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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书写作题复习重点(本重点在学习指南上的页码范围为川沙校区专用版本,其他校区同学勿看!)1、询问笔录 (学习指南P103)2、陈述笔录 (学习指南P105)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学习指南P110)4、当场处罚决定书 (学习指南P114)(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程序)5、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般程序 (学习指南P115)6、行政诉讼起诉书 (学习指南P123)案例分析复习重点(本重点在学习指南上的页码范围为川沙校区专用版本,其他校区同学勿看!)1、镇政府越权处罚,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学习指南P8-9)2、海归女硕士闯红灯案例 (学习指南P10-11)3、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110部作为案 (学习指南
2、P12-16)4、究竟是不是越权行为案 (学习指南P16-17)5、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如何界定 (学习指南P24-26)6、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据发毕业证、学位证案(学习指南P26-29)7、镇政府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 (学习指南P56-58)8、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驳回櫵彬申请驾照案(案例在下一页)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驳回櫵彬申请驾照案深圳市南山区车管所驳回櫵彬申请驾照案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先生以个人身份,持有关证件和照片等资料,向南山区车管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车管所方面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要求樵先生补充提供
3、驾校培训记录,并作出了退办处理。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规定:在申请报名考试取得驾照前,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2007年7月,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即告出台。该文明确规定:“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在上级机关、部门的强力干预下,8月30日,深圳车管所终于对櫵彬的申请开
4、了绿灯,使櫵彬成为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分析:1、规范性文件可否增设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可以,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2、如何解决不同效力等级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
5、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相关资料:樵先生以车管所依据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向车管所所在地的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它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车管所方面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车管所引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的通知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原告樵先生作出的不受理申领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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