公司对存在的问题也没有一查到底,消除隐患。【案例【案例 3 3 3 3】西安西安“11111111 141414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安全事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时间:2011 年 11 月 14 日 7 时 37 分许 事故地点:西安
15、市高新区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 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 伤亡情况:11 人死亡、31 人受伤、12 间商铺(约 1500 平方米)及 53 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类型:爆炸事故 事故等级:重大事故 事故简要经过:2011 年 11 月 14 日 7 时 37 分许,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员工,在营业准备阶段打开店铺电灯及厨房操作间加热电炉开关后遇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的混合石油液化气体,导致泄漏液化气遇电器火源引发爆炸,造成该店员工、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站候车人员 11
16、 人死亡、31 人受伤、12 间商铺(约 1500 平方米)及 53 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原因:1、事故直接原因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 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楼道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后,遇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2、事故间接原因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自 2010 年 3 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是
17、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液化气经营、配送点及相关聘用人员,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擅自从事液化气非法经营活动,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液化气钢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在 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消除,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
18、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对加盟店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制止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的不安全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事故处理:1、事故责任人及处理(1)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人员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孙连武、管理人员(店长)刘彦成、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负责人郑卫卫、郑娟娟、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从业人员王红仓、嘉天物业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西安市燃气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张明、陈永庆、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等 9 人,对事故的发生分别负有直接和主要、重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给予行政处罚及行政处分人员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小
19、江,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分管消防监管工作副所长高家华、所长薛文武,西安市燃气监督管理中心主任周克俊,西安市市政公用局燃气热力管理处副处长白建平、处长杨航,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社会事业部部长李守恒、科技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杨来茂,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管理局副局长杨钟,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助理杨念田,西安市市政公用局主管副局长龚坚城等 11 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管理责任,分别给予其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2、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单位。
20、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单位。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责任单位。吊销嘉天物业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讨论点:施工现场住人是否会带来隐患。目前凤凰城三期个别标段楼上住讨论点:施工现场住人是否会带来隐患。目前凤凰城三期个别标段楼上住人,工人住在楼上可能会做饭、烧水等,要么用电要么用煤气,用电可能导致人,工人住在楼上可能会做饭、烧水等,要么用电要么用煤气,用电可能导致火灾,用煤气可能会导致爆炸。火灾,用煤气可能会导致爆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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